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林業生態發展促進會
國家林業局主管的國家一級社團
中國林業生態發展促進會是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在《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中,“加強生態建設,維護生態安全,是二十一世紀人類面臨的共同主題,也是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強調“林業是一項重要的公益事業和基礎產業”,把生態建設、生態安全、生態文明列為國家發展的重大戰略,經國務院批准、民政部登記註冊的國家一級社團,業務主管單位國家林業局。
2020年10月20日,中國林業生態發展促進會生態旅遊委員會(簡稱:生態旅遊委員會)也正式揭牌。
堅持“科學發展觀”,弘揚生態文明,倡導生態文化,推進生態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組織開展生態建設、國土綠化、防沙治沙、野生動植物和濕地保護等;對生態建設工作中的先進個人及集體進行表彰、獎勵;組織實施生態領域相關認證工作;開展林業和生態領域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和人才培養;以報刊、影視、音像、文藝、藝術和圖書等多種形式,宣傳我國生態文明建設成果;組織開展公眾生態意識教育宣傳活動,對生態系統內的生態破壞、非法捕殺、亂砍亂伐等問題進行督查,並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促進港澳台地區、海外華僑、華人籌集資金參與祖國生態建設事業,加強國際交流,拓展國際合作;推動生態產業多元化建設,促進生態產業發展。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國林業生態發展促進會(英文全稱: China Eco Development Association,縮寫CEDA )。
第二條 本會由熱心於林業生態建設和發展的單位以及有關專家學者、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自願組成的全國性、專業性、非營利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科學發展觀,加快林業發展,促進生態建設,弘揚生態文明,傳播生態文化;以“同種一棵綠樹,共建生態中國”為主題,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林業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生態建設、國土綠化、防沙治沙、野生動植物和濕地保護等,傳播生態文明理念;
(二)推廣優秀典型經驗,經政府部門批准,對生態建設工作中的先進個人及集體進行表彰、獎勵;
(三)受政府部門委託組織實施生態相關認證工作,開展林業和生態領域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和人才培養,促進科技進步與技術交流;
(四)以報刊、影視、音像、文藝、藝術和圖書等多種形式,宣傳我國生態文明建設成果;
(五)開展公眾生態意識教育宣傳活動,弘揚生態文明。對生態系統內生態破壞、非法捕殺、亂砍亂伐等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整理情況,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
(六)促進協調港澳台地區、海外華僑、華人籌集資金參與祖國生態建設事業,加強國際交流,拓展國際合作;
(七)推動生態產業多元化建設,促進生態產業發展。
(八)其他符合本會宗旨的業務。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支持本會舉辦各項社會公益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
員如果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通過內部管理制度和辦法,並監督執行情況;
(九)決定榮譽、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以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要完善會議記錄製度,會議決議要形成會議紀要,與會理事簽名並履行理事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範圍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或剝奪政治權利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工作需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人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議;
(二)督促檢查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執行情況。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捐贈;
(二)國家或地方政府資助;
(三)會費;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開展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並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製定內部細則,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及其他合法收入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標準執行。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生效。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2年3月23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