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廣告協會
上海市廣告協會
上海市廣告協會成立於1986年3月27日。協會的業務範圍包括 廣告宣傳、經營的指導、協調、服務、會員 行業自律的監督,在業務主管部門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導下,進行行業管理。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 上海市廣告協會,英文名稱:SHANGHAI ADVERTISING ASSOCIATION。
第三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和指導。
第四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五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是本會的主要職能,本會緊密圍繞職能開展業務工作。
(一)學習、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有關廣告管理法規、規章,協助政府做好廣告業管理,同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廣告業的意見和建議,充分發揮政府與企業溝通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二)開展廣告業發展狀況的調查研究,積極參與廣告業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產業政策的研究、制定,接受委託參與制訂、修訂廣告業專業標準、發展規劃、准入條件,完善廣告業管理,促進廣告業發展。
(三)開展廣告業企業資質認定工作,促進企業向專業化、集約化、品牌化、規模化發展,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力,增強企業的社會責任感。
(五)拓展信息資源渠道,建立信息網路。開展廣告業統計、分析、整理、發布,收集與廣告業有關的國內外信息,為廣告業和會員單位提供信息服務。依照有關規定,參與編輯廣告業圖書、雜誌、內部刊物等,辦好廣告業網站。
(六)受政府委託或根據市場和廣告業發展需要,舉辦廣告業展覽,推廣先進的廣告創意理念、媒介設施和製作技術、設備、材料、工藝, 開
展促進廣告的創意、設計、製作、發布水平提高的活動。
(七)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積極與國際廣告組織建立聯繫,探討促進業務合作。積極支持廣告企業走向國際市場,在企業參與國際競爭等方面發揮作用。
(八)加強廣告業自律。做好廣告發布前的諮詢工作;建立廣告投訴處理機制;組織制定規範廣告業的規定、約定,推動企業依法、誠信經營,公平競爭;開展廣告業先進單位、優秀工作者的評定、表彰活動;逐步完善廣告業信用管理體系,努力構建和維護良好的廣告經營秩序;積極宣傳並向社會推薦資質優秀的廣告企業。
(九)開展廣告業維權工作。提供廣告業法律事務諮詢服務,調解廣告業內外部糾紛,針對事關廣告業發展的重大問題進行深入調研,積極反映廣告業的訴求,維護廣告業的權益。
(十)承辦政府部門授權或委託的有關事項。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宣傳政策,制定規則,學術研究,業務培訓,諮詢服務,廣告業調研,受理投訴,調解糾紛,評比交流,反映訴求。
第七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單位會員資格:
1.依法設立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主、廣告教學研究機構及其他相關經營單位。
2.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廣告業組織和其他社團組織。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六)其他符合章程規定的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形象;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支持並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其他符合章程規定的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兩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由本會收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由本會收回會員證。
會員如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做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五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三)制定、修改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更名、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會員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四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特殊情況需換屆延期的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集會員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本會負責人及其他常務理事;
(四)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六)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經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或由常務理事會決定,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個工作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代理人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應當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理事會職責中的(二)(四)(五)(六)(七)(八)款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本會負責人不得由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或舉手錶決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其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理事當場審閱、簽名。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情況特殊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的,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條 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 秘書長為專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立秘書處,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
設立辦事機構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會費;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政府資助;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五條 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資助、捐贈協議的,必須按照資助、捐贈協議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資助、捐贈協議使用資助、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資助、捐贈協議,收回資助、捐贈財產,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註銷后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捐贈社會公益組織用於公益事業,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0年6月 22日第五次會員大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為準。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