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卷

南北卷

南北卷是指制度明代科舉依考生地域分南北不同比例錄取進士的制度。起因於洪武三十年(1397)。是年會試,考官劉三吾、白信蹈所取進士五十二名皆南士,朱元璋怒,認為所取有偏,親自閱卷,定六十一名進士皆北士。史稱“南北榜之爭”,亦稱“春夏榜之爭”。仁宗洪熙元年(1425),以南北文化水平高低不同,規定南北取士分配比例為,南人十之六,北人十之四。宣德、正統年間,又分為南、北、中卷,以百人為率,南取五十五名,北取三十五名,中取十名。南卷含應天及蘇松諸府,浙江、江西、福建、湖廣、廣東;北卷含順天、山東、山西、河南、陝西;中卷含四川、廣西、雲南、貴州及鳳陽、廬州二府,滁、徐、和三州。后南北卷地域、比例時有調整,但均堅持南北分卷取士。清代會試亦根據應試人數多寡確定南、北、中三地域不同中式名額。

起因


明朝建立之後,恢復了由科舉制度選拔官吏的制度,科舉再次成為當時知識分子的生活重心。但是因為地區的社會文化水平發展的差異,出現了文化發達江南地區長期壟斷錄取名額的現象,因此形成了南北地區之間的矛盾不利於國家的穩定。
明太祖統治時期發生的“南北榜”事件是南北卷的起因,洪武三十年(1397).是年會試,考官劉三吾,白信蹈所取進士五十二名皆南士,朱元璋怒,認為所取有偏,親自閱卷,定六十一名進士皆北士。史稱"南北榜之爭",亦稱"春夏榜之爭"。雖然當時事件被明太祖用鐵腕手段解決,但是矛盾依然存在同時也沒有找到合適的辦法。
到了宣德年間,又從南北卷中分出中卷,規定南卷取五十五名,北卷取三十五名,中卷取十名。雖然在景泰年間一度廢除南北卷制度,但是因為觸及到太多人的利益而遭到強烈反對,於景泰五年再次恢復南北卷。

範圍


南卷的範圍包括浙江、江西、福建、湖廣、廣東五省,以及南直隸的應天、松江、蘇州、常州鎮江徽州寧國池州、太平、淮安揚州和廣德州。北卷範圍是山東、山西、河南和陝西四省,北直隸順天保定、真定、河間順德、大名、永平、廣平和延慶州、保安州,以及遼東、大寧、萬全三個都司。中卷範圍是四川、廣西、雲南、貴州四省,以及南直隸的廬州、鳳陽、安慶徐州滁州和州。其間各卷的數量有小幅度的調整,到正德年間成為定製沒有在更改。

影響


南北卷制度是科舉制度發展過程中一次重大的改革,對後來清朝乃至我們的高考制度都有很大的影響。這也是科舉制度作為國家一項基本政治制度的最終完善,對後來國家的穩定起了相當多的貢獻。清朝建立之後,這項制度被繼續沿用並被不斷完善。新中國成立之後的高考制度,各學校按地區分配錄取名額,也可以看到這項制度的影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