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貨清查
存貨清查
存貨清查是指通過對存貨的實地盤點,確定存貨的實有數量,並與賬面結存數核對,從而確定存貨實存數與賬面結存數是否相符的一種專門方法。存貨清查的方法採用實地盤點法。存貨清查按照清查的對象和範圍不同,分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按清查時間分為定期清查與不定期清查。
存貨清查(Inventory takeover)
賬務
存貨清查的目的:保護存貨物資的安全完整、保證賬實相符。
存貨清查的時間和方法:定期和不定期實地盤點。
存貨清查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每年在編製年度報表前,必須對存貨進行一次全面清查;
2.為了加強控制,還應在年內結合企業實際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輪流或重點清查;
3.除了要進行實物盤點,賬實核對外,應注意存貨的質量和儲存情況。
盤虧:即賬面數大於實際數。
盤盈:即賬面數小於實際數。
2.存貨清查結果的報告:存貨盤存表。
一、賬戶設置
“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賬戶可用於核算企業在存貨清查過程中查明的各種存貨盤盈、盤虧和毀損的價值。
二、存貨清查的會計處理
1.存貨清查的賬務處理原則
(1)賬務處理原則
清查結果、原因分析或說明、批准后的處理
盤盈、在產品盤盈、沖減製造費用
其他存貨盤盈、沖減管理費用
盤虧、管理不善、列為管理費用
無法確定過失人或賠償單位、列為管理費用
由過失人或責任單位引起、扣除過失人或責任單位賠款和保險賠款后的凈額列入管理費用
自然災害、扣除殘值和保險賠款后的凈額列入營業外支出
在產品盤虧、製造費用
(2)對賬務處理原則的說明
《企業會計制度》明確規定,企業清查的各種存貨的損溢,應於期末前查明原因,並根據企業的管理許可權,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准后,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如清查的各種財產的損溢,在期末結賬前尚未經批准的,在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時先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理,並在會計報表附註中做出說明;如果其後批准處理的金額與已處理的金額不一致的,調整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年初數。
2.存貨清查的賬務處理程序
3.存貨清查的會計處理實務
[例]光明機械廠存貨盤存表上顯示
(1)主要材料盤盈500元,為計量不準確造成的;
(2)產成品盤虧200元,系被職工張三偷盜。該部分產成品所耗用的外購材料、勞務成本為140元;
(3)在產品盤虧100元,為管理不善造成,該部分在產品所耗用的外購材料、勞務成本為60元;
(4)燃料盤虧800元,該損失系颱風所致,根據保險合同,此部分損失可向保險公司索賠60%。
根據存貨盤存表,作如下分錄:
1.結轉盤盈存貨的賬麵價值
借:原材料──原料及主要材料 500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500
2.結轉盤虧存貨的賬麵價值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1100
貸:產成品 200
生產成本 100
原材料──燃料 800
3.轉出燃料、在產品和產成品的非正常損失的進項稅額170元
燃料的非正常損失的進項稅額=800×17%=136
在產品非正常損失的進項稅額=60×17%=10
產成品非正常損失的進項稅額=140×17%=24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17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70
4.經批准后結轉盤虧存貨的損失
借:其他應收款──保險公司 562
──職工張三 224
營業外支出 374
製造費用 110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1270
5.經批准后結轉盤盈存貨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500
貸:管理費用 500
1、固定資產盤盈:作為前期差錯處理,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核算。
《講解》第589頁營業外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第76頁固定資產盤盈的論述及“新舊比較”特意強調改變了固定資產盤盈的會計處理,由增加當期營業外收入改為作為前期差錯處理。
2、存貨經批准后從“待處理財產損溢”轉入當期管理費用或作為前期差錯處理,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核算。
兩種方法是“矛盾”的。
3、工程物資在完工前的盤盈沖減工程成本;完工後的計入營業外收入。
工程物資雖然不是存貨,但在資產構建中的作用與原材料在產品生產中的作用類似,應採用相同的處理方法。的處理也是不一致的。
1、成本低於可變現凈值
如果期末結存存貨的成本低於可變現凈值,則不需作賬務處理,資產負債中的存貨按期末賬麵價值列示。
2、可變現凈值低於成本
當存在下列情況之一時,表明存貨發生減值,期末存貨按可變現凈值計價,企業應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1)市價持續下跌,並且在可預見的未來無回升的希望;
(2)企業使用該材料生產的產品的成本大於產品的銷售價格;
(3)因產品更新換代,原有庫存材料或商品已不適應新產品的需要,而相關材料或商品的市場價格又低於其賬面成本;
(4)因所提供的商品或勞務過時或者消費者偏好改變而使市場的需求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逐漸下跌;
其他賬務處理:
1、盤盈、盤虧、毀損的存貨
盤虧、毀損的各種材料、產成品、商品等存貨,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科目,貸記“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材料、產成品、商品採用計劃成本(或售價)核算的,還應同時結轉成本差異(或商品進銷差價)。涉及增值稅的,應借記“應交稅費 ——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2、盤盈、盤虧、毀損的存貨經批准后處理
盤虧、毀損的存貨,按管理許可權報經批准后處理時,按殘料價值,借記“原材料”等科目,按可收回的保險賠償或過失人賠償,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按“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科目餘額,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科目,按其借方差額,屬於管理原因造成的,借記“管理費用”科目,屬於非正常損失的,借記“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科目。
盤盈的存貨,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營業外收入”科目。
(1)在批准處理前將盤虧、毀損存貨應轉出的進項稅額記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與該科目核算的內容不一致。
《制度》會議
(3)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當期發生的流動資產盤虧、毀損凈損失,由其提供清查盤存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准予在所得稅前扣除;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等原因不得從銷項稅金中抵扣的進項稅金,應視同企業財產損失,准予與存貨損失一起在所得稅前扣除。《制度》未結合這一規定明確規範盤虧、毀損存貨的進項稅額轉出處理,企業難免多計正常損失、少計或不計非正常損失。
(4)未考慮盤虧、毀損存貨已提存貨跌價準備的轉出處理,不能客觀反映存貨的賬麵價值與跌價準備的變化情況。
合理做法
(1)盤虧時,按盤虧存貨的賬麵價值、已提存貨跌價準備,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存貨跌價準備”科目,按盤虧存貨的賬面餘額,貸記“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
(2)批准處理時,按回收的殘料價值、應收賠款、正常損失、災害損失等,借記“原材料”、“其他應收款”、“管理費用”、“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等科目,按應轉出的進項稅額等,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科目
注意
(1)“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應該核算盤虧、毀損存貨的賬麵價值而非賬面餘額,不應核算進項稅額轉出。
(2)批准處理時,應以非正常損失存貨的賬麵價值為依據計算進項稅額轉出,因為當前稅法與《制度》並未明確規定非正常損失原因所致存貨減值損失部分的進項稅額的處理。
(3)增值稅法規定的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自然災害損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或霉爛變質等損失、其他非正常損失。可見,增值稅法規定的非正常損失在量上為總額而非凈額。
(4)非正常損失的應收賠款能由企業確定時,其對應的進項稅額轉出應由責任人賠償,不再於所得稅前扣除;否則,應記入“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科目,可在所得稅前扣除。
(5)為防止企業多計正常損失、少計或不計非正常損失,稅法與《制度》應不再分正常損失與非正常損失兩種情況,而應將存貨盤虧損失均視為非正常損失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再另行規定合理的正常損失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比例。
《制度》在“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中規定了物資在運輸途中的短缺與損耗(應計入採購成本的合理途耗除外)的處理,但未規定非正常損失的在途物資的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增值稅規定的生產經營過程,是包括採購、生產、銷售等環節的整個流轉過程。因此,非正常損失的在途物資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制度》主要規範了庫存存貨清查,缺少對庫外存貨清查的規範。為完整規範企業存貨的全面清查,還應結合準則、《制度》與稅法的相關規定對在產品、委託加工物資、委託代銷商品、發出待用的材料與商品等主要庫外存貨進行清查並作賬務處理。
以委託代銷商品清查為例:
(1)盤盈時,按同類或類似商品的市場價格確定的成本,借記“委託代銷商品”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科目;批准處理時,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科目,貸記“營業費用”科目。
(2)盤虧和毀損時,按其賬麵價值、已提存貨跌價準備,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存貨跌價準備”科目,按其賬面餘額,貸記“委託代銷商品”科目;批准處理時,按回收的殘料價值、應收賠款、正常損失、災害損失等,借記“原材料”、“其他應收款”、“營業費用”、“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