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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永剛

原廣州體育學院教授

許永剛,廣州體育學院教授、蘇州大學教育學博士、北京體育大學教育學碩士、廣州體育學院碩士研究生導師、上海體育學院體育教育訓練學博士研究生導師。原任廣州體育學院黨委副書記、院長。因涉嫌論文抄襲事件於2011年3月,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調離廣州體育學院。

人物簡介


許永剛,廣州體育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蘇州大學教育學博士、北京體育大學教育學碩士、廣州體育學院碩士研究生導師、上海體育學院體育教育訓練學博士研究生導師,東北師範大學體育學院博士指導小組成員,並有多項兼任職務。現任廣州體育學院黨委副書記、院長。曾在《體育科學》、《北京體育大學學報》、《首都體育學院學報》、《體育與科學》等刊物發表學術論文近70篇,出版和參於出版專著、教材8部,承擔了省部級以上課題13項,其中國家級課題3項。他參於編寫的《籃球運動高級教程》獲“教育部2002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優秀教材”獎。

身陷抄襲事件


2009年5月30日,在天涯社區的網路雜談版塊里,名為“eeeee1234 ”的網友發布了《抄襲,又是抄襲———博士論文也是抄襲》的帖子,直指廣州體育學院現任院長許永剛博士論文《中國競技體育制度創新》一書“抄襲情況極其嚴重”。此事在7月5日被《新快報》報道后,迅速引起轟動。而三年前,許永剛就因抄襲論文被曝光過一次。
網友曝料:他抄了44篇(種)論文 這位署名為“一個學生家長”的網友用數千字來詳細介紹:“他有一個親戚的兒子在廣州體院讀書,行將畢業。其父母托他幫忙找工作。他找了一家大型國企……該企業的人力資源部領導上了學院的網站,好奇的他看了該院領導的網頁,發現許永剛抄襲!發現2006年11月媒體曾大規模報道過,但許院長還是現任領導。帶著疑問,進一步發現,大事不好!許永剛的博士論文也大面積抄襲!”
該帖隨後竟把許永剛的博士論文《中國競技體育制度創新》涉嫌抄襲的原文文獻資料用檢索的方式一一列出來:涉嫌抄襲多達44篇(種)文獻成品文章,時間跨度從1998年到2003年,內容涉及政治學、法律、體制改革、行政司法監督、稅收政策和大學學報等等。這其中,甚至還有楊樹安2003年發表在《體育文化導刊》上的文章:《世界競技體育發展的趨勢》(第18、19、20頁)!楊樹安在中國體育界是個響亮的名字,他曾是北京奧組委執行副主席,去年底出任國家體育總局副局長。記者調查:確實涉嫌抄襲或雷同
據《新快報》報道,許永剛所著的博士論文全書共354頁40萬字中,竟然有202頁約19萬字為抄襲而來。《新快報》記者在帖子發出后根據內容尋找相關證據,得出了許永剛的這本書“確實涉嫌大量的抄襲或雷同”的結論。“其中有一些是涉嫌對原論文結構大段文字一字不落地抄襲,有一些則是對原論文中除圖表外的理論文字進行抄襲,而有一些部分對原論文的抄襲超過了80%。該書與如此多的論文和期刊雷同,但各章節的參考文獻中一字未提被抄襲的論文或期刊。”新快報記者王華平向記者介紹,在他看來,這樣大段大段高度雷同的現象完全可以之為抄襲,“有些更是直接粘貼、複製到自己的文章中來。”
許永剛的《中國競技體育制度創新》2004年6月脫稿,2006年4月由人民體育出版社出版。原帖表明:“此公就讀於蘇州大學,按蘇大博士論文關於原創的聲明,其博士論文屬於原創著作,若引用他人的,應當在各章節參考文獻中註明。但是,根據比對,許永剛的論文截至已檢索之日止,已發現有二十多處是將別人論文或文章整篇整篇複製過來的。”“一個學生家長”也表明了自己發帖的理由,“一個慣於抄襲的博士,一個被多次曝光抄襲的院長,他的章蓋在你孩子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上,你能接受嗎?”
《中國競技體育制度創新》第二作者孫民治簡介
許永剛的博士生導師,曾任中國籃球協會副主席、中國籃球運動發展研究會理事長、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體育學科評議組成員、教育部全國高等學校體育教學指導委員會副主席、北京體育師範學院院長。

抄襲曾被曝光


早在2006年11月15日,《中國青年報》就率先報道了“廣州體院院長身陷‘抄襲門’事件”,稱2006年許永剛和他的學生、留校碩士生王恆同一起發表的論文《中國競技體育利益格局衍變的研究》,與別人2000年9月發表在《體育科學》上的《中國競技體育的利益分析》大部分雷同。
這篇論文很快被網友查出多處抄襲,許永剛當時稱“這篇文章我沒有參與過寫作,掛我的名字,是因為可以不交論文的版面費”。
當時廣州體育學院表示,“論文確屬抄襲”,而處理意見則是:給予王恆同兩年不準申報職稱,兩年不準在《廣州體育學院學報》上發表文章、兩年不準申報科研課題,行政給予記過的處分。對許永剛,則只要求他在會議上做出深刻檢討。

當事人反應


2009年7月5日下午6時15分,《新快報》記者通過電話聯繫上《中國競技體育制度創新》第一署名人許永剛,並希望他對此事件進行回應。許永剛馬上邀請記者前往廣州體育學院,並稱在他的辦公室接受記者的採訪。
然而,當記者5分鐘后再次打電話給許永剛時,他的電話則一直處於無人接聽或無法收到信號的狀態。在距離記者第一次打電話15分鐘后,記者到達了許永剛的辦公室門口,敲了許久的門,仍無人應。廣州體育學院科研處辦公室一名李姓副處長告訴記者,許院長前一陣子仍在辦公室內,但不知道為何現在不在,當他使用辦公室座機撥打許永剛電話時,也一直無人接聽。
其後的一個小時內,記者多次撥打許永剛的電話,但仍是無人接聽或處於無法接通的狀態,直到截稿時,許永剛沒有再聯繫記者。

律師說法


界定抄襲行為需要釐清以下幾個問題:看作品出版時間的前與后;看作品特徵對比(如:人物、主要內容、主題結構等)是否相同或雷同;看是否屬於適當引用
中國《圖書期刊保護試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5條明確規定:每個作品“引用非詩詞類作品不得超過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就此事件,廣東人民時代律師事務所崔曉航律師表示,該行為按照《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應屬於剽竊,是《著作權法》明令禁止的侵權行為,是將他人的創造性作品據為己有的行為。依照法律的規定,剽竊他人作品的,應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此外,出版者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亦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被抄襲論文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

評論和質疑


涉嫌抄襲論文,為何廣州體育學院院長照當?
許永剛學術造假如此嚴重,箇中原因具有一定的傾向性:一是對論文、著作涉嫌抄襲、剽竊,缺乏有效的制度化懲戒措施,某些“條例”、“規定”早已成了一紙空文;二是高校學術道德大面積淪陷,“文抄公”層出不窮,學校高管已處於某種麻木狀態,只考慮如何儘快息事寧人,怎樣“維護學校良好形象”;三是在高校主政官員任用問題上,黨委組織部門過於尊重教育主管部門的意見,以致某些高校,乃至某地教育系統,形成了以同學、校友為幫派,相互庇護的關係網,或可稱之為“獨立王國”的人脈小圈子。
在這種學術、組織生態中,許永剛涉嫌抄襲論文,且能巧妙地消弭社會輿論所帶來的風險,應該說不足為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