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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建
原江西省紀委駐省供銷合作社紀檢組組長
1974年8月至1976年12月,江西省新建縣望城公社下放知青;
1976年12月至1986年6月,部隊服役,歷任戰士、班長、排長、副連長、司令部副連參謀;
1986年6月至1987年2月,等待安置;
1987年2月至1992年10月,江西省紀委幹部處科員、主任科員;
1992年10月至1996年8月,江西省紀委幹部室副處級紀檢員(其間:1994年4月至1996年3月,下派貴溪縣掛職鍛煉任縣委副書記);
1996年8月至1999年3月,江西省紀委信訪室副主任(副處級);
1999年3月至2001年2月,江西省紀委信訪室副主任(正處級);
2001年2月至2007年2月,江西省紀委信訪室主任(正處級);
2007年2月至2010年10月,江西省科技廳黨組成員、江西省紀委駐省科技廳紀檢組組長;
2010年10月至2016年1月,江西省供銷合作社黨組成員、江西省紀委駐省供銷合作社紀檢組組長;
2016年2月退休。
2020年10月23日,江西省供銷合作社原黨組成員盧建被開除黨籍。
違紀被查
2020年5月11日,據江西省紀委監委消息:江西省供銷合作社原黨組成員、江西省紀委駐省供銷合作社紀檢組原組長盧建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江西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開除黨籍
2020年10月23日,據江西省紀委監委消息:經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江西省紀委監委對江西省供銷合作社原黨組成員、省紀委駐省供銷合作社紀檢組原組長盧建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盧建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與他人串供並偽造、轉移、隱匿證據;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公車私用;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插手干預基層黨組織選舉,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在幹部職工錄用、職務晉陞、安置復轉軍人等事項中謀取利益;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消費卡,退休后違規任職取酬;違反群眾紀律,充當黑社會性質組織“保護傘”;違反工作紀律,泄露紀律審查工作秘密,謀取個人利益;違反生活紀律,生活腐化墮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盧建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紀法意識淡薄,甘於接受“圍獵”;對紀檢監察事業毫無忠誠之心,執紀違紀,以工作秘密換取個人利益;對黨紀國法毫無敬畏之心,濫用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不擇手段大肆斂財,充當黑社會性質組織“保護傘”;生活腐化墮落,毫無羞恥之心,道德敗壞、品行低劣。盧建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受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且在黨的十八大、十九大后仍肆無忌憚、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情節惡劣,應依紀依法予以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江西省紀委監委決定給予盧建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依法逮捕
2020年11月,江西省供銷合作社原黨組成員、原省紀委駐省供銷合作社紀檢組組長盧建(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江西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宜春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宜春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盧建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20年12月,江西省供銷合作社原黨組成員、原省紀委駐省供銷合作社紀檢組組長盧建(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宜春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盧建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宜春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盧建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