假集體

企業類型

假集體(企業)是指企業的資本(資產)全部或絕大部分由個人投入、個人負責組織生產經營,收益由個人支配,並掛靠在某集體單位名下,領取集體營業執照的企業。這種企業往往會給國家和人民帶來負面影響,應該積極處理,防止導致不必要的損失。

拼音


jia ji ti

存在原因


個人負責組織生產經營。

特點


由於這類企業名為集體實為個人,一旦發生經濟(民事)糾紛,往往會給國家、集體帶來損失,給司法機關處理帶來難度。為此我們結合企業年檢對“假集體”的情況進行了初步調查,並對如何處理“假集體”提出設想和建議,旨在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規範市場主體,恢復“假集體”的本來面貌,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創造良好的條件。

存在的原因


分析假集體(企業)存在的原因,是由諸多因素綜合而成的,主要有三個方面:
1、歷史、政治的原因。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長期以來,我國實行計劃經濟,政策允許發展集體經濟,限制個體私營的發展,還有一些經營範圍不允許個體、私營經營,致使一些個人不得不尋找靠山,舉辦“假集體”企業。
二是政策對集體優惠多。集體企業稅收可獲減免,個人私營不能享受,集體企業銀行貸款方便,個體私營貸款很難取得銀行支持,諸多集體企業優越的政策,使個體私營者想辦法鑽政策的空子,掛靠以獲得國家優惠政策待遇。
三是傳統觀念的影響,社會上把個體、私營視為資本主義的東西。
對個體、私營有偏見,因此一些個體、私營者為了提高自身產品的信譽,便於開展生產經營,想方設法打著集體的招牌。
2、利益驅動的原因,有些單位和部門願意接受個人掛靠,主要是經濟利益的動因:
一是為了彌補經費不足,但自身興辦集體企業又缺乏人員、資金、場地,想方設法領個集體執照,交給能人承包
二是為了解決福利,辦“三產”創收,尋找或接受個人的掛靠。
三是舉辦“假集體”自身不費力,坐收漁利,而且有名有利,有的提出“有條件要辦,沒有條件創造條件也要辦”的口號,甚至有的把舉辦“假集體”作為發展集體經濟來介紹,使“假集體”企業不斷蔓延。
3、管理不嚴的原因。“假集體”的存在固然有其客觀的因素,但主觀上政府一些行政管理部門忽視日常監督管理:
一是註冊登記審查不嚴,出具了一些不真實的證明,登記機關未能認真審核提交的文件與實際是否相符。致使一些本來就是個體、私營的企業而登記為集體企業。
二是日常管理不嚴。有些單位實際上在轉讓或出租執照,未能給予依法相處,有些企業開辦時不是假集體,但在運行過程中集體抽走資本,逐步變了“假集體”,也未能及時發現和糾正。
三是一些部門在“假集體”認識上有差異,對其危害性認識不足,對存在的“假集體”清理難度增大。

清理必要性


“假集體”的存在雖然有其歷史客觀的原因,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現代企業制度的逐步建立,“假集體”越來越暴露出它的弊端,由於它實質是個人或私營企業,而掛靠集體,使其變得所有制性質不清,民事責任不清,有的不僅沒有給集體帶來多利益,而且給集體帶來沉重的經濟包袱,因此清理“假集體”十分必要,讓“假集體”恢復其真實面貌,應當引起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足夠重視。
1、有利於規範市場主體資格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市場經濟運行需要有規範的市場主體,要按產權明晰,權責分明,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要求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假集體”企業產權不清,不符合國家的政策規定,不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應當應予清理。
2、有利於促進集體經濟的健康發展。發展集體企業是壯大集體經濟的重要途徑。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設立集體企業,更要按照集體企業管理的各項政策規定執行,才能真正使集體經濟得到健康發展,“假集體”掛著集體名,賺了錢集體未得,虧了本集體卻要負連帶責任,個別“假集體”鑽集體的空子,給掛靠單位留下了沉重的經濟負擔。因此只有堅決清理“假集體”企業,才能真正促進集體經濟的發展。
3、有利於強化管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假集體”企業的存在,有的打著集體的合法招牌,大搞投機倒把、偽劣商品等非法生產經營活動,不僅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而且還損害了集體單位的聲譽。大量“假集體”的存在也不利於國家對不同所有制企業的宏觀調控。因此清理“假集體”企業有利於國家分類指導,加強管理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4、有利於司法機關正確處理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由於“假集體”企業產權產明,由此帶來了所有制性質不清、民事責任不清、經濟責任不清,一旦產生民事、經濟糾紛很難認定處理。
近年來,司法機關不少民事、經濟案件涉及到企業經濟性質要求登記機關和有關部門重新認定企業經濟性質。因此清理“假集體”企業恢復其本來面貌,為司法機關正確處理民事、經濟案件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據。
1、改變為個體、私營的企業。對全部資產屬個人而掛靠集體的企業,由掛靠單位辦理集體企業執照註銷手續,再由個人按照個體或私營登記的條件、手續重新申請辦理,申請個體、私營登記時可沿襲使用原企業名稱字型大小。
2、改製為股份制的企業。對於大多數資產(本)屬於個人,而集體也確有少數投入的,可進行股份制改制,通過明晰產權、明確責任建立起規範的市場主體資格。
一是具備有限責任公司條件,按(公司法)規定重新設立有限責任公司;
二是不具備公司條件的,可按照股份合作制的條件要求,改組登記為股份合作制企業。
3、嚴格政策規定,正確清理“假集體”,
一對“假集體”的認定,要嚴格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進行。
二是清理“假集體”與主管單位等有關部門共同配合。
三是要注意原企業的債權債務落實和處理。
四是要防止集體資產流失。要實事求是地處理清理“假集體”中的有關問題,特別是在產權歸屬上既要維護集體利益,也要保護個人利益。
4、嚴格把關管理,防止新的“假集體”產生。
一是加強政策法規宣傳,教育投資者和個人自覺按照登記法規申辦企業。
二是嚴格把好准入關。審批機關、登記管理機關要嚴格按照各種類型企業登記註冊的條件,嚴格審查,特別是要加強對註冊資本(金)來源真實性,合法性的審查,防止新的“假集體”產生。
三是加強對企業監督管理。要通過正常檢查和企業年檢等手段不斷審查企業主體資格的合法性和規範性。發現“假集體”及時處理,及時糾正。

危害


假集體企業的時興蔓延,在社會和經濟領域的負作用日益明最,突出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導致了國家稅收的大量流失
稅收是國家財政牧人的主要來源,個體、私營企業戴上集體企業這頂 紅帽子”,偷漏稅款便從秘密走向公開,從非法轉為合法,一些享受特殊稅收政策的校辦工廠、福利企業成了個體、私營業主理想的合作夥伴,一旦好事辦成,便在稅收的減免問題上大做文章,在他們看來,稅收已不是經營者對國家應盡的義務,而是妨礙自己發家致富的絆腳石,如何少交或不交稅款,已成了為數不少的個體、私營業主不懈的追求。據報載:瀋陽市兩年間出現的4700家假集體企業,就少向國家交稅1500多萬元。如果估算一下全國這些假集體企業偷漏的稅款,數額當極為可觀
第二、擾亂了正常的經濟運行秩序
從宏觀角度看,國家對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具有調控和管理的功能,然而在假集體企業日益盛行的今天,-國家所掌握的一系列關係到國計民生的經濟指標已不能真實反映國民經濟的發展狀況,由此制定的一些政策措施往往也有失偏頗 從微觀角度看.假集體企業種類繁多,有全部由集體出資個人承包的,有集體與個人聯營個人經營的,有個人獨資自負盈虧的 開辦的順序有先有后,經營的時間有長有短,工商、稅務、審計、銀行等職能部門對其臨督管彈摹本處於失擰狀態。
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些企業資金、物資流向出現了多種變化,集體與個人之間產權關係已無法明確界定,最終受損的必定是國家。
第三、遏制了個體、私營經濟的健康發展
儘管國家對個體、私營經濟的地位和作用早已有了明確的說法,但社會上一些人對個體、私營經濟依然存有偏見,片面認為個體、私營經濟的合法收入是不義之財,歧視,挖苦、排擠個體、私營經濟的人和事時有發生,人為導致個體,私營經濟在市場競爭中處於劣勢,客觀一L促使一些個體、私營企業改 名 換“姓” ,加入到假集體企業的行列 興辦假集體企業是徹頭徹尾的違法行為,真箇體與假集體的此消彼長,嚴重影響了大多數個體、私營業主發展個體、私營經濟的積極性。
第四、客觀上助長了行業不正之風 為了掛上集體企業的牌子,一些個體,私營業主求助於有門路的親朋好友,或給有權部門許以好處,或用金錢打動少數掌權者。一些單位和個人擋不住種種利誘,自覺不自覺地加入到弄虛作假的行列,這樣不僅損害了黨在廣大群眾心目中的光輝形象,而且也容易滋生其它經濟犯罪的溫床,最終必定使假集體企業這股經濟運行中的濁流愈流愈強勁。

對策


如何從根本上杜絕假集體企業,促進國民經濟協調穩定地向前發展,當務之急應採取有力的對策措施。
第一、加強宣傳教育,提高思想認識
針對社會上對個體、私營經濟普遍存有偏見這一實際,首先要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學習黨和國家關於發展個體、私營經濟的一系列現行方針政策,加深人們對黨和國家關於發展個體、私營經濟方針政策的理解,增強廣大個體、私營業主對市場經濟條件下發展和壯大個體、私營經濟的信心;其次要對工商、稅務、審計、銀行等職能部門的幹部職工加強職業道德教育,教育他們決不能為私利而濫用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再次,要教育廣夫黨員於部樹立正確的名利觀,立足於苦幹、實幹,不要整天把精力放在擺花架子上,因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所要求的不是圖虛名、搞形式主義,而是強閶特色和實效。
第二、制定合理稅賦,促進平等競爭
在發展個體、私營經濟中,要制定一套較為合理的稅制 現階段,我國正處於稅制改革的關鍵時期,要革除舊稅制存在的種種不合理現象,新稅制的具體條款一定要充分體現。公平稅賦,以利競爭 的原則,造成一個公平競爭的社會主義市場環境,從而弱化與消除個體、私營企業掛靠的動機,為進一步發展個體、私營經濟提供必要的保證,提高市場經濟的文明有序程度。
第三、認真核查清理,強化監督管理
要恢復假集體企業的本來面目,絕非一日之功,首先要組織有關部門對本地區各種經濟類型的企業進行一次全面核查,對於僅持有工商登記的集體所有制企業營業執照,而不具備集體所有制企業五項基本條件,即由個人所辦卻掛著集體牌子的,可以認定是假集體,一律吊銷其集體企業執照。其次在清理核查的同時,還要加強對假集體企業的監督管理,一方面要做好撤睥歸隊后的各項善後工作,另一方面還要從有利於發展經濟著眼,幫助他們儘快地以個體、私營業主的身份,投入到市場經濟的海洋中去。
第四、完善法律體系,規範經營行為
我國的法規在具體條款上雖然對企業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抽逃資金等處罰作了詳細艦定,但不盡完善,少數人仍有空子可鑽,因此,必須鑭定一部關於劃分我國所有制企業成份的通則,並附以具體條款,以確定區分各種經濟類型企業的界限。同時要制定和完善有關加強對個體、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範個體、私營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以保證其在國家政策、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合法經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