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
杭州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
協調全市經濟對外開放布局,擬訂全市對外經貿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負責全市外經貿工作目標執行情況考核工作;監測、分析全市外經貿運行情況,提出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等宏觀調控建議;負責全市外經貿統計及信息發布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對外貿易、外商投資和對外經濟合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並制定本市的具體措施和實施辦法;受委託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經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
(二)
(七)指導和管理本市利用外資工作,制定利用外資的政策措施和管理辦法;組織、指導全市對外招商引資工作,指導和推進全市對外招商網路建設;負責招商選資綜合評價體系建設;審批、申報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及其變更;組織協調全市外商投資企業的聯合年檢;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規及合同履約情況;負責審核、申報、管理境外經貿機構和外商、港澳台商駐本市常設代表機構。
(八)負責全市國家級開發區和省級經濟開發區的綜合協調、指導和管理工作;審核、報批開發區設立、升級和區域調整工作;指導開發區外資引進工作;監測、分析開發區運行情況,承擔開發區投資環境綜合評價和考核工作;參與擬訂並實施開發區發展規劃和政策。
(九)負責境外投資企業(機構)的設立及變更審核工作;指導、協調境外經貿合作區建設;負責監督、管理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和多雙邊援助、對外援助等工作;負責本市公民出境就業管理相關工作,承擔本市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的權益保護相關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審核外貿發展基金的使用投向;負責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項目的審核、申報工作;協調、分析外經貿企業的出口退稅工作。
(十二)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對外經貿出國(境)團組審核、外商來杭開展經貿活動的邀請以及境外來杭經貿代表團組接待等相關工作。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市外經貿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提出全市外經貿發展戰略、綜合性政策和具體措施的建議;組織制定外經貿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承擔全市外經貿運行監測和綜合分析;組織協調外經貿綜合性政策、重大發展課題的調查研究;承擔涉及綜合業務的重要文件、報告和材料的起草工作;承擔外經貿統計匯總、信息發布及統計業務培訓工作;綜合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機關各項規章制度;協調實施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承辦機關文電、重要會務、政務信息、機要、保密、檔案、信訪、提案議案、宣傳、安全保衛、行政後勤等日常工作;承擔機關電子政務及信息化建設。
(二)組織人事處。
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製、組織人事和隊伍建設等工作;承擔外經貿系統培訓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相關工作;承擔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三)法規處(掛進出口公平貿易處牌子)。
承擔本市對外經貿發展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規範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承擔局對外合同、章程等法律文書的風險審查工作,參與處理涉及本局的重大法律事務;承擔全市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國際貿易壁壘等的發起、應對和指導,以及進口產業損害調查與貿易救濟等工作;受委託依法對全市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指導、協調企業開展國外反壟斷調查應對工作;牽頭處理涉及外經貿企業事項的投訴;指導推進依法行政和普法宣傳、教育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處罰聽證等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承擔本部門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審查工作;指導、協調有關中介機構的工作。
(四)財務處。
貫徹執行外經貿財務會計法規和制度;承擔本局部門預算及相關專項資金預算的編製工作;指導、審核全市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項目申報及管理工作;協助審核國家和省、市有關外經貿專項資金的申報工作;承擔對外經貿洽談會、展銷會、交易會等各項財務的監督和審計工作;承擔局機關財務會計工作;指導、監督外經貿有關協會、商會、機關工會會計工作。
(五)對外貿易處。
制定和組織實施全市貨物貿易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及政策措施;管理全市貨物貿易、加工貿易等工作;監測全市進出口運行狀況,提出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等宏觀調控建議;研究推廣電子商務等國際貿易新方式;承擔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備案登記工作;審核並申報重點管理商品的企業經營資格;指導和組織參加對外貿易洽談會、展銷會、交易會等;推進出口信用保險工作和協助處理國際貿易糾紛;承擔與商檢、海關、銀行、保險、國稅、外匯管理等單位的協調工作;承擔外貿的統計及分析工作;聯繫市進出口商會。
(六)機電產業處。
制定和組織實施機電和高新技術產品進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實施“科技興貿”和“以質取勝”戰略;承擔機電和高新技術產品進出口促進工作,指導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指導國家、省、市出口基地建設和出口創新平台、創新項目建設;指導外貿企業創建自主出口品牌工作;指導高新技術產品進出口、高新技術引進和產業改造;協調、管理大型和成套設備出口項目;協調、管理機電產品進出口招標和進出口配額。
(七)服務貿易處。
制定全市國際服務貿易、國際服務外包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和產業鼓勵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建立國際服務貿易、國際服務外包的管理服務體系;指導全市服務貿易的對外開放,協調全市國際服務貿易發展;組織或參與國際服務貿易、國際服務外包相關的產業招商、人才培訓、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和培訓機構認定、國際論證、扶持資金申報和示範園區培育等有關促進工作;做好國際服務外包相關統計工作。
(八)外商投資促進處。
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利用外資的各項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組織擬訂全市利用外資的政策,制定並實施外商投資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組織制定全市招商選資綜合評價工作實施辦法並指導實施;承擔全市利用外資年度目標的分解、督查和考核工作;承擔外商投資新設項目的審批管理工作;審批、報批新設外資項目的合同、章程,發放外商投資企業的批准證書;承擔全市新設外商投資項目的跟蹤、協調和促進工作;歸口管理、組織指導對外招商工作、招商網路和招商隊伍建設;組織編製和實施全市年度對外招商計劃;承擔外商投資的統計及分析工作;配合做好外資審批的培訓工作。
(九)開發區處。
綜合協調、指導和管理全市國家級開發區和省級經濟開發區;承擔審核、報批開發區設立、升級和區域調整的工作。
(十)外資企業服務處。
參與制定全市利用外資發展規劃,研究全市外商投資的規模、方向和產業導向;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外商投資政策和管理辦法;指導和協調全市外商投資企業增資擴股工作;承擔全市外商投資企業變更事項的審核工作;開展外資管理相關工作,督促、檢查外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章程,協助處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指導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工作;牽頭組織外商投資企業的聯合年檢工作;審核、申報、管理境外經貿機構和外商、港澳台商駐本市常設代表機構;聯繫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
(十一)對外經濟合作處。
制定對外經濟合作的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境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項目設計諮詢、對外援助和接受國際經援等對外經濟合作業務;指導、協調境外經貿合作區建設;審核境外投資企業(機構)的設立及變更;審核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及變更;承擔本市公民出境就業管理相關工作,承擔本市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的權益保護相關工作;處理境外經貿糾紛;承擔對外投資與經濟合作的統計分析和企業年審工作;聯繫市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協會。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的設置、人員編製和領導職數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