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證書
土地證書
三、國土資源部負責土地證書印製的監督管理。委託有關單位開展土地證書印製企業資格認定和印製發行工作,組織開展土地證書的質量檢查,掌握土地證書的印製數量和進度,監督土地證書的生產和發行,會同有關部門對違法制售假土地證書行為進行查處。
四、國土資源部委託單位(以下稱土地證書印製發行單位)負責對承印土地證書印製企業的資格認定,向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征訂土地證書,編製土地證書統一編號,組織土地證書的生產和發行等工作,負責土地證書的質量管理。
五、承印土地證書的印製企業應取得土地證書印製發行單位的資格認定。取得土地證書承印資格的印製企業必須按土地證書印製發行單位下達的土地證書印製任務書確定的土地證書種類、數量和編號印製土地證書。
國有土地使用證
發給依法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
集體土地所有證
發給依法擁有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單位。
集體土地使用證
土地抵押權和地役權可以在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上載明。
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應當持土地權利證書、主債權債務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同一宗地多次抵押的,以抵押登記申請先後為序辦理抵押登記。
符合抵押登記條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抵押合同約定的有關事項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上加以記載,並向抵押權人頒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申請登記的抵押為最高額抵押的,應當記載所擔保的最高債權額、最高額抵押的期間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