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寄物品

禁寄物品

禁寄物品是指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寄遞的物品,主要包括:(一)各類武器、彈藥。如槍支、子彈、炮彈手榴彈地雷炸彈等。(二)各類易爆炸性物品。如雷管炸藥火藥、鞭炮等。(三)各類易燃燒性物品,包括液體、氣體和固體。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氣霧劑氣體打火機、瓦斯氣瓶、磷、硫磺火柴等。

概況


禁寄物品是指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寄遞的物品,主要包括:
武器
武器
(一)各類武器、彈藥。如槍支、子彈、炮彈、手榴彈、地雷、炸彈等。
爆炸物
爆炸物
氰化物
氰化物
(二)各類易爆炸性物品。如雷管、炸藥、火藥、鞭炮等。
(三)各類易燃燒性物品,包括液體、氣體和固體。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氣霧劑、氣體打火機、瓦斯氣瓶、磷、硫磺、火柴等。
(四)各類易腐蝕性物品。如火硫酸鹽酸硝酸、有機溶劑、農藥、雙氧水、危險化學品等。
炮竹
炮竹
(五)各類放射性元素及容器。如鈾、鈷、鐳、鈈等。
(六)各類烈性毒藥。如鉈、氰化物砒霜等。
(七)各類麻醉藥物。如鴉片(包括罌粟殼、花、苞、葉)、嗎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冰毒、麻黃素及其它製品等。
(八)各類生化製品和傳染性物品。如炭疽、危險性病菌、醫藥用廢棄物等。
(九)各種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以及淫穢的出版物、宣傳品、印刷品等。
(十)各種妨害公共衛生的物品。如屍骨、動物器官、肢體、未經硝制的獸皮、未經葯制的獸骨等。
珍貴文物
珍貴文物
管制刀具
管制刀具
(十一)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遞或進出境的物品,如國家秘密文件和資料、國家貨幣及偽造的貨幣和有價證券、模擬武器、管制刀具、 、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等。
(十二)包裝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損毀其他寄遞件、設備的物品等。
(十三)各寄達國(地區)禁止寄遞進口的物品等。
(十四)其他禁止寄遞的物品。

限寄台灣


(一)郵政慣例禁止交寄:
物品的性質或其封裝有傷害郵政服務人員或污損郵件或郵政設備嫌疑的。
封口用金屬扣鈕等有鋒利邊緣,可能妨害郵件處理的物品。
各類槍械、彈藥、易爆炸性物品、易燃燒性物品、易腐蝕性物品、放射性元素及容器、烈性毒藥、麻醉藥物、生化製品和傳染性物品。
各種危害社會安全和穩定的以及淫穢的出版物、宣傳品、印刷品等。
各種妨害公共衛生的物品。
對方禁止進入或流通的文件或物品。
除上述的一般規定外,還應遵從海關部門的有關規定。
(二)台灣地區郵政規定禁止交寄:
封口用金屬扣鈕等有鋒利邊緣,可能妨害郵件處理的物品。
易燃、易爆裂或其它危險物品。但備案機構以特殊方法封裝互寄的易壞生物學物料,經相關主管部門核發運輸憑證的,不受此限制。
活生動物。但蜜蜂、蠶、水蛭、由備案機構互寄的寄生蟲或為消除害蟲的蟲類不受此限制。
放射性物品。
鴉片、嗎啡及其它麻醉物品。但經相關主管部門核發運輸憑證或司法機關、司法警察機構備文證明,供訴訟證據用途的,並作保價或申報價值包裹互寄,或作保價包裹用於醫藥或科學研究,經寄達局准許的物品,不受此限制。
猥褻妨害風化的文件或物品。
寄達地禁止進入的文件或物品。
台灣地區有關主管部門禁止發售及製造的文件或物品。但由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書面證明為訴訟證據用途的,做掛號信函或包裹互寄,不受此限制。
彩票及與彩票有關的廣告傳單。
其它法令規定的違禁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