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性中暑
職業性中暑
夏季露天作業的港口、碼頭貨物搬運的物流業從業人員,建築業戶外作業人員,室外線路安裝的電力行業從業人員;存在生產性熱源的高溫作業場所的人員,包括使用烘箱的電子及通訊設備製造業人員,電池製造業中的熔鑄崗位人員,塑料製品業中的注塑成型崗位人員,食品製造業中的油料烘榨、食鹽乾燥、糕點烘烤人員,飲料製造業中的原料蒸煮、酒精糖化崗位人員,煙草加工業中的煙葉乾燥、煙絲烘乾崗位人員以及蒸汽供應行業的鍋爐房人員.
1.輕症中暑
輕症中暑除中暑先兆的癥狀加重外,出現面色潮紅、大量出汗、脈搏快速等表現,體溫升高至38.5℃以上。
2.重症中暑
3.熱射病
熱射病(包括日射病)亦稱中暑性高熱,其特點是在高溫環境中突然發病,體溫高達40℃以上,疾病早期大量出汗,繼之"無汗",可伴有皮膚乾熱及不同程度的意識障礙等。
4.熱痙攣
5.熱衰竭
起病迅速,主要臨床表現為頭昏、頭痛、多汗、口渴、噁心、嘔吐,繼而皮膚濕冷、血壓下降、心律紊亂、輕度脫水,體溫稍高或正常
人體在正常生理情況下,機體的產熱與散熱兩個過程總是維持著動態平衡,以使體溫保持在一個相對穩定的水平上。職業性中暑的直接原因,是由於作業人員在作業現場高溫、高濕與熱輻射的長時間作用下,機體散熱機制發生障礙,機體內的熱平衡和(或)水、鹽代謝出現紊亂,而引起以中樞神經系統和(或)心血管障礙為主的一系列損害的結果。當作業環境溫度超過34℃時,作業人員就有可能發生中暑;有時雖然作業環境溫度未超過34℃,但濕度高達60﹪時也極易發生中暑。中暑的發生又與勞動強度過大、勞動時間過長、睡眠不足、過度疲勞等因素有關,也與個體健康狀況有關。
衛生部發布的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的GBZ 41-2002《職業性中暑診斷標準》規定,根據高溫作業人員的職業史(主要指工作時的氣象條件)及體溫升高、肌痙攣或暈厥等主要臨床表現,排除其他類似的疾病,可診斷為職業性中暑。
該標準還將職業性中暑的診斷及分級標準劃分為輕症中暑與重症中暑。其中,輕症中暑包括中暑先兆(觀察對象);重症中暑包括熱射病(包括日射病)、熱痙攣和熱衰竭3型。重症中暑發生時,一般都以單一類型出現,有時亦可幾種類型同時並存。
中暑先兆(觀察對象)的癥狀為:作業人員在高溫作業場所勞動一定時間后,出現頭昏、頭痛、口渴、多汗、全身疲乏、心悸、注意力不集中、動作不協調等癥狀,體溫正常或略有升高。
輕症中暑主要癥狀為:中暑先兆的癥狀進一步加重,出現面色潮紅、大量出汗、脈搏快速等癥狀,體溫升高至38.5℃。
重症中暑中的熱射病亦稱中暑性高熱,是重症中暑中最嚴重的。其特點是在高溫環境中突然發病,體溫高達40℃以上,疾病早期大量出汗,繼之“無汗”,可伴有皮膚乾熱及不同程度的意識障礙等。熱痙攣是由於作業人員在高溫作業時,因大量出汗導致體內的水、鹽大量損失致使肌痙攣。熱衰竭一般發生在高溫高濕環境下的體弱或年歲大或有心血管疾病的人群中,其特點是起病迅速,表現為頭昏、頭痛、多汗、口渴、噁心、嘔吐,繼而皮膚濕冷、血壓下降、心律紊亂、輕度脫水,體溫稍高或正常。
中暑先兆:暫時脫離高溫現場,並予以密切觀察。
輕症中暑:迅速脫離高溫現場,到通風陰涼處休息;給予含鹽清涼飲料及對症處理。
其他處理:中暑患者經及時處理,一般可很快恢復,不必調離原作業。需勞動能力鑒定者按GB/T16180處理
在預防職業性中暑方面,用人單位要加強作業場所高溫作業的管理,如合理設計工藝流程,改進生產設備和勞動者的操作方法,避免其直接接觸生產性熱源,或利用自然通風和機械通風對工作場所進行降溫以及利用水或導熱係數小的材料進行隔熱等。根據不同高溫作業的要求,用人單位要為高溫作業勞動者配備防熱面罩、工作帽服、防護眼鏡等個人防護用品,同時為高溫作業勞動者發放耐熱保健飲料。對於夏季露天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盡量安排早晚作業,使勞動者儘可能避開陽光最強烈的時段。
職防專家也提醒,用人單位要安排高溫作業勞動者進行就業前和入暑前健康體檢,凡患Ⅱ期及Ⅲ期高血壓、活動性消化性潰瘍、慢性腎炎、未控制的甲亢、糖尿病以及大面積皮膚疤痕等勞動者不宜從事高溫作業。
職業性中暑屬於職業病範疇,勞動者如果懷疑自己是職業性中暑,可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根據檢查結果決定是否向市職業病防治院申請職業病診斷。一旦被定為疑似職業病患者,其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而被確定為職業病患者,其診治費、在接受治療期間必須享有的生活費用以及康復費用也一律由用人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