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變更
債的變更
債的變更是指債因一定的法律事實而改變其主體、內容或客體。債的變更只能發生在債成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
廣義的債的變更,包括債的主體的變更和債的內容的變更。債的主體的變更,又稱為債的轉移。是在債的內容不變的情況下,債權債務由第三人承受。狹義的債的變更,僅指債的內容的變更。我國學術界把債之變更通常屆定為“不改變債的關係的主體,而僅改變債的關係的內容”。已經終止的債,無變更的意義。
1、原已存在有效的債的關係
債的變更是建立在原來存在有效的債的關係上的,如果原來並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債的關係,則不會發生債的變更。
2、債的變更依據
須依當事人意思表示或者依法律的直接規定以及裁判機構的裁決進行
債的變更通常是基於當事人的約定,可以因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而變更,也可以因有形成權的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而變更,如選擇權人依法行使選擇權,將選擇之債變更為簡單之債。債的變更也可以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如債務人債務違反,致使履行債務對債權人已經沒有意義時,債轉化為損害賠償之債。債還可以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裁決而發生變更,如對於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或者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可以申請變更或者撤銷,申請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予以變更。
3、須有債內容的變更
債的變更須有債的內容的變更,而不是指債的當事人的變更。當事人對於變更債的內容的約定應當是明確的,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並且,變更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違反社會的公序良俗。
4、債的變更須依法定的方式
在當事人協商變更債的內容的場合,雙方當事人可以基於意思表示真實的原則,自由地變更債的關係,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應當辦理。在依法律規定及由裁判機構的裁判變更的場合也是如此。
債的內容的變更有以下情形:
1、標的物的變更。如標的物的種類的更換、數量的增減、質量要求的變化、規格的變更等。
3、債的性質的變更。如買賣變為租賃、原合同之債變為損害賠償之債等。
4、所附條件或者期限的變更。如所附條件除去或者增加,所附期限延長或者提前等。
5、債的擔保的變更。如設定擔保,或者使已經設定的擔保消滅等。
6、其他內容的變更。如違約金條款的變更、選擇處理爭議的機構的變更等。
債的變更有以下效力:
1、債的變更使債的內容發生改變,債務履行有了新的依據。債變更后,債的當事人都應接受變更后的債的約束,被變更的債的內容不再有效。
2、債的變更原則上僅向將來有效。即對於已經履行的債務,沒有溯及力,任何一方不得因債的變更要求對方返還已經作出的履行,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債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如果由於債的變更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受有損失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另一方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