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硅酸鹽水泥

製造混凝土的水硬性膠凝材料

以適當成分的生料燒至部分熔融,所得以硅酸鈣為主要成分和較多量的鐵鋁酸鈣的硅酸鹽水泥熟料稱為道路硅酸鹽水泥熟料。由道路硅酸鹽水泥熟料,0-10%活性混合材料和適量石膏磨細製成的水硬性膠凝材料,稱為道路硅酸鹽水泥(簡稱道路水泥)。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道路硅酸鹽水泥的定義、標號、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等。
本標準適用於道路路面和對耐磨、抗干縮等性能要求較高的其他工程用的道路硅酸鹽水泥的生產和檢驗。

引用標準


GB 176 水泥化學分析方法
GB 177 水泥膠砂強度檢驗方法
道路硅酸鹽水泥
道路硅酸鹽水泥
GB 203 用水泥中的粒化高爐礦渣
GB 751 水泥膠砂干縮試驗方法GB 1345 水泥細度檢驗方法(80μm篩篩析法)
GB 1346 水泥標準稠度用水量、凝結時間、安定性檢驗方法
GB 1596 用於水泥的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 5483 用於水泥中的石膏和硬石膏
GB 6645 用於水泥中粒化電爐磷渣
GB 9774 水泥包裝用袋
GB 12573 水泥取樣方法
JC/T 421 水泥膠砂耐磨性試驗方法

定義


3.1 道路硅酸鹽水泥熟料
以適當成分的生料燒至部分熔融,所得以硅酸鈣為主要成分和較多量的鐵鋁酸鈣的硅酸鹽水泥熟料稱為道路硅酸鹽水泥熟料。
3.2 道路硅酸鹽水泥
由道路硅酸鹽水泥熟料,0-10%活性混合材料和適量石膏磨細製成的水硬性膠凝材料,稱為道路硅酸鹽水泥(簡稱道路水泥)。
註:水泥粉磨時允許加入不損害水泥性能的助磨劑,其加入量不得超過水泥重量的1%。

材料要求


4.1 石膏
天然石膏應符合GB5483的規定。
4.2 混合材料
混合材料應為符合GB1596的Ⅰ級粉煤灰、GB203的粒化高爐礦渣或符合GB6645的粒化電爐磷渣。

技術要求


道路水泥中氧化鎂含量不得超過5.0%。
道路水泥中三氧化硫含量不得超過3.5%。
6.3 燒失量
道路水泥中的燒失量不得大於3.0%。
道路水泥熟料中的遊離氧化鈣,旋窯生產不得大於1.0%;立窯生產不得大於1.8%。
如用戶提出要求時,由供需雙方商定。
道路水泥熟料中鋁酸三鈣的含量不得大於5.0%。
道路水泥熟料中鐵鋁酸四鈣的含量不得小於16.0%。
6.8 細度
80μm篩篩余不得超過10%。
6.9 凝結時間
初凝不得早於1h,終凝不得遲於10h。
用沸煮法檢驗必須合格。
6.11 干縮率
28天干縮率不得大於0.10%。
6.12 耐磨性
以磨損量表示,不得大於3.60kg/m。
6.13 強度
各標號的各齡期強度不得低於下表數值。

試驗方法


7.1 氧化鎂、三氧化二鋁、三氧化二鐵、遊離氧化鈣、燒失量和三氧化硫按GB176進行,並按下式計算鋁酸三鈣(C3A)和鐵鋁酸四鈣(C4AF)含量:
C3A=2.65(Al2O3-0.64Fe2O3)%;
C4AF=3.04Fe2O3%;
7.2 細度
按GB1345進行。
7.3 凝結時間和安定性
按GB1346進行。
7.4 干縮
按GB751進行。
7.5 耐磨性
按JC/T421進行,但試驗前,試體應在60℃烘乾24h。
7.6 強度
按GB177進行,水灰比為0.44。

檢驗規則


8.1 編號及取樣
水泥出廠前按同標號編號和取樣。每一編號為一取樣單位。水泥編號按水泥廠年產量規定:
10萬噸以上,不超過400噸為一編號;
10萬噸以下,不超過200噸為一編號。
取樣方法按GB12573進行。
取樣應有代表性。可連續取,亦可從20個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樣品,總量至少12kg。
8.2 熟料取樣及檢驗
按生產控制規程取入磨熟料平均樣,每天至少做一次化學全分析,並依此確定遊離氧化鈣和計算鋁酸三鈣、鐵鋁酸四鈣的含量。
8.3 試驗及留樣
每一編號取得的水泥樣應充分混勻,分為兩等份。一份由水泥廠按本標準第7章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一份密封保管三個月,作為仲裁檢驗用。
8.4 出廠檢驗
出廠水泥檢驗項目應包括除干縮率和耐磨性外的全部技術要求。
出廠水泥應保證標號和干縮率及耐磨性指標,並符合本標準第6章中的其他技術要求。
8.5 型式檢驗
道路水泥試製時、正式生產後原材料或工藝變化時,或長期停產後恢復生產時,應按本標準規定的全部技術要求對產品進行檢驗;正常生產時,要對每周第一個編號的水泥進行干縮率和耐磨性試驗。
8.6 廢品與不合格品
8.6.1 凡氧化鎂、三氧化硫、初凝時間、安定性的任一項不符合本標準規定的指標時,均為廢品。
8.6.2 遊離氧化鈣、鋁酸三鈣、鐵鋁酸四鈣、細度、終凝時間、燒失量、干縮率和耐磨性以及混合材料摻加晤的任一項不符合本標準規定或強度低於商品標號的指標時稱為不合格品。
8.7 試驗報告
試驗報告內容應包括本標準規定的各項技術要求及試驗結果、混合材料名稱和摻加量、屬旋窯和立窯生產。水泥廠應水泥發出日起七天內寄發除28d強度、耐磨性和干縮率以外的各項試驗結果,28d強度數值,應在水泥發出日起32天內補報。
8.8 仲裁檢驗
水泥出廠后三個月內,如購貨單位對水泥質量提出疑問或施工過程中出現與水泥質量有關的問題需要仲裁檢驗時,用水泥廠同一編號水泥的封存樣進行。
若用戶對水泥安定性、初凝時間有疑問要求現場取樣仲裁檢驗時,生產廠應在接到用戶要求后七天內會同用戶共同取樣,送水泥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驗。生產廠在規定時間內不去現場,用戶可單獨取樣送檢,結果同等有效。仲裁檢驗由國家指定的省級以上水泥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進行。

運輸貯存


9.1 包裝
水泥可袋裝或散裝,袋裝每袋凈重50kg,且不得少於標誌重量的98%。隨機抽取20袋,水泥總重量不得小於1000kg。其他包裝形式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但有關袋裝重量要求,必須符合上述原則規定。
包裝袋應符合GB9774規定。
9.2 標誌
包裝袋上應清楚標明:工廠名稱,生產許可證編號、水泥名稱,商標,標號,包裝年、月、日和編號。包裝袋兩則也應印有水泥名稱和標號。
散裝水泥應提交與袋裝標誌相同內容的卡片。
9.3 運輸與貯存
水泥在運輸與貯存時,不得受潮和混入雜物,不同標號的水泥應分別貯運,不得混雜。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水泥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技術歸口。
本標準由中國建築材料科學研究院水泥科學研究所、廣東省江門市水泥廠、四川省廣漢特種水泥廠負責起草。
本標準委託中國建築材料科學研究院水泥科學研究所負責解釋。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唐金樹、袁明棟、李佩勤、張大同、張曉明、徐奇威、黃上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