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二局

四行二局

四行二局是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的國家金融體系的核心,四行是中國銀行,交通銀行,中國農民銀行,中央銀行,兩局是郵政儲金匯業局和中央信託局

具體內容


中央銀行

1924年,孫中山為了實現廣東革命政府的金融政策,撥交宋子文國幣3000萬元,籌設中央銀行。8月15日,中央銀行正式成立,資本1000萬元。1926年10月,北伐軍攻克武漢,收復湘鄂,廣東國民政府亦遷都武漢。是年12月,又在漢口成立中央銀行。開辦之初,發行兌換券,信用尚好,后因戰事頻繁、政變數起,遂亦自行停頓。
南京政府成立后,立即著手籌建中央銀行。1927年10月25日即制定《中央銀行條例》19條,規定“中央銀行為特許國家銀行,在國內為最高之金融機關,由國家集資經營之”,設籌備處於上海。1928年10月5日,《中央銀行條例》經國民政府修訂為20條,並由國民政府撥給資本2000萬元,於11月1日成立,總行設於上海。該行享有發行鈔票,代理國庫,募集或經理國內外公債的特權。總行設9人理事會,司立法之責,設7人監事會,司監察之責,行政權則由總裁副總裁執行,使立法、監察、行政三權分立。總裁之下設發行、業務二局。發行對於業務完全獨立,若無法定的準備金,不得濫發一紙。第一任總裁由財政部長宋子文兼任。宋子文就任時曾指出,以統一幣制,統一金庫,調劑金融為業務方針。1935年4月,資本總額增為1億元,並決定將總行遷到首都南京,在全國各地設立分行、處等機構,使之能夠有效地擔當起調劑全國金融的職責。
中央銀行享有發行鈔票、代理國庫、募集或管理國內外公債等多項特權,享有公款解撥存儲匯兌的優先權,同時經營一般商業銀行業務。在宋子文擔任財政部長和中央銀行總裁時,國民政府發行的公債很多,到1933年已達14億元以上。由於感到籌劃公債的還本付息和開發新財源吃緊,宋子文與蔣介石發生矛盾,蔣介石讓孔祥熙接替宋子文的職務。

中國銀行

中國銀行的前身是清政府的戶部銀行,成立於1904年;1908年7月改稱為大清銀行。辛亥革命后,大清銀行由中華民國政府接管,改組為中國銀行。1913年8月,北京的總行開始營業。各省在原大清銀行的基礎上也陸續成立分行。1927年以前,該行主要是商股,實權掌握在江浙資本家集團手中,總經理馮耿光。
因有代理國庫發行鈔票之特權,中國銀行的業務發展很快。1916年袁世凱稱帝,“二次革命”期間,北洋政府頒布了中國銀行停兌令。惟有上海分行在張嘉璈主持下,堅不奉令,另組股東聯合會與上海紳商各界合作,繼續兌現。中國銀行上海分行的信用更為民間所崇信。1917年該行修改條例,除官股外,又招足商股1000萬元。此後,官股漸改商股,而維持市面金融的責任並不因此而鬆懈。到1928年,該行的資本已達1900餘萬元,該行雖無中央銀行之名,但在發行紙幣,代理國庫,調劑市面,安定金融等方面實際起到了中央銀行的作用。
國民政府成立以後,將中國銀行總管理處遷到上海,並加入官股500萬元,使商、官合股共2500萬元,官股佔1/5。南京政府將其改為特許的國際匯兌銀行,其業務是:(1)經理政府發行海外公債及還本付息事宜;(2)經理政府存在國外之各項公款及收付事宜;(3)發展及扶植海外貿易事宜;(4)代理一部國庫事宜,並仍有發行兌換券之特權。此外還經理國內外匯兌及貨物押匯、商業期票及匯票之貼現。由臨時股東會選張嘉璈為總經理,由國民政府任命李銘為董事長。1935年,國府財政部修訂條例,以金融公債加入新官股1500萬元,資本總額變為4000萬元,官商各半,並調任張嘉璈為中央銀行副總裁,由常務董事長宋漢章兼任總經理,並派宋子文擔任該行董事長。這樣,中國銀行就完全由國民政府控制了。

交通銀行

交通銀行是1907年由清政府的郵傳部奏准設立的,是清政府的國家銀行。1914年,交通銀行改訂章程,股本總額增為1000萬元,並可代理國庫,經付公債本息,代收稅款,辦理國內外匯兌等業務,它當時成了北洋政府的國家銀行。在1927年之前,其資本主要是商股。國民政府成立后,加入官股200萬元,並將總行遷到上海,使之成為“政府特許發展全國實業之銀行”。其業務是:(1)代理公共實業機關發行債票及經理還本付息事宜;(2)代理交通事業之公款收入事項;(3)辦理其他獎勵及發展實業計劃;(4)代理一部分之國庫事宜,並得發行兌換券。1935年,財政部頒布新條例,撥發金融公債1000萬元,增加官股至1200萬元,使官股佔55%。並派蔣介石的親信胡筆江擔任董事長,由唐壽民任總經理。這樣,又控制了交通銀行。

農民銀行

中國農民銀行原為豫、鄂、皖、贛四省農民銀行,總行設在武漢,分別在四省境內設立分支機構。資本總額為1000萬元,由財政部認股250萬元,以融通農業資金,復興農業經濟為目的,於1935年4月1日正式改組為中國農民銀行。其業務包括:(1)收受存款;(2)辦理匯兌;(3)買賣生金銀及有價證券;(4)動產不動產之抵押放款及保證信用放款;(5)經營農業倉庫及放款於農產農具之改良事宜與農民合作社;(6)發放農業債券及農業流通券;(7)農業票據貼現。董事長孔祥熙,總經理葉琢堂。
到1935年夏天,國民政府不僅有了自己的中央銀行,而且完全將中國和交通兩行控制在手,同時又將四省農行改組為中國農民銀行,成為國家特許的專門農行。這就是國民政府的四大國家銀行,它們既是國民政府國家資本的核心,又是國民政府用來擴大國家資本最重要最有效的工具。

中央信託局

中央信託局是1935年8月由中央銀行投資1000萬元,呈准國民政府成立的,是專辦購買軍火和儲蓄保險事宜的中國最大的信託機構。

郵政儲金匯業

中國郵政局最早在1898年已開辦匯兌業務,1908年又開辦儲蓄業務。到1929年,通匯的郵局及代辦所有374處,辦理儲蓄業務的郵局有206處。1930年,南京政府通過法令,將全國的郵政局改為郵政儲金匯業局,使其業務更擴大了;並規定,凡中央、中國、交通三行未設分支機構的地方,國民政府的一切款項均由郵政儲金匯業局轉飭當地郵局代辦。

控制方法


以上所述的“四行二局”,是國民政府國家資本金融體系的核心,是控制和支配全國貨幣金融的總樞紐。通過1928年和1935年先後兩次改組中國銀行和交通銀行,中國銀行資本總額中官股比例由20%上升到50%,交通銀行的官股比例上升到60%。國民政府建立和掌握了“四行二局”以後,又運用各種辦法,通過四行把其他商業銀行和錢莊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在手。
1.採取加入股金實行官商合辦的方式控制了“中國國貨銀行”、“農商銀行”等。
2.利用經濟援助控制了中國成立最早的“中國通商銀行”、“中國實業銀行”、“四明商業儲蓄銀行”等。
3.利用資金周轉不靈進行收買控制了“廣東銀行”。
4.利用人事改組進行間接控制的有浙江實業、浙江興業、上海、新華等商業銀行。在這些銀行中都滲進了國民政府的官僚勢力而被控制。至於北四行,雖未被直接控制,但在業務上也不能不依賴“四行二局”的扶植,從而間接受其控制。

舊式錢莊


舊式錢莊,自從“廢兩改元以來,已失去操縱兩、元兌換的主要業務,境況日趨沒落。1934年下半年,中國白銀大量外流,銀根吃緊,上海地價狂落,一向以地產“道契”為重要營業的上海錢莊業多數陷於周轉不靈。這時,國民政府以救濟危機安定市面為名,命令中國、中央、交通三行借款1800萬元,由財政部組織“錢莊監理委員會”,對上海錢莊進行管理監督。這樣,這一封建性質的信用機構也受到了國家資本的控制,而失去獨立性,變成國家銀行的附庸了。
1935年11月法幣政策實施以前,國民政府的國家金融體系已完成了對全國金融業的控制,並在資本實力上佔了優勢。如全國共有銀行159家,資本總額為3.68億元。其中,三家國家銀行就有資本1.59億元,佔全國資本總額的43.3%。再加上官商合辦的省市立銀行資本總額3700多萬元,由商業銀行改辦成官商合辦的五家銀行資本額2000萬元,合佔全國銀行資本額竟達58%。這說明,國家資本金融統治網已建立起來,它為國民政府的幣制改革提供了可靠的物質保證和必備條件。而法幣政策實施以後,國民政府國家資本對全國金融業的控制就更加嚴密了。抗戰爆發,國家四行二局依照國民政府的指示;首遷南京,繼遷武漢,從1938年底又西遷“陪都”重慶。國家行局不僅負有支應餉匯,調劑金融的歷史使命,而且要配合政府的經濟政策,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調劑政府收支平衡。為適應戰時緊急狀態的需要,1939年10月,根據9月8日國民政府公布的《戰時健全中央金融機構辦法》,正式組成四行聯合辦事處,負責辦理政府戰時金融政策有關各種特殊業務,總處設理事會,理事會設主席,由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蔣介石兼任。下設秘書處,主管一切日常事務,由主席任命秘書長一人主持日常工作。財政部授權聯合總處理事會主席,在非常時期,對中央、中國、交通、農民四銀行,可為便宜之措施,並代行其職權。這就是說,四聯總處已成了四行之上的中央銀行,蔣介石已成了這個銀行的主席,可以全權統制和調動全國的貨幣金融。

專業方向


四行二局
四行二局
四行在其形成和發展過程中,專業方向已比較明確。為了完成四行專業化,1942年5月23日,四聯總處理事會規定;中央銀行應以集中發行,統籌外匯收付,代理國庫,調劑金融市場等為主要業務;中國銀行應以發展和扶助國際貿易,辦理國際貿易有關事業的貸款與投資,受中央銀行的委託,經理政府國外款項的收付,及經辦進出口外匯及僑匯等為主要業務;交通銀行應以辦理工礦、交通及生產事業的貸款與投資,公司債及公司股票的經募或承受等為主要業務;中國農民銀行應以辦理農業生產貸款與投資,土地金融、合作事業的放款,農業倉庫信託及農業保險等為主要業務。自此,四行專業化已基本完成,它們分頭負起扶助農、工、礦、交、商各業生產建設和調劑全國金融的責任。

形成歷史


四行二局
四行二局
四行二局
中國明朝末年出現了類似銀行的錢莊和票號。鴉片戰爭后,一些外商銀行紛紛進入中國開展金融業務,並憑藉其特權攫取了巨額的利潤。中國境內第一家銀行是1845年英國人設立的麗如銀行,1897年中國通商銀行作為中國人自辦的第一家銀行開始營業。 20世紀30年代,統治舊中國的國民黨政權建立了以中央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中國農民銀行、中央信託局、郵政儲金匯業局、中央合作金庫(簡稱“四行二局一庫”)為主體,包括省、市、縣銀行及官商合辦銀行在內的金融體系。此外還有一批民族資本家興辦的私營銀行及錢莊,其中約三分之一集中在上海,但多半規模不大且投機性強,在經濟運行中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

演進


四行二局
四行二局
隨著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節節勝利,1948年12月1日在石家莊成立了中國人民銀行,並開始發行人民幣。1949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遷入北平。新中國成立前後,根據1948年4月在北平召開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對官僚資本銀行進行了接管,並分不同情況進行停業清理或改組為專業銀行;將官商合辦的4家銀行改組為公私合營銀行;對私營銀行則進行整頓和改造;還取消了在華外商銀行的一切特權,並禁止外國貨幣在國內流通。新中國成立后,中國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了由中國人民銀行“大一統”的銀行體系,即銀行不劃分專業系統,各個銀行都作為中國人民銀行內部的一個組成部分,從而使中國人民銀行成為既辦理存款、貸款和匯兌業務的商業銀行,又擔負著國家宏觀調控職能的中央銀行。
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十年動亂結束,中國的銀行體系也開始恢復和重建。1978年12月召開的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開始全面糾正“文化大革命”及其以前的“左”傾錯誤,使中國進入了改革開放的新時期。我國的銀行業在鄧小平理論的指導下,走上了改革開放的道路。
從1977年至今,中國商業銀行的發展大體上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階段。體系重建階段(1977—1986年)儘管在1978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恢復了其獨立的部級單位的地位,但其所擔負的商業銀行與中央銀行的雙重職能並未改變。從1979年初開始,在改革開放方針的指引下,相繼恢復了主管農村金融業務的中國農業銀行,從中國人民銀行中分設出了主管外貿信貸和外匯業務的中國銀行,從財政部中分設出了主管長期投資和貸款業務的中國人民建設銀行,1981年底又成立了負責接受國際金融機構貸款及其他資金轉貸給國內企業的中國投資銀行
1983年9月17日,國務院發文明確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的職能,同時決定成立中國工商銀行,接辦中國人民銀行原有的信貸和儲蓄等商業銀行業務。至此我國基本形成了以中央銀行為領導、以四大國家專業銀行為骨幹所組成的銀行體系。
1984年10月,中國共產黨十二屆三中全會做出了《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為了發展“有計劃的商品經濟”,我國銀行體系迅速擴張。1985年人民銀行出台了專業銀行業務可以適當交叉和“銀行可以選擇企業、企業可以選擇銀行”的政策措施,鼓勵四家專業銀行之間開展適度競爭,從而打破了銀行資金“統收統支”的“供給制”,四家專業銀行還開始將其觸角伸向農村,為當時正在蓬勃發展的鄉鎮企業提供貸款。擴大發展階段(1987—1996年)隨著改革開放的進展,為銀行業的改革和發展提供了動力。
1986年12月,鄧小平要求“金融改革的步子要邁大一些。要把銀行真正辦成銀行”。1987年中國人民銀行提出要建立以中央銀行為領導,各類銀行為主體、多種金融機構並存和分工協作的社會主義金融體系。
在1987年中共“十三”大和1992年中共“十四”大精神的指引下,中國銀行業在改革中不斷擴大發展。儘管在改革開放初期就已經提出國家專業銀行要進行企業化改革,實行商業化經營,但由於這些專業銀行既從事政策性信貸業務,又從事商業性信貸業務,既難以辦成真正的商業銀行,又不利於進行金融宏觀調控。
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建立政策性銀行,實行政策性業務與商業性業務分離”之後,在1994年內相繼成立了專門辦理政策性信貸業務的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從而為國家專業銀行向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轉變創造了有利的條件。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明確了商業銀行的性質、地位及與其他金融市場主體之間的關係,並為商業銀行自主經營、提高資產質量提供了法律保障。與此同時,在改革開放的推動之下,其他類型的銀行也迅速發展。在交通銀行於1986年7月重組成以公有製為主的股份制全國性綜合銀行之後,相繼成立了中信實業銀行、招商銀行、深圳發展銀行、煙台住房儲蓄銀行、蚌埠住房儲蓄銀行、福建興業銀行、廣東發展銀行、中國光大銀行、華夏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海南發展銀行、民生銀行等12家股份制銀行。
1986年1月,在國務院主持下,郵電部與中國人民銀行分別以投資所有者和業務監管者的身份,聯合發布了《關於開辦郵政儲蓄的協議》,決定在北京、天津等12個城市試辦郵政儲蓄業務。1986年底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將郵政儲蓄業務法定為郵政企業的業務之一,從而使郵政儲蓄遍布全國,形成了一個“准銀行”系統。1995年,中國人民銀行開始在16個城市進行在城市信用社的基礎上組建城市合作銀行的試點。同年2月,中國第一家城市商業銀行———深圳城市商業銀行成立,到1996年底共有18家城市合作銀行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