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
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並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並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或者說,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鑒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鑒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
2005年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規定,國家對從事下列司法鑒定業務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制度:
司法鑒定圖片
(二)物證類鑒定;
(三)聲像資料鑒定;
(四)根據訴訟需要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其他應當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的鑒定事項。
法律對前款規定事項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決定的規定,負責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登記、名冊編製和公告。”
鑒定通常包括:法醫鑒定,即對與案件有關的屍體、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內物、毛髮等進行鑒別和判斷的活動;法醫精神病鑒定,即對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沒有刑事責任能力進行鑒別和判斷的活動;刑事技術鑒定,即對指紋、腳印、筆跡、彈痕等進行鑒別和判斷的活動;會計鑒定,即對賬目、表冊、單據、發票、支票等書面材料進行鑒別和判斷的活動;技術問題鑒定,即對涉及工業、交通、建築等方面的科學技術進行鑒別和判斷的活動等。
司法鑒定中,人身傷害情況的法醫臨床鑒定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的法醫精神病鑒定是常見的兩種鑒定。
2018年9月,司法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印發《 關於規範和推進司法鑒定認證認可工作的通知》,規定到2019年底,從事法醫物證、法醫毒物、微量物證、環境損害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必須具備通過認證認可的檢測實驗室。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登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一)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二)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的專業執業資格或者高等院校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工作十年以上經歷,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以及被撤銷鑒定人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業務範圍;
(二)有在業務範圍內進行司法鑒定所必需的儀器、設備;
(三)有在業務範圍內進行司法鑒定所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
(四)每項司法鑒定業務有三名以上鑒定人。
日前,我國司法部有關人士認為,制定司法鑒定法,進一步完善司法鑒定啟動、質證、採信制度,是我國司法實踐的迫切需要。
數據顯示,2006-2010年,我國司法鑒定機構年均增長6.94%,司法鑒定從業人員年均增長5.69%,檢案數量年均增長39.38%。
截至2010年底,我國共計司法鑒定機構4955家,司法鑒定從業人員53835人,當年檢案數量達到117萬件,行業發展初具規模。
雖然我國司法鑒定行業發展迅速,但在發展過程中遇到了多頭鑒定、重複鑒定、屢鑒不定等問題,嚴重影響了行業的發展。
在2011年3月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期間,朱勇、傅延華等62名代表提出2件議案,建議制定司法鑒定管理法。議案提出,隨著我國訴訟制度和審判方式的不斷改革,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已滯後於實踐需要,而我國對司法鑒定的法律規定分散於三大訴訟法中,且缺乏可操作性,建議制定司法鑒定管理法。同時,對三個訴訟法相關規定進行修改,切實解決多頭鑒定、重複鑒定、屢鑒不定的問題。
雖然司法檢測暫時未能單獨立法,但司法鑒定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已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各項管理機制正在不斷調整優化當中,司法鑒定行業的管理體制有望理順,行業市場空間拓展潛力大。
由於司法鑒定的公正性質,目前市場上的司法鑒定權威機構大多為公檢法部門設立,部分為面向社會的服務機構。隨著社會進步,居民的維權意識逐步提高,將進一步推動司法鑒定的社會需求的增長。
司法鑒定廣泛應用於醫療糾紛、交通事故、刑事案件、親子鑒定、書畫鑒定等領域,我們預計,隨著司法鑒定管理體制改革的日益深入及成功,司法鑒定行業社會需求這一領域存在巨大的拓展空間。
司法鑒定圖片
1、申請表;
2、身份證、專業技術職稱、行業執業資格、學歷、符合特殊行業要求的相關資格、從事相關專業工作經歷、專業技術水平評價及業務成果等證明材料;
3、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辦理程序:個人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應當由擬執業的司法鑒定機構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交相關材料:個人兼職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提供所在單位同意其兼職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書面意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作出准予執業的決定,頒發《司法鑒定人執業證》;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書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鑒定機構並說明理由。
辦理時限:法定時限
司法鑒定合法性原則,是指司法鑒定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它是評斷鑒定過程與結果是 否合法和鑒定結論是否具備證據效力的前提。
這一原則在立法和鑒定過程中主要體現為:鑒定主體合法;鑒定材料合法;鑒定程序合法;鑒定步驟、方法、標準合 法;鑒定結果合法五個方面。
1、司法鑒定機構必須是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經過省級以上司法機關審批,取得司法鑒定實施權的法定鑒定機構,或按規定程序委託的特定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必須是具備規定的條件,獲得司法鑒定人職業資格的執業許可證的自然人。
2、司法鑒定材料主要是指鑒定對象及其作為被比較的樣本(樣品)。鑒定對象必須是法律規定的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法律未作規定的專門性問題不能 作為司法鑒定對象。如我國現階段對司法心理測定(俗稱測謊)、氣味鑒別(警犬鑒定)等尚未作為法定鑒定對象,其鑒定結論不能作為證據。而且鑒定材料的來源(含提取、保存、運送、監督等)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要求。
3、鑒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鑒定的提請、決定與委託、受理、實施、補充鑒定、重新鑒定、專家共同鑒定等各個環節上必須符合訴訟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
4、鑒定的步驟、方法應當是經過法律確認的、有效的,鑒定標準要符合國家法定標準或部門(行業)標準。
5、鑒定結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現為司法鑒定文書的合法性。鑒定文書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文書格式和必備的各項內容,鑒定結論必須符合證據要求和法律規範。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補充司法鑒定範圍
法醫類鑒定
法醫病理鑒定
法醫臨床鑒定
法醫精神病鑒定
法醫物證鑒定
法醫毒物鑒定
物證類鑒定
文書鑒定
痕迹鑒定
微量鑒定
聲像資料鑒定
計算機司法鑒定
環境監測司法鑒定
工程造價司法鑒定
產品質量司法鑒定
司法會計鑒定
知識產權司法鑒定
稅務司法鑒定
農業司法鑒定
資產評估司法鑒定
建築工程司法鑒定
槍彈痕迹司法鑒定
法醫類鑒定,包括法醫病理鑒定、法醫臨床鑒定、法醫精神病鑒定、法醫物證鑒定和法醫毒物鑒定。這是根據當時我國司法鑒定的專業設置情況、學科發展方向、技術手段、檢驗和鑒定內容,並參考國際慣例而制定的。
法醫病理鑒定
“法醫病理鑒定”,俗稱屍體鑒定。參考目前國內的有關規定,法醫病理鑒定,是指運用法醫病理學的理論和技術,通過屍體外表檢查、屍體解剖檢驗、組織切片觀察、毒物分析和書證審查等,對涉及與法律有關的醫學問題進行鑒定或推斷。其主要內容包括:死亡原因鑒定、死亡方式鑒定、死亡時間推斷、致傷(死)物認定、生前傷與死後傷鑒別、死後個體識別等。刑事訴訟法第104條規定:“對於死因不明的屍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並通知死者家屬到場。”公安部關於《刑事案件現場勘查規則》規定:“勘驗有屍體的現場,必須有法醫參加,屍體檢驗要求做到:詳細檢查死者的衣著情況,屍體的外表現象以及傷痕的形狀、大小和位置;根據需要,捺印十指指紋和掌紋,提取血、尿、胃內容等;對無名屍體的相貌特徵,生理、病理特徵,以及衣著、攜帶物品和屍體包裝物的特徵,進行細緻檢查,詳細記載,並一律捺印十指指紋和掌紋。”法醫病理鑒定主要涉及以下內容:一是確定死亡原因,主要在於確定自然死亡(病死或老死)還是非自然死亡(暴力死亡),在同時存在損傷與疾病時,要分析損傷、疾病與死亡的關係,對於存在幾種致命性損傷,應確定主要死因,以便澄清誰應負主要致死責任。二是判定致死方式,即判定是他殺、自殺還是意外死亡,判定致死方式要比確定死亡原因複雜,常須結合現場勘驗和案情調查進行全面分析,然後作出判斷。三是推斷死亡時間,是指人死後到屍體檢驗的時間,推定死亡時間有助於偵查範圍的確定,主要根據屍體現象所見和對生物化學變化的檢測,結合當時當地的氣象條件進行綜合判斷。四是認定致死傷物體,主要是根據損傷的形態、大小、程度及其他性質,如損傷內的附著物來推定的,或對咬痕、扼痕、捆綁痕、注射針孔以及各種工具打擊痕迹等的性質、形成方式和方法來判斷。五是鑒別生前傷與死後傷,即推斷死者損傷是生前造成的還是死後形成的,以及生前損傷后經過的時間。在鑒定中,還可通過骨骼、牙、毛髮的檢驗推定死者的性別、身高、年齡、血型等。
法醫臨床鑒定
“法醫臨床鑒定”,俗稱活體損傷鑒定。法醫臨床鑒定,是指運用法醫臨床學的理論和技術,對涉及與法律有關的醫學問題進行鑒定和評定。其主要內容包括:人身損傷程度鑒定、損傷與疾病關係評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評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評定、勞動能力評定、活體年齡鑒定、性功能鑒定、詐病(傷)及造作病(傷)鑒定、致傷物和致傷方式推斷等。刑事訴訟法第105條規定:“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被告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活體損傷的鑒定是以活體為主要研究對象,運用臨床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研究並解決涉及法律問題的人體傷、殘及其他生理、病理等問題。法醫臨床鑒定主要涉及以下內容:一是損傷程度的鑒定。這是活體檢查中最常見的內容,確定損傷的性質與程度、推定致傷物體與作用方式、估價損傷的預后及可能發生的後遺症。其中的損傷程度鑒定直接關係到定罪與量刑,民事賠償和治安行政處罰。根據損傷的嚴重程度分為重傷、輕傷和輕微傷。二是傷殘程度與勞動能力鑒定。鑒定時須參考與殘疾程度鑒定有關的法規,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傷殘十級分類法,職業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人身保險傷殘程度分類表等。三是性問題鑒定,檢驗是否被強姦,有無性病傳染,有無妊娠分娩,是否墮胎,確定性功能狀態。四是疾病的診察確定現有疾病與損傷的因果關係。疾病是否由損傷所引起,或原有疾病因損傷而加重、惡化。五是詐病(傷)及造作病(傷)鑒定,詐病是身體健康的人為了達到個人目的偽裝有病,如偽裝肢體癱瘓或偽裝精神病,造作病是故意毀損自己或授意別人毀損自己造成的損傷或疾病。活體損傷鑒定,主要是根據傷病的具體情況選擇應用相應的臨床醫學診斷方法,如採用視覺、聽覺腦幹誘發電位、CT、核磁共振、PET等檢查方法,但應當注意的是在法醫學鑒定中被檢查者出於各自的動機,有可能誇大病情或傷情,也有可能隱匿病情或傷情,所以,要以客觀檢查為主,探討各種癥狀,對被檢查者的陳述和癥狀進行審查,才能保證鑒定的客觀、公正。
法醫精神病鑒定
“法醫精神病鑒定”,是指運用司法精神病學的理論和方法,對涉及與法律有關的精神狀態、法定能力(如刑事責任能力、受審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監護能力、被害人自我防衛能力、作證能力等)、精神損傷程度、智能障礙等問題進行鑒定。民法通則第13條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行政處罰法第26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0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予處罰。”精神病鑒定的目的在於確定行為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判斷有無責任能力。對精神病的鑒定首先是從臨床精神病學的基礎出發,全面檢查分析,確定有無精神病,同時從法律的角度確定犯罪時的精神狀態及嚴重程度和它與犯罪的因果關係兩方面考慮,具體判斷標準如下:一是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一個人雖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認自己行為的能力,還是要負相應的刑事責任。二是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即雖可能有辨認能力但喪失了控制能力,其行為已無法受到主觀意識的支配和控制。三是必須是在發生危害行為的當時處於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狀態。四是在精神疾病的間歇期或是疾病緩和期出現危害行為的,因其精神活動已恢復正常,即不能評定為無責任能力。五是處於智能缺損狀態,即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狀態,應當在一定程度上負刑事責任。
法醫物證鑒定
“法醫物證鑒定”,俗稱人體物證鑒定。法醫物證鑒定,是指運用免疫學、生物學、生物化學、分子生物學等的理論和方法,利用遺傳學標記系統的多態性對生物學檢材的種類、種屬及個體來源進行鑒定。其主要內容包括:個體識別、親子鑒定、種族和種屬認定等。在法醫工作和日常生活中需要進行個體識別的情況很多,在屍體方面,交通事故的遇難者、路上突然死亡者或無名屍體、兇殺后移屍案件、碎屍或屍體毀容案件、江湖河海的浮屍、車船及飛機失事遭致多人傷亡、執行死刑時驗明正身等都需要進行個體識別。活體方面,有因年幼失散、拐騙敲詐或追捕罪犯等也要進行個體識別,以確定身份。此外,親子鑒定也是十分重要的,即應用醫學和生物學的理論和技術,通過對遺傳特徵的檢驗來判斷所稱父母與子女是否有親緣關係。DNA是細胞基本遺傳物質,通常可通過DNA的分析來判斷親生關係。
法醫毒物鑒定
“法醫毒物鑒定”,是指運用法醫毒物學的理論和方法,結合現代儀器分析技術,對體內外未知毒(葯)物、毒品及代謝物進行定性、定量分析,並通過對毒物毒性、中毒機理、代謝功能的分析,結合中毒表現、屍檢所見,綜合作出毒(葯)物中毒的鑒定。毒物是在一定條件下,以較小劑量給予時,可與生物體相互作用,引起生物體功能性或器質性損害的化學物。毒物鑒定的意義在於澄清死亡案件的性質,在法醫檢案工作中,常遇到突然死亡、死因不明的案件,通過法醫毒化分析,區分是中毒死亡還是因病猝死。毒物,廣泛地說還包括毒品,是指某些物質,其少量進入人體或者動物體后,被體內消化產生物理反應或者化學反應,侵害機體的組織和器官,破壞機體正常的生理功能,引起功能障礙、組織損傷,甚至危及生命造成死亡的那些物質。根據毒理學原理,毒物可分為腐蝕性毒物,如硫酸、鹽酸、硝酸、苯酚、氫氧化鈉、氨及氫氧化氨等;毀壞性毒物,能引起生物體器質損害的毒物,如砷、汞、鋇、鉛、鉻、鎂、其他重金屬鹽類等;障礙功能的毒物,如阿托品、可卡因、甲醇、安定葯、苯丙胺、氰化物、亞硝酸鹽和一氧化碳;農藥,如有機磷、有機氮、百菌清、百草枯、溴甲烷等;殺鼠劑,如磷化鋅、敵鼠強、殺鼠靈等;有毒植物,如烏頭、鉤吻、曼陀羅、夾竹桃等;有毒動物,如蛇毒、河豚、蟾蜍、蜂毒等;細菌及黴菌性毒素,如沙門菌、肉毒、葡萄球菌、黃麴黴素、黑斑病甘薯等。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會遇到毒物的鑒定問題,一般在投毒、自殺、意外中毒、走私、吸毒、販毒、種毒等案件中,會遇到毒物的鑒定問題。毒物鑒定首先要詳細了解中毒經過、臨床癥狀、屍體解剖所見、檢材的種類和數量等,通過對毒物分析,來判定是否中毒、是否是中毒死亡、是何種毒物、通過何種途徑、何時進入體內引起中毒的。
物證類鑒定
物證類鑒定,包括文書鑒定、痕迹鑒定和微量鑒定。
文書鑒定
“文書鑒定”,是指運用文件檢驗學的原理和技術,對文書的筆跡、印章、印文、文書的製作及工具、文書形成時間等問題進行鑒定。文書,是指公文和書信,但在實際辦案中作為證據的文書往往超出了公文和書信的範圍,如車票、船票、飛機票、發票、收據、人民幣等,其內容的真偽及製作方法都需要進行鑒別。文書鑒定是對案件中涉及的文字書寫、文字製作、文書物證反映的具體內容、文書的製作方法、文書的真假等有關問題的分析、鑒別、認定等活動。文書鑒定不僅在分析案情、縮小調查範圍、明確案件的調查方向、認定犯罪嫌疑人等方面可以提供證據。
文書鑒定包括筆跡鑒定,偽造、變造文書鑒定,列印、複印、印刷文書鑒定,文書物質材料鑒定,文書製作時間鑒定。筆跡是書寫人利用筆或其他書寫工具,寫在紙張或者其他材料上,反映書寫人書寫習慣特徵的一種文字元號。由於每個人生理特徵、心理因素和學習寫字時的方式、方法、環境、條件的不同,由這些因素所決定的書寫習慣也不相同。筆跡鑒定的主要目的是,確定遺留在文書物證上的字跡是否為某人所留,以及確認遺留在不同地方的字跡是否為一人所寫。偽造、變造文書是指按照一定真實的樣本,或者根據個人的特殊需要,利用各種技術方法設計、製造的文書,或者採用挖補、擦刮、改寫、填寫、消退、改換、拼接等手段,對真實文書進行的偽造。在司法鑒定中,經常遇到的偽造文書有偽造護照、身份證、有價證券、人民幣、外幣、介紹信、票據等。對文書的鑒定主要通過對檢材與真樣的比照檢驗來進行,要比較製作版型,還要從版面內容如圖案、文字、印文、底紋、印刷油墨、紙張以及防偽材料等方面來進行鑒別。
為了更好地觀察和比較文書中的一些細小特徵,檢驗人員需要藉助顯微鏡、比對投影儀、紫外線燈或其他專門鑒別儀器進行鑒別。可疑文書被確定為偽造的之後,有時還需要進一步確定具體的偽造方法,為偵查提供方向,為抓獲犯罪嫌疑人提供線索。隨著辦公現代化的發展,電腦、印表機、複印機等已廣泛運用於人們的日常學習、工作和生活中。目前,在案件偵查過程中,已開始對製作文書的印表機、複印機進行認定。在案件調查中,對文書物質材料的鑒定,對確定偵查方向,縮小偵查範圍,查緝犯罪嫌疑人具有重要意義。文書物質材料是指製作文書所使用的紙張、墨水、油墨、印油等材料。
痕迹鑒定
“痕迹鑒定”,是指運用痕迹學的原理和技術,對有關人體、物體形成痕迹的同一性及分離痕迹與原整體相關性等問題進行鑒定。運用槍械學、彈藥學、彈道學的理論和技術,對槍彈及射擊后的殘留物、殘留物形成的痕迹、自製槍支和彈藥及殺傷力進行鑒定。痕迹是指由於人、動物或者其他物體的運動,在物質性客體上形成的物體的移動、物質增減、形態結構改變等物質性變化。現在痕迹鑒定仍然在各種訴訟活動中廣泛運用,幾乎所有的現場都會涉及痕迹的鑒定問題。在訴訟活動中,最常見的痕迹鑒定主要有指紋鑒定、足跡鑒定、工具痕迹鑒定和槍彈痕迹鑒定等。指紋是指手指上的乳突線花紋。指紋具有人各不同,觸物留痕、排列規律和終身不變的特徵。由於指紋上布滿了汗腺並不斷分泌著汗液,往往還從其他物體上沾有油脂、油漆、灰塵、血跡等,當其接觸物體時,就必然留下指紋,而且指紋的穩定性非常突出,一旦形成,終身都不會改變。指紋在訴訟中有“證據之王”的譽稱,通過指紋鑒定可以直接認定遺留指紋的個人。近些年來,雖然一些作案人反偵查意識增強,但隨著計算機、激光等高科技儀器的發展和運用,指紋發現、顯現、提取和比對技術也有了飛躍,大大提高了指紋在司法活動中的證據作用。在刑事訴訟中,通過對指紋的分析和識別,可以為分析案情、為串並聯案件,以及為認定犯罪嫌疑人提供方向和證據。足跡是人們在站立和行走時,與地面或其他承受面接觸形成的腳掌或鞋、襪等形象痕迹。足跡是刑事案件調查中經常使用的一種重要物證。足跡有兩大類特徵:一是足跡的形象特徵,即單個足跡所反映的赤腳、鞋或襪外表結構特徵;一是足跡的步伐特徵,即單個或成趟足跡,反映人的行走習慣規律的特徵,這些特徵是經過長期練習和反覆實踐形成並固定下來的,由於性別、年齡、身高、體重、職業、步行姿勢等各種因素的不同,每個人所反映出的步伐特徵也不一樣。通過對足跡的分析鑒定,可以判斷人的身高、年齡、體重、走路姿勢等,還可以分析遺留的時間、作案人逃跑的方向等,在條件較好時,通過足跡循跡追蹤,或將足跡作為警犬嗅源,直接抓獲或認定犯罪嫌疑人。工具痕迹是指利用工具破壞物體或者打擊人體時,在物體或人體上形成的痕迹。工具痕迹是犯罪現場上最常見的一種痕迹,作案人使用改錐、鉗子撬門壓鎖、剪切障礙物都會留下工具痕迹。通過對工具痕迹的分析、鑒定,可以確定作案手段,分析作案人的個人行為特徵,為案件性質的確定,為偵查方向的確立提供證據。槍彈痕迹是指槍支在發射子彈的過程中形成的痕迹。它包括留在彈頭、彈殼上的痕迹以及射擊附帶痕迹。子彈在擊發時,通常要經過裝彈、射擊和排殼3個過程。在機械作用和彈藥燃燒后產生的強大壓力之下,彈頭、彈殼與槍支機件會產生強烈摩擦,從而在彈頭、彈殼上形成反映槍管內壁、彈匣口、擊針等形象痕迹。在子彈被擊發時,伴隨著彈頭穿射目的物,從槍管噴出的槍油、未燃盡火藥、煙垢等微量物質,往往會附著在彈殼壁內部和目的物的彈頭入射口表面,這些微量物質就會形成痕迹。通過對槍彈痕迹的分析,可以判斷發射槍支的種類,認定發射槍支;還可以判斷作案人的射擊距離、射擊角度、射擊順序,確定案件的性質,為偵查提供方向。
微量鑒定
“微量鑒定”,是指運用物理學、化學和儀器分析等方法,通過對有關物質材料的成分及其結構進行定性、定量分析,對檢材的種類、檢材和嫌疑樣本的同類性和同一性進行鑒定。在現場或其他與案件有關地點,提取到的各種量小體微的物質,都有可能成為微量物證。在當今刑事犯罪中,作案人作案手段和方法日益狡猾,事前精心策劃、事中處處偽裝、事後極力破壞,在犯罪現場很難提取到明顯的痕迹物證,由於微量物證具有體小量微,在現場容易留下,但不易被注意的特點,往往使作案人不能破壞或偽裝。隨著現場勘查技術和微量物證分析技術的快速發展,微量物證的範圍及作用正在不斷擴大。在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微量物證鑒定有爆炸殘留物、射擊殘留物、縱火物證、泥土、灰塵、粉塵、玻璃或金屬殘渣等物證的鑒定,還有纖維、紡織品、塑料、橡膠、油脂、塗料等物證的鑒定。
聲像資料鑒定
聲像資料鑒定,包括對錄音帶、錄像帶、磁碟、光碟、圖片等載體上記錄的聲音、圖像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況過程進行的鑒定和對記錄的聲音、圖像中的語言、人體、物體作出種類或者同一認定。
“聲像資料鑒定”,是指運用物理學和計算機學的原理和技術,對錄音帶、錄像帶、磁碟、光碟、圖片等載體上記錄的聲音、圖像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況過程進行鑒定;並對記錄的聲音、圖像中的語言、人體、物體作出種類或同一認定。
聲像資料以其記載的信息起證明作用,但在很多情況下,需要通過鑒定才能揭示聲像資料記載的信息與待證事實的聯繫並使之發揮證明作用。如錄音資料可以證明人在有關事件中用語言表達的思想內容,錄有嫌疑人在電話中勒索錢財的聲音內容,錄音資料可以作為證明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明。對聲像資料的鑒定主要是鑒定聲像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況過程,以及對聲像中的語言、人體、物體作出種類和同一的認定。認定種類的鑒定,其鑒定只表明檢材與樣本種類屬性相同,或單獨確定被認定客體的種屬範圍,不能肯定認定客體與被認定客體的同一關係。認定同一的鑒定,是運用物理學和計算機學的原理和技術,確定與案件有關的具體物的同一。根據聲像資料在案件中記錄下的反映有關客體特徵的信息與案件發生后搜集到的作為樣本的聲像資料進行比較可以認定具體的人、物和有關情況。如在利用錄音資料作為證據時,可能需要證明錄音資料中的聲音是否為某一特定的人所發出的問題。由於每個人說話時都有自己獨特的語音習慣特徵,並可通過錄音資料反映出來,通過鑒定可以認定錄音資料的具體內容是否為某一特定的人所說,從而為案件的調查和審理提供依據。聲像資料記載的信息主要是以電磁方式或通過電磁方式轉化為其他方式存在的。具體的記錄方法有很多種,鑒定時需要根據具體記錄方法保存信息的規律進行分析,找到有證據價值的信息,這種分析經常需要藉助於一定的儀器設備,如要分辨模糊的錄音材料中的語音信號或模糊錄像資料中的圖像信號就需要一定的語音或圖像處理設備去除背景雜訊等。
實際中使用的聲像資料經常是經過複製的,利用一定的設備可以在複製的過程中對複製的信息進行刪除和修改的處理。聲像證據是否被複制修改對其證明力有重要影響,也是審查聲像證據可靠性的重要方面。以錄音資料為例,除了由於技術條件所限未記錄下有意義的信息或無法分辨記錄內容的情況外,原始的錄音一般能夠真實地反映實際中有關聲音的情況。未經編製而複製的錄音資料,根據複製的方式不同,可能有不同程度的失真。失真程度嚴重時,會影響到對其內容的分辨,甚至失去證據價值。但在一般情況下,複製的錄音資料能真實地反應實際情況,採用數字信號記錄並複製的錄音資料,可以多次複製而不損失任何有用的信息,如果是經過編輯后複製的錄音資料,雖然其中包含有價值的信息,但錄製的內容可能被人為改變而不能反映事件發生時的真實情況,其證明力將會大大降低。對於錄音資料是否曾經過編輯,可以通過鑒定解決。
計算機司法鑒定
計算機司法鑒定是指依法取得有關計算機司法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受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運用計算機理論和技術,對通過非法手段使計算機系統內數據的安全性、完整性或系統正常運行造成的危害行為及其程度等進行鑒定並提供鑒定結論的活動。
環境監測司法鑒定
環境監測司法鑒定是指依法取得有關環境監測司法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受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依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有關國家、部門、行業標準以及有關環境科學知識,對影響環境的物理指標、化學指標和生態系統等進行檢驗、鑒別和判斷並提供鑒定結論的活動。
工程造價司法鑒定
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是指依法取得有關工程造價司法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受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區及直轄市等地方政府頒布的工程造價定額標準,針對某一特定建設項目的施工圖紙及竣工資料來計算和確定某一工程價值並提供鑒定結論的活動。
產品質量司法鑒定
產品質量司法鑒定是指依法取得有關產品質量司法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受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依據產品質量法律法規和有關國家、部門、行業標準以及相關科學技術知識對某一特定產品的質量進行檢驗、鑒別和判斷並提供鑒定結論的活動。
司法會計鑒定
司法會計鑒定是指依法取得有關司法會計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受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運用會計學的原理和方法,通過檢查、計算、驗證和監證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它會計資料等財務狀況等進行檢驗、鑒別和判斷並提供鑒定結論的活動。
知識產權司法鑒定
知識產權司法鑒定是指依法取得有關知識產權司法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受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根據技術專家對本領域公知技術及相關專業技術的了解,並運用必要的檢測、化驗、分析手段,對被侵權的技術和相關技術的特徵是否相同或者等同進行認定;對技術轉讓合同標的是否成熟、實用,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標準進行認定;對技術開發合同履行失敗是否屬於風險責任進行認定;對技術諮詢、技術服務以及其他各種技術合同履行結果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或者有關法定標準進行認定;對技術秘密是否構成法定技術條件進行認定;對其他知識產權訴訟中的技術爭議進行鑒定並提供鑒定結論的活動。
稅務司法鑒定
稅務司法鑒定是指依法取得有關稅務司法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受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依據國家有關稅務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的科學技術知識,對涉及訴訟的納稅數額等有關稅收方面的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判斷並提供鑒定結論的活動。
農業司法鑒定
農業司法鑒定是指依法取得有關農業司法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受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運用生物科學、農業科學等專業知識對涉及訴訟的農業專門技術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判斷並提供鑒定結論的活動。
資產評估司法鑒定
資產評估司法鑒定是指依法取得有關資產評估司法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受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依據國家的規定和有關資料,根據特定的目的,遵循適用的原則,選擇適當的價值類型,按照法定的程序,運用科學的方法,對資產價值進行評定和估算並提供鑒定結論的活動。
建築工程司法鑒定
建築工程司法鑒定是指依法取得有關建築工程司法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受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運用建築學理論和技術,對與建築工程相關的問題進行鑒定並提供鑒定結論的活動,其主要內容包括:建築工程質量評定、工程質量事故鑒定、工程造價糾紛鑒定等。
槍彈痕迹司法鑒定
槍彈痕迹,包括彈頭、彈殼、彈孔、著彈點、附著物及槍支發射后的特有痕迹。根據彈痕和火藥痕迹可以判斷射擊的距離和方向。根據彈頭、彈殼痕迹可以判斷槍支種類和認定發射的槍支。根據射擊痕迹、彈頭、彈殼分佈的位置,可以判斷罪犯在作案現場的活動情況。
司法鑒定拒絕受理的條件
(一)委託要求超出本司法鑒定機構的業務範圍、技術條件和鑒定能力的;
(二)送鑒的鑒定材料不具備鑒定條件的,或者與鑒定要求不符的;
(三)委託鑒定的主體不具備法定條件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通則規定的。
司法鑒定受理的過程
決定受理前,委託人應與鑒定機構共同辦理以下事項:
1、檢驗司法鑒定委託書,審查委託方的主體資格。
2、聽取委託方與鑒定相關的案情介紹和鑒定的具體要求。
3、雙方共同審查核對鑒定材料。
4、根據鑒定材料的狀況共同商定鑒定要求。
5、符合受理條件並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鑒定機構與委託方約定鑒定的相關事宜並簽定合同,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向委託方出具材料收領單,在法定期限內決定受理與否,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及時退回鑒定材料並說明理由。
6、對於函件委託的司法鑒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最遲7天內作出書面答覆。
對司法鑒定結論不服怎麼辦?
在民事訴訟過程中,針對某些專業問題需要進行司法鑒定,比如傷殘等級鑒定,工程造價鑒定,筆跡鑒定、財物價格鑒定等等。所以司法鑒定結論成為法院審理某些案件的重要證據,也可能決定著當事人勝敗的命運。對自己不利的鑒定結論當事人當然會搖頭,那麼如果對鑒定結論不服怎麼辦?下面我們就來談談這個問題。
作為當事人為什麼不服,無非是司法鑒定有違法之處而結論對自己不利。那麼怎麼來看待這種不利因素呢?一方面是鑒定程序違法,當事人感覺不公正;二是鑒定標準混亂,當事人不能信服結論正確性;三是鑒定程序不透明鑒定時間過長,鑒定結果客觀真實性受懷疑;四是鑒定人不出庭接受質詢,鑒定結論專業性正確性難以讓普通人理解;五是鑒定機構及鑒定人管理混亂,弄虛作假違法執業現象多發。以上五種情況,是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不服的出發點,也是我國司法鑒定的現狀表現。司法鑒定的很多問題,陝西人身損害賠償網律師團隊在多年的辦案過程中深有體會。簡言之概括,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很難找到一份完全沒有法律瑕疵的司法鑒定結論。所以,我們也總結了一些審查司法鑒定結論及應對的方法。
☆☆☆先說審查鑒定結論,可以從以下四方面入手:
(一)司法鑒定委託程序。
(二)鑒定機構的鑒定程序。
(三)鑒定標準適用。
(四)鑒定結論證據能力。
再說不服鑒定結論如何應對?
一、堅持申請重新鑒定。
如果因鑒定結論錯誤不服而要推翻,則一定要堅持申請重新鑒定。那麼取得法官對重新鑒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當事人就不能單純的只是提出申請,而要圍繞重新鑒定申請準備充分合理的理由,要盡量搜集證據,要盡其所能。比如對鑒定結論提出充分有據合法合理的異議,包括針對鑒定程序和鑒定結果等等。
這方面,可以參考的法律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一)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內容,以及第2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等內容。但“何謂“鑒定程序嚴重違法”、“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無明確和具體的標準。所以就大有文章可做,完全在於當事人自己的努力了。聘請專業律師就顯得尤為重要。比如,有些當事人在提出重新鑒定申請后並不能提出充分的理由,或者提出了充分的理由而法官並不支持。那麼可能最終會放棄重新鑒定申請,或者無奈得同意不滿意的鑒定結論。很多當事人不懂得可以利用依法申請法官迴避或者投訴的手段來達到重新鑒定的目的。
二、向司法行政機關投訴反映,以達到撤銷違法司法鑒定結論的目的。
如果司法鑒定機構違法違紀進行司法鑒定活動,則可以向省級司法行政部門投訴。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理從而使得原鑒定結論作廢或者司法鑒定結構主動撤銷違法的鑒定結論。
當前的司法鑒定實踐中,鑒定機構作為商業主體很多都存在委託受理把關不嚴,鑒定結論草率,鑒定程序不規範,鑒定暗箱操作及受賄腐敗的問題。所以投訴舉報司法鑒定機構違法行為的方式也是可以考慮選擇的。
三、主動搜集其他證據推翻鑒定結論,使得鑒定結論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細心的當事人會發現,正規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首頁會有一份“聲明”。其內容往往包括什麼委託人應當向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並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之類的話語。言外之意,鑒定意見是基於檢材真實、完整、充分、合法等基礎之上。如果我們能夠搜集到有關否定檢材真實、完整、充分、合法的證據,則鑒定意見失去基礎,自然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另外,針對那些缺乏分析論證只有粗糙含糊性結論的鑒定意見書,我們也可以自行委託更加權威的鑒定機構來做出精益求情論述細緻嚴密的鑒定意見來向法庭提交。儘管這種鑒定意見可能法官不予理睬。但對法官絕對會起到一定的影響。因為都是意見,法官更喜歡意見的分析推理而不只是口號性的結論。
以上是我們在辦理涉及司法鑒定案件中積累的一些經驗,和大家分享一下,希望對迷茫的當事人有所幫助。
司法鑒定協議書,是指司法鑒定機構在受理鑒定委託時,與委託人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的協議書。
司法鑒定協議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託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基本情況;
(二)委託鑒定的事項及用途;
(三)委託鑒定的要求;
(四)委託鑒定事項涉及的案件的簡要情況;
(五)委託人提供的鑒定材料的目錄和數量;
(六)鑒定過程中雙方的權利、義務;
(七)鑒定費用及收取方式;
(八)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因鑒定需要耗盡或者可能損壞檢材的,或者在鑒定完成後無法完整退還檢材的,應當事先向委託人講明,徵得其同意或者認可,並在協議書中載明。
在進行司法鑒定過程中需要變更協議書內容的,應當由協議雙方協商確定。
2014年8月25日,霍先生妻子的玉鐲被送到中國檢驗認證集團北京有限公司進行司法鑒定。鑒定之前,霍先生繳了2萬元的鑒定費用。9月初,鑒定結果出來,霍先生妻子的玉鐲價值為15000元到20000元。
“鑒定費都趕上玉鐲的價值了。”根據霍先生出示的發票顯示,此次“檢驗鑒定費”為20000元,由中國檢驗認證集團北京有限公司開出,時間為2014年8月25日。
這引起了公眾的質疑 司法鑒定收費是否過高?
中國檢驗認證集團北京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業務的負責人王苗林表示,鑒定霍先生妻子的手鐲屬於司法鑒定,但鑒定機構將手鐲按照藝術品進行鑒定,這與一般的司法鑒定不一樣。根據王苗林的解釋,手鐲算作藝術品,“因為它是玉石材質,即便是自己戴的。”
法醫學工作者素質參差不齊是目前 司法鑒定最大的問題所在,我國獨特的法醫學教育發展史是法醫學從業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的主要原因。很多法醫沒有經過系統化的法醫專業教育,同時由於基層法醫工作者人力資源嚴重不足,至今仍有不少法醫系由臨床醫生經過短期法醫學培訓即轉而從事法醫工作,更有非專業人員濫竽充數現象,部分地區部分法醫甚至連醫學背景都沒有。這種沒有接受過法醫學專業的系統和正規教育的法醫從業者,大多缺少法醫學的專業理念和嚴密的邏輯思維;而我國的法醫學教育模式與國外的差異又決定了學生們相較國外的培養模式下必然有相當的差距,如缺乏實踐經驗就直接上崗執業。專業素養的不足為工作的失誤埋下不可忽視的隱患,近來的許多社會矛盾皆以法醫工作者的不慎或失誤為導火線。
正如同國家的法制制度分為司法權、立法權、行政權一樣,相應地法醫鑒定也正在逐步走向司法鑒定、立法鑒定、行政鑒定三大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