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雪鴻
楊雪鴻
1975年11月至1978年09月,安徽省六安縣當知青;
1978年09月至1980年07月,湖南化工機械學校學生;
1980年07月至1987年06月,北京重型機械化工公司幹部;
1987年06月至1991年12月,北京市建委幹部;
1991年12月至1995年06月,國家土地管理局用地司城鄉處副處長;
1995年06月至1996年08月,湖南省沅陵縣掛職副縣長;
1996年08月至1998年04月,國土資源部用地司城鄉處副處長;
1998年04月至1999年02月,湖南省會同縣委副書記(正處級);
1999年02月至2001年10月,湖南省懷化市市長助理;
2002年10月至2004年03月,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區區委書記(副廳級);
2004年03月至2004年07月,四川省任南充市副市長兼嘉陵區區委書記;
2004年07月至2008年07月,四川省南充市副市長(期間2006年4月至2007年3月掛職任國家開發銀行綜合計劃局副局長);
2008年07月至2009年12月,四川省環保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2009年12月至2016年09月,四川省環保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2016年9月1日,據四川省紀委消息:四川省環境保護廳黨組成員、副廳長楊雪鴻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
2016年9月,被免去四川省環境保護廳副廳長職務。
2016年12月28日,據四川省紀委消息:經四川省委批准,四川省紀委對省環境保護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楊雪鴻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楊雪鴻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金、禮品,搞權色交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楊雪鴻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四川省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四川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楊雪鴻開除黨籍處分;經四川省監察廳廳長辦公會議審議並報四川省政府批准,決定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7年11月,經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眉山市人民檢察院向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