凈噸位
凈噸位
凈噸位NT(Net tonnage)是指根據有關國家主管機關制定的規範丈量確實的船舶有效容積,即扣除不能用來載貨或載客的處所后得到的船舶可營運容積。
不能用來載貨或載客的處所包括船員的生活起居處所、船舶機械和裝置處所、航行設備處所、安全設備處所和壓載處所等。根據我國《法定檢驗規則》,凈噸位的計算,以丈量得到的各載貨處所的總容積為基準,並考慮乘客定額以及船舶總噸位和船型尺度,用公式計算求得。
向船舶徵收的各種港口使費,如船舶噸稅、船舶港務費、引航費、碼頭費、系解纜費、船舶服務費等,一般以船舶凈噸位作為計算的依據。
船舶噸稅簡稱“噸稅”。海關對國際航行船舶進出本國港口時按照船舶凈噸位所徵收的稅。目前中國對以下幾種船舶徵收噸稅:在中國港121行駛的外國籍船舶、外商租用的中國籍船舶、中外合營企業使用的中外國籍船舶以及中國租用航行於國外及兼營沿海貿易的外國籍船舶。1952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布《船舶噸稅暫行辦法》規定由海關徵收以噸為單位規定定額稅率,定額稅率又分為一般稅率和優惠稅率兩種。應徵噸稅船舶的國籍或使用權,如屬於同中國簽有條約或協定,明確規定對船舶的稅費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的國家,該船舶的噸稅按優惠稅率計征。斯里蘭卡、巴基斯坦和希臘租用懸掛其他國家國旗的船舶也適用優惠稅率。中外合營企業所有的或租用的中國籍船舶,按優惠稅率計征。至於外商以“期批租”形式租用的中國籍船舶,如果需要徵稅的,也按優惠稅率計征。對於與中國沒有簽訂貿易條約或協定的國家的船舶則按一般稅率計征。雖訂有貿易條約或協定,規定了進出口貨物關稅互惠,而未明確規定包括船舶稅費的,不應給予噸稅的優惠。已納噸稅的船舶不再繳納車船使用牌照稅。
“國際噸位丈量公約”雖於1982年7月18日開始生效,但是巴拿馬運河委員會和蘇伊士運河管理局仍然採用自己特有的噸位丈量方法。在1969年國際噸位會議召開時,上列兩個當局以觀察員身份參加。在海大494(屆)決議中曾敦促過兩個當局參加,但遲遲未正式加入,追其原因主要是維護運河自身的利益。船舶通過上述兩個運河時要出示運河當局規定的丈量證書,以證書中所列噸位納稅和付費,一般以凈噸位為依據。如通過巴拿馬運河時的過河費按每一凈噸位1.83美元計收。而凈噸位常比“公約”規則算得的大。一艘國際航行船舶除有“國際噸位證書(1969)”,如果通過巴拿馬運河或蘇伊士運河,尚需具備巴拿馬運河噸位證書或蘇伊士運河噸位證書。新的“巴拿馬運河船舶噸位丈量規則”於1994年10月1日起開始生效。巴拿馬運河和蘇伊士運河噸位丈量基本要求如下所述。
巴拿馬運河船舶噸位丈量規則簡介
“巴拿馬運河船舶噸位丈量規則”於1994年10月1日起與國際船舶噸位丈量公約接軌。總面積的丈量和計算與1969噸位丈量公約所述的丈量方法相同。
凈噸位按下述公式確定:
式中:
K4——係數,;
K5——係數,,當乘客數超過100,或DA等於或小於20.0m,則K5=0;
V——圍蔽處所總容積,m³;
DA——平均深度,,m;
N1——不超過8個鋪位的客艙中的乘客總數;
N2——其他乘客數;
——船舶乘客證書中核定的乘客總數。
蘇伊士運河船舶噸位丈量規則簡介
(1)總噸位的確定。
在量噸甲板一下的噸位;從量噸甲板到最上層甲板之間每個甲板間的噸位,包括甲板凸層;上甲板及其以上固定圍蔽處所,即上層建築和甲板室的噸位;艙口噸位超過前述3項綜合的0.5%部分。
對於上甲板以上免除計入總噸位的開敞處所,規則有詳細規定。
(2)凈噸位
總噸位減除船員處所和駕駛處所及推進處所,所得即為凈噸位。
船員處所和駕駛處所:從蘇伊士運河噸位證書可看到,船員處所和駕駛處所分列為5大項,一般船舶的起居艙室、幹部船舶起居艙室、船長起居艙室、船員專用處所以及駕駛處所。
推進機器處所:規定推進機器處所的減除,採用“多瑙規則”法,以推進機器處所丈量噸位的1.75倍除之。減除噸位的總數不得超過總噸位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