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德勃魯赫
拉德勃魯赫
德國法學家。新康德主義法學派主要代表之一。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改信自然法學。曾任柯尼斯堡大學、基爾大學和海德堡大學法學教授。1920~1924年,作為社會民主黨人,出任魏瑪共和國議員和內閣司法部長。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再次在海德堡大學任教。
1902年,以論文《相當因果關係論》獲得博士學位。第二年成為海德堡大學的私法講師,主講刑法和法哲學。在海德堡大學,他受到了“海德堡新康德主義學派”的重大影響。
1914年,他受聘擔任柯尼斯堡大學教授。以後,又任基爾大學和海德堡大學的教授。
1920~1924年,作為社會民主黨人,出任德國魏瑪共和國議員和內閣司法部長。二次大戰期間,拉德勃魯赫受到了納粹政權的迫害。戰後,又重新回到海德堡大學教書。
曾任柯尼斯堡大學、基爾大學和海德堡大學法學教授。
拉德勃魯赫以康德的先驗唯心主義哲學作為思想基礎,提出一種相對主義法學。他認為一切文化都在於實現某種價值,它不是純粹理性而是實踐理性。法作為一種文化現象,最終在於實現正義。由於正義是一個相當模糊的概念,隨之而產生的問題是如何衡量平等與不平等,以及如何對待平等和不平等的人。為了確定法的具體內容,正義觀念或原則就必須由功利觀念或原則加以補充,但功利本身又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其確切含義難以肯定,只能取決於不同的政治信念。有人認為法的最高價值是個人人格的發展(個人主義),有人認為是國家權力(超個人主義或集體主義),還有人認為是文化(超人格主義)。這3種價值觀代表了各類不同的政治信仰,是無法加以科學論證的。法學需要研究各種法律制度所謀求的政治價值,但不應對相互衝突的政治價值作出選擇。法律也不能成為相互衝突的政治價值的玩具,對正確與錯誤總要權威性地加以決定。為了維護安定和秩序,就需要法的確定性,要求由國家發布和執行法律。因而,法律制度由正義、功利和確定性3種觀念或原則構成,它們相互補充又相互衝突。只強調某一原則必然會損害其他原則。在一種法律制度中,對3項原則的比重,也是無法科學地確定的,只能取決於不同政治制度和不同信念,在這一問題上也體現了相對主義。從歷史上看,專制主義國家將功利作為法的主要原則;自然法時代僅謀求正義原則;法律實證主義則僅看重法的確定性而不顧法的正義和功利的原則。第二次世界大戰前,他認為,當這3項原則發生不可調和的衝突時,法的確定性原則應佔優先地位。戰後,他大幅度地修改了、甚至可以說放棄了相對主義法律學說,認為法應具有絕對的價值準則,在法的正義原則和實在法發生不可調和的衝突時,正義原則應佔優先地位;又認為法律實證主義的“法律就是法律”的觀點,有利於納粹政權的暴行。西方法學界認為他的這一轉變,是從新康德主義或相對主義法學轉向自然法學。著有《法學導論》和《法哲學》。
主要著作有:《法學導論》(1910年)、《法哲學要義》(1912年)、《社會主義文化論》(1922年)、法哲學》(1932)、《刑法選集》(1938年)和《英國法的精神》(1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