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廣州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衛生和計生文化廣電和新聞出版部門職能轉變及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穗府〔2014〕2號)精神,設立廣州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簡稱市衛生計生委),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對區域性中小學生衛生保健機構的審批。
2.取消承擔屍檢任務機構審批。
3.取消食品生產經營衛生許可。
4.取消公園、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衛生許可。
5.取消申領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初審。
6.取消醫療廣告證明初審。
7.取消對準予註冊和註銷註冊醫師備案。
8.取消對執業醫師調離、退休、退職、被辭退、開除等情形的備案。
9.取消核發麻醉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印鑒卡備案。
11.暫時停止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核發(婚前醫學檢查項目),交由具備條件的行業協會實行自律管理。
12.暫時停止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資質認定,交由具備條件的行業協會實行自律管理。
13.暫時停止職業病診斷機構資質認定,交由具備條件的行業協會實行自律管理。
14.根據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下放的職責。
1.將除建築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含3萬平方米)的商場、大型展覽館和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綜合性公共場所,五星級和按五星級標準設計的賓館酒店,地鐵以外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核發(含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場所的預防性衛生審查)下放區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
2.將醫療、保健機構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許可審批下放區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
3.將外籍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核准、港澳台醫師來內地短期行醫核准下放給南沙區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
4.將設置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及港澳台資獨資醫院的初審和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設置的獨資、合資、合作門診部的執業登記及日常監管職能下放給南沙區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
5.根據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三)划轉的職責。
將原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職責划給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增加的職責。
1外國醫療團體來華短期行醫的審批。
2外籍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核准、港澳台醫師來內地短期行醫核准。
3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許可。
4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
5市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審批和校驗。
(五)加強的職責。
1.協助推進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協助推進醫療保障、醫療服務、公共衛生、藥品供應和監管體制綜合改革,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調整完善生育管理政策,加強計劃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加強對基層計劃生育工作的指導,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和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3.推進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在政策法規、資源配置、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宣傳教育、健康促進方面的融合。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
4.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加強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培養。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衛生和計劃生育、中醫藥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以及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規劃,起草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擬訂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協助推進我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統籌規劃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和計劃生育規劃的編製和實施。
(二)負責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疾病實施防控與干預,組織實施免疫規劃工作。制定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和措施,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指導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置,負責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
(三)負責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的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參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四)負責組織擬訂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全市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五)負責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的行業准入管理並監督實施。制定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社會急救醫療網路、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制定和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協助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係,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七)組織實施國家藥物政策和基本藥物制度,提出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
(八)貫徹落實國家生育政策,調整完善生育管理政策,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劃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劃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實施計劃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劃,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組織建立計劃生育利益導向、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群眾團體履行計劃生育工作相關職責。
(十)負責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化建設,加強全員人口信息系統建設,參與全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
(十一)制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配合建立流動人口流入地、流出地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互聯互通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二)組織擬訂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建立完善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並指導實施。
(十三)組織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劃生育相關科研項目。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院校醫學教育和計劃生育教育,組織實施畢業后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
(十四)指導區、街(鎮)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組織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考評工作。監督落實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五)負責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含廣州地區部屬、省直屬單位及駐穗部隊),組織指導交流合作與援外工作,開展與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指導和監督中央、省、軍隊、武警駐穗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
(十六)承擔市委保健委員會、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領導小組、市無償獻血工作委員會和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市重大活動與重要會議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辦市委、市政府、上級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設2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與保衛處合署)。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外事、僑務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建議提案辦理、重要事項督辦、對口幫扶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開展內部的安全保衛、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穩定工作。
(二)規劃財務處。
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編製和組織實施區域衛生和計劃生育規劃,統籌規劃與協調衛生和計劃生育資源配置;編製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預算、決算,監督預算執行;指導、監督計劃生育經費、獎勵扶助經費、社會撫養費及市級衛生事業經費的管理使用,推動完善衛生和計劃生育事業經費投入機制;指導直屬單位財務管理,組織實施財政支出項目績效評價;提出醫療衛生服務價格建議,協同管理衛生醫療服務價格和規範服務行為;擬訂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計劃,監督大型醫用設備配置和使用;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體系建設;指導直屬單位的政府採購、招投標和後勤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和資產管理。
(三)審計與基建監督處。
負責對直屬單位的財政預算資金、自有資金、財務收支、基本建設投資、設備購置、藥品和醫用耗材購銷、醫療服務價格、專項資金使用等進行審計監督;負責直屬單位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指導直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協調、督導直屬單位的基本建設工作。
(四)信息與統計處。
負責衛生和計劃生育的信息化建設和統計工作;制定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化標準規範應用和信息安全保護體系建設;負責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化項目的統籌規劃、立項審查、指導管理等工作;負責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數據統計和分析工作;承擔全市全員人口信息系統建設,參與全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組織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統計調查工作。
(五)審批管理處。
負責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制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許可的規章制度和辦事流程並組織實施;辦理衛生和計劃生育方面的行政許可、審批、註冊和備案事項;受上級部門委託組織開展相關行政許可、審批、註冊和備案工作的資料審核、現場檢查工作;負責各項審批事項的諮詢工作。
(六)政策法規與體制改革處。
組織綜合性政策調研,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發展政策;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立法計劃,組織協調衛生和計劃生育法規、規章的起草、報批工作;審查、管理衛生和計劃生育規範性文件;負責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系統落實執法責任制;組織協調落實本部門執法責任制;協助推進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有關工作。
(七)衛生應急辦公室。
擬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規劃、制度、預案和措施;組織協調與指導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分析評估等衛生應急活動;組織實施對突發急性傳染病防控和應急措施;對重大災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輻射事故等突發公共事件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負責指導直屬單位開展反恐工作。
(八)疾病預防控制處(與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處合署)。
擬訂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疾病防控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發生和疫情的蔓延;指導區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組織直屬單位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承擔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按照職責分工承擔放射衛生、環境衛生、職業衛生和學校衛生等相關業務管理工作;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交流;參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參與擬訂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條件和檢驗規範。
(九)醫政處。
擬訂醫療機構、醫療技術應用、醫療質量、醫療服務、醫療安全、社會急救醫療網路、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政策、規範、標準並組織指導實施,承擔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醫療質量評價和監督體系的有關工作;擬訂醫務人員執業標準和服務規範;指導醫療機構葯事、醫療機構感染控制、醫療急救體系建設、臨床實驗室管理等有關工作;擬訂公立醫院運行監管制度;承擔市無償獻血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承擔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保障工作;負責平安醫院建設、預備役醫院建設。
(十)基層衛生處。
擬訂農村衛生和社區衛生政策、規劃、規範,並組織指導實施;監督指導基層衛生政策的落實;指導全市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工作;指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落實基本醫療服務、公共衛生服務等工作任務。
(十一)婦幼健康服務處(與基層計劃生育服務管理處合署)。
擬訂婦幼衛生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政策規劃、技術標準和管理規範;指導婦幼衛生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和督促基層加強計劃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推進基層計劃生育工作網路建設;指導開展婦幼衛生保健、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生殖健康服務等工作;依法規範計劃生育葯具管理服務工作;組織對申請再生育夫婦的病殘兒的醫學鑒定;指導節育手術併發症的預防、鑒定和治療;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出生缺陷防治和孕前優生健康檢查的工作,做好優生優育服務工作。
(十二)綜合監督處。
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綜合監督工作和具體行政執法工作;承擔職責範圍內的放射衛生、環境衛生、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承擔學校衛生、計劃生育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公共場所、飲用水安全、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組織查處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違法案件。承擔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衛生保障工作。
(十三)藥物政策與基本藥物制度處。
貫徹落實藥物政策,組織並督導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參與制定省級基本藥物目錄,參與擬訂省級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組織研究基本藥物制度實施的扶持、補助政策,提出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參與擬訂藥品採購相關規範並指導實施。
(十四)中醫藥管理處。
組織擬訂中醫藥、中西醫結合的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和管理中醫、中西醫結合的醫療機構,對基層和其他醫療機構的中醫藥業務進行指導和管理;負責組織中醫藥科研、人才培養、學術交流工作和發掘、整理、繼承祖國醫學遺產工作。
(十五)計劃生育家庭發展處。
研究提出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議,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及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擬訂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政策;承擔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擬訂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相關問題的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
(十六)考核評價處。
統籌衛生和計劃生育綜合治理工作;組織實施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經常性檢查及年終考核工作;組織實施醫改、婦幼衛生和基層衛生等工作的績效考核和監督檢查;研究和完善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工作;指導區、街(鎮)實施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監督指導全市醫療機構評審評價,擬訂公立醫院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承擔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七)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處。
擬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政策;推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公共服務均等化;加強流動人口動態監測;指導區、街(鎮)完善流動人口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建立完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綜合治理服務管理及區域協作機制。
(十八)宣傳處。
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公眾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的目標、規劃、政策和規範,並組織指導實施、進行效果評估;承擔衛生和計劃生育法制宣傳教育、科學普及、新聞和信息發布;統籌協調健康城市創建工作。
(十九)科技教育處。
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科技發展規劃;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組織實施相關科研項目、新技術評估管理、適宜技術推廣、科研基地建設;組織指導醫學重點專科(專項)建設;承擔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專業技術崗位培訓工作;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和畢業后醫學教育工作;建立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專科醫師培訓和全科醫生培訓制度,並組織實施;參與指導高等醫學院校臨床教學工作;負責對外學術交流與合作。
(二十)組織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組織人事、機構編製、勞動和社會保障、計劃生育、統戰、離退休人員服務、工會、共青團、婦女和知識分子等工作;負責機關幹部隊伍和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黨建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衛生和計劃生育系統人才發展規劃;指導和協調衛生和計劃生育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認定)及聘任工作;承辦出國人員的政審和備案工作。
(二十一)幹部保健局(市委保健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市委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醫療保健及健康管理工作,負責市直各部門有關幹部的醫療保健工作;組織落實幹部保健的有關政策並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承擔市委保健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統一規劃和協調全市幹部醫療保健和康復療養基地建設,指導和協調保健工作隊伍建設的有關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由市紀委(市監察局)派駐。
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機關行政編製12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其中1名兼任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正處級領導職數22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24名。
單列行政編製3名。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數2名。
(一)指導市計劃生育協會的業務工作。
(二)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研究提出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擬訂計劃生育政策,研究提出與計劃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佈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計劃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及人口發展規劃的銜接配合,參與制定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
(三)與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1.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會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及時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於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
2.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的宣傳貫徹、跟蹤評價和技術諮詢等工作,做好標準跟蹤評價與風險監測的銜接工作,參與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和企業標準備案工作,對因食品藥品安全事故導致人身傷害的人員組織救治,負責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置,並對與食品藥品安全事故相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建立食品藥品安全、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3.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參與制定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條件和檢驗規範。
(四)與檢驗檢疫部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全市傳染病總體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與檢驗檢疫部門建立健全應對口岸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合作機制,建立和完善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通報交流機制,建立口岸輸入性疫情的通報和協作處理機制。
(五)公共衛生管理方面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公共衛生綜合協調、標準制定及監督檢查工作,安全監管、環境保護、教育、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做好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監管工作。
(六)涉及相關事業單位的機構編製調整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