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禮儀用品工業協會

中國禮儀用品工業協會

中國禮儀用品工業協會(英文譯名CHINA GIFT ASSOCIATION 縮寫CGA),是經國家民政部正式批准的國家一級社團法人,授權協助政府加強對中國禮儀休閑用品行業管理和引導。中國禮儀用品工業協會是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直接管理的國家一級行業組織,同時接受中國輕工業聯合會的代管。協會於2007年2月12日在北京正式宣告成立。

業務範圍


(一)職能和業務範圍:
根據國經貿產業[1999]1016號《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工商領域協會的若干意見》文件,明確國家一級專業協會的性質、地位和宗旨。並授權國家一級專業協會的職能分為三大類:1、為企業服務的職能;2、自律、監督和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職能;3、協助政府部門加強行業管理的職能。其定位是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樑和紐帶,為會員和企業服務,為政府和社會服務,促進行業和經濟的發展。業務工作上分別為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國家商務部等十多個部委提供行業服務。
具體職能有十七項:
1、開展行業、地區經濟發展調查研究,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2、經政府主管部門同意和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
3、創辦刊物,開展諮詢;
4、組織人才、技術、職業培訓;
5、組織展銷會、展覽會等;
6、經政府部門同意,參與質量管理和監督工作;
7、指導、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8、受委託組織科技成果鑒定和推廣應用;
9、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10、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協調同行價格爭議,維護供平競爭;
11、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其合法權益;
12、經政府部門授權和委託,參與制定行業規劃,對行業內重大的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
13、參與制定、修訂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
14、參與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的有關工作,參與資質審查;
15、參與相關產品市場的建設;
16、發展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17、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其它任務等。
(二)其它政府行業管理授權:
根據國家有關行業管理部門,中國禮儀用品工業協會還具有以下行業管理職能:
1、根據國經貿產業[2001]144號《關於授予有關行業協會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有關職能及委託有關工作的通知》在禮品行業中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方面的職能;
2、根據國經貿行業[2001]1376號《關於進一步做好行業標準化工作的通知》等文件,關於禮品行業標準和國家標準制修訂和宣貫等工作;
3、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2號令《中國名牌產品管理辦法》和有關文件,關於禮品行業國家名牌推薦和審定等有關工作;
4、根據勞動與社會保障部的委託,統籌組織禮品行業職業資格標準制定、培訓、認定等工作;
5、禮品行業統計等。

建設宗旨


中國禮儀用品工業協會的工作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致力於促進我國禮儀用品行業的發展;發揮政府和企業間的橋樑紐帶作用,認真完成政府委託的各項工作;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呼聲,協調行業內外關係;建立健全行規行約,提高行業整體素質;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信譽;為會員、行業、政府提供有效服務。
中國禮儀用品工業協會將充分利用國家級協會的優勢、工業部門辦會的產業優勢和國際交流的優勢,積極倡導通過“高效、務實、創新、服務”的工作,把握和解決行業共性問題,使行業協會真正成為“中國禮品行業的推進者、行業訴求的代表者、行業發展的引導者”,充分發揮“為會員、為行業、為政府服務”的功能,使協會成為“政府靠得住、會員離不開、國際有影響”行業組織。

組織機構


禮儀用品是人類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交流、溝通、交往手段的特殊載體;是國家之間、社會組織之間、人群之間表示禮儀、友誼、紀念的物質體現;是以饋贈和禮儀往來為主要用途、以批量化生產為加工手段、以表現文化內涵為特點的一類工業品。休閑用品是旅遊休閑、文化休閑等休閑活動的用品。從用途看,中國禮儀用品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六類:1、國務政務用禮品;2、商務廣告用禮品(包括廣告促銷用品等);3、休閑用品(包括:寵物、庭院休閑用品、旅遊休閑用品、文化休閑用品等);4、節慶紀念用禮品(包括聖誕、情人、感恩、復活等節日、大型活動禮品);5、陳設裝飾用禮品(用於陳設裝飾用禮品,包括畫相框、流行飾品等);6、收藏及旅遊紀念品(包括紀念票、幣、大型活動收藏紀念品等)。
為了加強分類指導和專業活動,中國禮儀用品工業協會正在申請籌建分專業工作機構,目前已批准建立的專業機構有:中國禮儀用品工業協會聖誕節慶慶典用品分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國禮儀用品工業協會
英文譯名:CHINAGIFTINDUSTRYASSOCIATION
英文縮寫:CGIA
第二條本會性質:本協會是由從事禮儀用品的科研設計、生產加工及相關的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的行業組織。
第三條本會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致力於促進我國禮儀用品行業的發展事業;發揮政府和企業間的橋樑紐帶作用,認真完成政府委託的各項工作;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呼聲,協調行業內外關係;建立健全行規行約,提高行業整體素質;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信譽;為會員、行業、政府提供有效服務。
第四條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在民政部登記,接受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地址設在北京市阜外大街乙22號中國輕工業聯合會辦公樓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根據國家經濟建設的總體任務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在政府部門的宏觀指導下,對中國禮儀用品行業進行規範協調;通過對行業、地區經濟發展專項調查分析,反映行業共性問題,向國家有關部門提出相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開展政策法規、知識產權保護、反傾銷、反補貼、反不正當競爭、打擊走私等方面的諮詢和服務工作;
(二)進行行業統計,並做好行業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發布;
(三)創辦全國性行業刊物,開展行業諮詢服務;
(四)經政府授權或委託,組織行業編寫國家職業標準和培訓大綱,組織人才、技術、職業培訓和職業資格審查工作,提高從業人員水平;
(五)組織全國性、國際性展覽會,幫助企業拓展市場;組織全國或國際性有關行業技術、經濟、貿易等方面的學術性會議等;
(六)經政府授權或委託,參與質量管理和監督工作,積極培育名牌,並受政府部門委託和指導,做好國家級名牌的推薦工作;
(七)指導和幫助會員改善經營管理;
(八)受政府委託組織科技成果鑒定,做好推廣和應用;
(九)與國外同類或相關行業組織建立聯繫,開展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會員出國學習和考察、組織會員參加國際禮儀用品或相關行業的展覽和其它國際活動;
(十)經政府授權或委託,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協調同行價格爭議,維護公平競爭;
(十一)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其合法權益;
(十二)經政府授權或委託,參與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對行業內重大的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初審;
(十三)經政府授權或委託,參與制定、修訂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
(十四)經政府授權或委託,參與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的有關工作,參與資質審查;
(十五)經政府授權或委託,參與專業市場、原料或配套市場的建設工作;
(十六)發展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十七)承擔政府授權或委託的其他任務等。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採取單位和個人會員制。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凡在行業中有一定影響的、並具有法人資格的各類企業、事業和相關單位,經申請批准后,均可參加本會,為單位會員;
(四)凡致力於本行業研究、設計、收藏等方面事業的、具有一定影響和專業水平的、非生產經營型的個人,經申請批准后,均可參加本會,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的申請書及相關資料;
(二)由理事會審議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機構辦理入會手續和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可優先、優惠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可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或建議,實施監督;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的行規、行約;
(二)遵守本會章程及規章制度,執行本會決議;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和會議;
(四)及時向本會反映情況,生產及經營性的會員,要按時向協會提供有關生產、技術、經營管理方面的資料;
(五)在本會內部交往中,誠實守信,團結協作,自覺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聘請名譽理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授權秘書處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會工作計劃和內部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十)研究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或延期。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兩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愛本會工作,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最高年齡不超過65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但年齡必須符合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和第二十五條規定執行。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副理事或秘書長但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擔任)。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決定本會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根據需要設立專業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本會視工作需要,可聘請顧問、名譽正副理事長、名譽理事。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或資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年月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協會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