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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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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聲
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
吳聲,男,漢族,1960年8月生,山東莘縣人,博士研究生學歷,1977年8月參加工作,1985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
2019年7月,吳聲因涉嫌受賄案,被提起公訴。2019年11月29日,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吳聲受賄案。被告人吳聲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一十萬元。吳聲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1977.08——1978.09,莘縣單廟鄉下鄉知青;
1982.07——1989.05,原聊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法醫;
1989.05——1990.05,原聊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助審員;
1990.05——1992.06,原聊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技術室副主任、助審員、副科級審判員;
1992.06——1998.09,原聊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技術室主任、正科級審判員;
1998.09——2000.01,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技術室主任、副縣級審判員;
2003.12——2006.06,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正縣級)、黨組成員;
2011.12——2012.02,原萊蕪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代理院長、黨組書記;
2012.02——2014.01,原萊蕪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
2014年1月—2019.04,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
原十三屆萊蕪市委委員,原十三次萊蕪市黨代會代表,原十七屆萊蕪市人大代表。
吳聲
2019年4月,濱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0次會議決定:接受吳聲辭去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職務的請求。
2019年5月,中共山東省紀委、山東省監委對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吳聲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吳聲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規出入私人會所,違規使用公務用車;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違反工作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吳聲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以案謀私,損害司法機關形象,破壞社會公平正義,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山東省紀委常委會會議、山東省監委委員會議研究並報中共山東省委批准,決定免去吳聲第九屆濱州市委委員職務,給予其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濱州市第九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吳聲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吳聲,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菏澤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
一審開庭
2019年9月12日,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院長吳聲受賄一案。菏澤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聲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菏澤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4年4月至2019年2月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訴訟、協調貸款、就業安排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139萬餘元,依法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吳聲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吳聲進行了最後陳述併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共計50餘人旁聽了庭審。
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9年11月29日,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吳聲受賄案。對被告人吳聲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一十萬元;查封、扣押贓款贓物及孳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吳聲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法院審理查明:1994年4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吳聲利用擔任原聊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技術室主任、司法技術處處長,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技術室主任、黨組成員、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原萊蕪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或個人在案件訴訟、協調貸款、就業安排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139.08939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