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口岸協會

中國口岸協會

中國口岸協會(CHINA ASSOCIATION OF PORT-OF-ENTRY,CAOP),是經民政部核准,海關總署主管,由與口岸業務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科研院所等有關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協會成立於1994年,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現有單位會員百餘家,個人會員千餘人。

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中國口岸協會
中國口岸協會
遵循“讓主管部門放心,讓會員單位滿意”的總體建設目標,協會在海關總署的領導下,按章程辦事,貼近口岸實際,逐步形成了科學務實的辦會理念。組織全國各地口岸協會和廣大會員,堅持以“為政府部門和相關企事業單位服務,為口岸有效監管和文明高效服務,為促進國際經濟貿易和國際交往服務”為宗旨,努力發揮橋樑、紐帶、參謀、助手作用,積極開展活動:

業務範圍

信息交流、業務培訓、國際合作、諮詢服務。協會的宗旨是為政府部門和相關企事業單位服務,為提高口岸通關效率服務,為促進國際貿易和發展國際交往服務。

組織結構


組織機構示意圖
組織機構示意圖
協會的領導成員,由口岸單位的主管部門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公安部交通部鐵道部、民航總局等中央政府部門和地方主要口岸委、辦、局等有關人員組成。
協會會長由海關總署領導葉劍兼任;專、兼職副會長共有13名。協會理事會有理事219名,常務理事70名。協會現有單位會員100多個;個人會員400餘人。
協會名譽會長為全國政協委員、原鐵道部副部長石希玉;高級顧問為(以姓氏筆畫為序):李克農(海關總署副署長)、趙永吉(公安部副部長)、趙維臣(全國政協常委、原國家經貿委副主任)、洪善祥(交通部副部長兼海事局局長)、錢永昌中國交通運輸協會會長、原交通部部長)、葛志榮(國家質檢總局副局長)、鮑培德(國家民航總局副局長)、戴傑(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委員、原海關總署署長)。另聘請顧問28名。

協會成果


專題調研
為政府管理部門服務,為企事業單位服務,編髮《口岸情況反映》等專題報告。
信息交流
建立中國口岸協會網站,編髮《中國口岸通訊》、《中國口岸簡報》期刊;與《現代物流報》合作,出版《現代物流口岸專刊》(雙周刊);為全國口岸單位和會員提供信息交流的平台,反映口岸發展動態。
培訓諮詢
為會員單位和進出口企業組織多種形式的口岸相關業務培訓;協會設有專家委員會,為口岸單位和會員提供諮詢服務。
組織研討
主辦、合辦“中國口岸發展論壇”、“中國航空口岸科技發展論壇”、“中國電子口岸建設發展論壇”、“4.16誠信論壇”、“國際聯運論壇”、“東北亞煤炭市場發展論壇”、“兩岸三地郵輪發展論壇”等專題活動。
促進合作
組織全國各地口岸單位赴境外考察;組織國內沿海、中西部相互交流和合作。
編纂資料
編纂出版《中國口岸年鑒》、《中國口岸與改革開放》、《口岸工作文集》等,為全國口岸單位和會員提供系統、全面、實用的權威資料。上述活動,為政府部門提供決策參考,促進口岸單位間的交流,滿足口岸發展需求,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口岸協會。英文譯名為:CHINA ASSOCIATION OF PORT-OF-ENTRY(簡稱CAOP)。
第二條 本會是由與口岸業務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科研院所等有關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從事口岸工作業務相關的單位和個人,發揮橋樑、紐帶、參謀、助手作用,為政府部門和相關企事業單位服務,為口岸有效監管和文明高效服務,為促進國際經濟貿易和國際交往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主要是:信息交流、業務培訓、國際合作、諮詢服務、資料編纂。
(一)研究和探索口岸管理的發展戰略以及口岸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為國家制定政策提供建議;
(二)接受國家口岸主管部門委託,研究口岸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地位、作用,研究口岸發展規劃、資源整合和管理模式以及相關問題,協助國家口岸主管部門開展工作交流;
(三)搜集、整理國內外(含港、澳、台地區)口岸管理信息,編輯出版刊物;
(四)運用多種形式組織開展國內和國際友好交流和考察活動;
(五)組織開展相關專業培訓、研討會,開展諮詢服務,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事業發展需要舉辦展示會;
(六)承擔主管部門和口岸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凡擁護本會章程,自願加入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一)從事口岸工作相關業務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科研院所等;
(二)熱心口岸工作或有影響的專家、學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個人會員還需附具本會會員的推薦材料或所在單位的推薦材料;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享有優先權;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支持本會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履行會員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狀況;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5年。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註銷和更名;
(七)聘任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理事因故不能參加會議,可以委派代表出席,
第十九條 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如情況特殊,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隨時召開,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參加會議,可以委派代表出席。
第二十二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備案認可。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併辦理調整手續。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會長辦公會可以負責如下事項:
(一)審定工作計劃並督促本會各部門開展工作;
(二)決定副秘書長、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三)審定工作規則和內部管理制度;
(四)決定其他日常工作事項。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專職副會長、秘書長參加,必要時邀請有關兼職副會長、常務理事、副秘書長和部門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會長辦公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 堅持黨的路線,政治素質好;
(二)熱心口岸工作,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和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可以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會長辦公會決議、紀要和工作計劃;
(二)負責提出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部門負責人人選;
(三)負責提出工作規則、制度和工作規劃、計劃、方案;
(四)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重要口岸城市的地區性口岸協會,可申請為本會單位會員,可接受本會委託,承辦有關工作。
第五章 財務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並分別報送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財務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應嚴格執行國家財政法律、法規和海關相關制度、規定,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辦法,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兼任出納。財務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財務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暫時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財務會計工作應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業務主管單位、財政部門和國家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需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應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部門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公益性或非營利性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1年9月1日第四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