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紀審計
財經法紀審計
財經法紀審計是指獨立的審計機構或審計人員依照國家財經法規政策,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對被審計單位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進行審計。為了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沿著正確的軌道發展,保證改革開放的順利進行,維護國家各項財經法紀的尊嚴,同一切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作鬥爭,依法打擊違法犯罪的行為。
財經法紀審計,是對國家政府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嚴重違反財經法紀行為所進行的專案審計,是政府審計的形式之一。對嚴重違反國家現金管理、結算制度、信貸制度、成本費用開支範圍、稅利上交規定等所進行的審計,均屬於財經法紀審計。財經法紀審計的重點則審查和揭露各種舞弊、侵佔國家資財的事項,審查和揭露使國家和集體時產造成重大損失浪費的各種失職瀆職行為。
其主要目的,是檢查國家方針、政策、法令、制度、執行法規和財經紀律的執行情況,揭露違法亂紀現象。其任務是審查被審計單位貫徹執行財經法紀情況及存在問題,徹底查明各種違法亂紀案件,並根據審計結果,提出處理建議和改進財政、財務管理的意見。財政財務審計和財經法紀審計是我國國家審計機關主要的審計目標。
財經法紀審計既可以單列一類,也可以認為是財政財務審計的一個特殊類別。因為進行財經法紀審計要涉及到財務問題,同而進行財務審計又必然地要涉及到法紀問題。一般是在財務審計中對案情比較重大的違反法紀事件專門立案審查,這樣有助於集中精力,查明要害問題,同時也有利於進行專案處理,追究經濟責任。我國的財經法紀審計類同於國外的弊端審計和法規審計。弊端審計,是指以檢查、鑒定被審計單位或個人是否有弊端行為為目的的一項專門審計;法規審計,即指法令、規章審計,它的目的是要確定政府工作人員是否遵守法令、執行政策、方針和規章制度。法規審計,在18世紀的政府審計中已經開始使用,它經常與效率、效益審計結合在一起,用來檢查政府部門各單位的工作成果。
(一)在稅收方面:違反國家稅法規定,偷稅、漏稅、擅自減免稅,甚至抗稅不交的。
(二)在財政預算方面:違反國家財政政策,剋扣挪用農田水利基金、教育科技基金和撫恤基金,改變國家公款用途,化大公為小公,化預算內為預算外,化計劃內為計劃外的。
(三)在基建方面:不經過有關部門批准,任意突破批准的基建計劃,擅自更改計劃項目,興建按規定應停建、緩建基建項目的。
(四)在物價管理方面:違反國家物價政策,巧立名目,亂漲價,亂收費、亂搞攤派,濫收罰款。
(五)在處理國家財產方面:未經上級部門批准,擅自轉讓國家有企業或集體企業財產,為小團體或個人謀取私利,使國家或集體蒙受巨大損失的。
(六)在經營管理方面:嚴重瀆職,玩忽職守,不負責任,或由於經營不善,決策不力,損害國家、集體利益,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
(七)在維護經濟秩序方面: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利用職權,營私舞弊,索賄受賄,侵吞公共財物,中飽私囊的。
(十)在公款開支方面:講排場,擺闊氣,慷國家之慨,任意突破國家規定的開支標準,揮霍浪費,用公款請客送禮、拉關係、走後門、送人情的。
(十二)在海關管理方面:違反國家政策規定,走私、販私,從中漁利的。
(十四)其他嚴重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
財經法紀審計中審計機構的任務主要有:
(一)負責審查並處理財務審計和經濟效益審計中發現的重大違反財經法紀的問題。
(二)負責審查並處理人部審計機構上報的嚴重違反財經法紀的問題。
(四)負責審查並處理群眾舉報的嚴重違反財經法紀的問題。
(五)配合監察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重大經濟案件。
財經法紀審計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維護社會主義法紀,促進法制建設,保證國家制定的財經法規得以貫徹執行;
(二)嚴厲打擊經濟領域內的犯罪活動;
(三)嚴肅財經紀律,糾正不正之風,保證企業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
(四)杜絕損失浪費,厲行勤儉節約,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
(五)及時處理經濟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保證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促進我國審計監督體系的進一步完善。
財經法紀審計的流程劃分為立案、查證和定案三個階段。
立案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1)對不同的違法亂紀行為要區別對待,突出重點。
(2)要考慮時間界限。
立案時,審計機關應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以當時的法律、政策作為衡量標準來考慮是否需要立案。立案依據的來源不同,立案的手續也有所不同。
(1)對於審計機構在財務審計、經濟效益審計中發現的案件,經上級批准后立案;
(2)對於群眾檢舉揭發的案件,核實后立案;
(3)對於上級審計機關及其他部門轉來批辦的案件視同已經立案,無須再辦立案手續。
查證階段也叫取證階段,這是開展財經法紀審計的關鍵階段,是財經法紀審計中極為重要的一環。查證階段的關鍵是搜集和整理真實有效、確鑿可靠、有充分證明力的審計證據。查證階段的工作依照下列三個步驟來進行:
(1)派員駐點。成立審計工作小組,進駐被審計單位。
(2)搜集證據
(3)整理所搜集的證據,做好編製報告前的準備工作。
定案階段是財經法紀審計的終結階段。定案階段的工作分為結案與處理二個過程。
(1)結案過程。結案過程要做好以下幾件事情:
①根據案情,對可以計量的要計算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對不能計量的,要按社會危害,社會影響予以衡量。
②根據違反財經法紀情節的嚴重性,對照國家有關的法律、政策及標準,論定案件的性質。
③對於已造成的損失和危害,應根據具體情況落實責任。
④通過匯總,整理審計工作底稿和調查詢問表等撰寫審計報告書,做好結案過程的最後工作。
⑤審計人員撰寫出審計報告后,應將審計結果通知被審計單位或違紀責任人,聽取他們的意見。
(2)處理過程
審計報告經上級批准后,審計機關就要作出審計結論和審計決定,對嚴重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進行處理,並交有關部門執行。
財經法紀審計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違反財經法紀與經濟犯罪的區別
違反財經法紀與經濟犯罪的區分,關係到違紀責任人的罪與非罪的定性問題,意義極其重大。財經法紀包括財經紀律、財經法律和財經法規三部分。
財經紀律是指部門、系統或企業事業單位所制定的要求人們遵守的經濟活動的規則。它通常是指各種規章制度、規定等等,它規定人們應該做什麼或不應該做什麼,引導人們經濟行為的一致性和規範性。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一般不會造成嚴重危害,所以,處理也以一般性的批評教育為主。
財經法律是指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或認可,並以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要求人們從事經濟活動必須遵守的行為規範。
財經法規是指由國務院頒布或由國務院批准頒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有關經濟方面的規定、條例、實施細則等。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統稱為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是財經法紀審計的主要對象。
違法行為根據違法情節的程度不同,分為經濟犯罪和一般違法行為。經濟犯罪是指我國經濟領域內嚴重危害社會利益,觸犯刑律應受刑法處罰的行為。一般違法行為,則指違法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它與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一起構成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
由上可知,是否觸犯刑律是劃分違反財經法紀與經濟犯罪的界限。
(二)財經法紀審計中的合理性與合法性的矛盾
在財經法紀審計中,要處理合理性與合法性的矛盾,一方面要依賴於法律、法規本身的嚴密、合理與健全程度,另一方面審計人員還應遵循下列兩個原則:
1、合法性行為必須強調經濟效益。
2、合理性行為必須強調社會效益。
最後要指出的是,合法性與合理性的矛盾僅是暫時現象,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宏觀控制調節機制的完善,國家法律、法規的健全,這種不合理現象將會逐步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