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女書法家協會

2011年成立的協會組織

廣東省女書法家協會,成立於2011年3月5日。協會將組織相關藝術研究、創作、學術經驗交流和聯誼、活動策劃及相關文化產品製作;組織舉辦培訓教育;展覽、諮詢服務及社會慈善公益事業;搜集、發掘、收藏民間相關書法藝術(工藝)品,收集、研究、整理民間藝術的有關資料,修復、保護珍貴及瀕臨失傳的民間藝術品。

創辦時間


2011年3月5日,在廣東省婦聯、廣東省民間管理局總會支持下,全省21個地區137名省書協女代表出席廣東省女書法家協會成立代表大會。在公平公正的原則下,全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通過書協章程、選舉理事會成員以及第一屆常務理事,這標誌著廣東省女書法家協會正式成立。
廣東省女書法家協會
廣東省女書法家協會

機構宗旨


堅持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與時俱進,勇於創新;不斷提高我省女性書法的創作水平,為繼承和發展的優秀傳統文化,為建設工地文化強省,構建和諧社會,振興嶺南書壇,繁榮我省的書法事業作出貢獻。

理事成員


首屆常務理事

劉蘭妮、陳佩霞、張曉彤、黃印珠、曾藹庄、孫秀華、梁江萍、吳美施、楊雪梅、林敏玲、
黃小娥、蔡瑞雲、王永苗、徐 潔、崔青雲、葉健華、陳愛弟、彭捷、韓紅、盧錦霞、
鄧軍、盧暉、謝珊珊、胡善蘭、麥金玲、崔慧潔、張巧容、李海舒、梁翠萍、龐春燕、
黃青、黃惜華、張麗茜、謝文英、劉妙鳳、廖麗莉、戴慧敏

協會主席

蔡瑞雲
廣東省女書法家協會
廣東省女書法家協會

協會副主席

王永苗、盧暉、劉蘭妮、陳佩霞、張曉彤、林敏玲、黃青、梁江萍、彭捷、韓紅。

協會秘書長

梁江萍
廣東省女書法家協會
廣東省女書法家協會

組織章程


協會書法作品
協會書法作品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廣東省女書法家協會(簡稱廣東省女書協),英文譯名為:FemaleCalligraphers Association of Guangdong,China。
第二條 本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廣東省女書法家、篆刻家、書法理論家、書法教育工作者等自願結合組成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女性書法家、書法工作者的橋樑與紐帶。
第三條 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文藝方針,遵循“堅持傳統,鼓勵創新,多種風格”的創作規律;堅持“發展是協會工作的第一要務”這一主題,不斷提高我省女性書法創作水平,為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的優秀傳統文化,為建設廣東文化強省,構建和諧社會,振興嶺南書壇,繁榮我省的書法事業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廣東省婦女聯合會,並接受省婦聯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並接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陵園西路17號廣聯禮堂二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按照書法藝術的特點組織並舉辦書法展覽、書法評獎,鼓勵出精品、出人才,培養有創作實力的書法家隊伍,不斷提高我省書法創作水平。
(二)開展書學研究活動,提倡不同觀點的學術交流與爭鳴,推動書法理論的深入和書法藝術的健康發展。
(三)開展各種形式的書法培訓活動,豐富群眾文化生活,培養和發現人才,不斷擴大我省書法隊伍。
(四)加強與國內外書法團體以及社會各界的聯繫和交流,增進友誼,互相學習、推動書法事業的發展。
(五)搜集、發掘、收藏民間相關書法藝術(工藝)品,收集、研究、整理民間藝術的有關資料,修復、保護珍貴及瀕臨失傳的民間書法藝術品。
(六)編印會刊,反映國內外、省內外書法動態,使其成為聯繫會員的紐帶。
(七)對我省書法事業作出重大貢獻者,成績優異的團體會員,成績卓著的會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八)組織會員深入生活,深入群眾,深入實際,到基層採風,提高思想和專業素質,以藝術形式開展愛國擁軍活動。配合黨、國家的中心工作,舉辦筆會等活動,為社會慈善公益事業捐贈書法作品,樹立書法家的高尚形象和社會責任感。
(九)積極、慎重地發展會員、不斷壯大我省女性書法隊伍,積極向中國書協推薦申報已具備中國書法家協會入會條件的本會會員。
(十)在本會業務範圍內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入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我省女性公民以及外省籍在我省工作三年以上,有固定工作者,經所在地團體會員推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入會。
1、作品參加本會主辦的全省性書法、篆刻作品展覽,以及中國書法家協會、廣東省書法家協會主辦的全國性或全省書法展覽入展、入選計兩次者;
2、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專業性刊物發表理論文章二篇以上者;
3、從事書法教育、書法編輯工作具有顯著成績者;
4、從事本會團體會員的主要組織領導者或對開展書法活動作出較大貢獻者。
第九條 會員的入會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申請團體會員的單位,須提供社團管理部門批准登記的文件和有關資料;
(四)個人申請入會者須有兩名會員介紹,由所在地團體會員推薦,提供兩件作品,兩張二寸登記照片和有關符合入會條件的複印資料;
(五)由本會辦理入會手續,發給會員證
(六)外地遷入我省的各省書協會員、中國書協會員,願意加入本會的,憑個人申請、原書協證明和會員檔案資料。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
(三)享受本會會員有關待遇和服務的權利;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珍惜本會榮譽;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每三年交納一次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要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違法犯罪、觸犯刑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團體會員推選和本會特邀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討論表決通過,報中共廣東省婦聯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及常務理事組成。常務副主席由省婦聯黨組提名,常務理事會任命。理事會任命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工作。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新當選主席年齡不超過63周歲,新當選副主席、秘書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過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婦聯審查並得到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省婦聯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主席、常務副主席會長或秘書長可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名譽主席、顧問、榮譽理事等榮譽職務,由理事會推舉或聘請。
第二十八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常務副主席(或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政府撥款;
(二)會費;
(三)捐贈;
(四)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現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婦聯和事民政廳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省婦聯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婦聯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省婦聯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省婦聯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1年3月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