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主專制政體
君主專制政體
君主專制(英語:Absolute monarchy;阿拉伯語:الملكية المطلقة),是政治學概念中定義的一種政體,又譯為君主專政、絕對君主制、絕對君主專制、絕對主義王權、絕對王權等;支持君主專制的思想被歸類為專制主義。早期埃及、希臘、羅馬至歐洲中古時代,其君主作為世人與神之間的神聖角色,不僅是世俗的首領,也是宗教的首領;中世紀歐洲則由於天主教的盛行,教宗的教權大大高於君權,君權很大程度上受到諸侯的限制,在英國甚至產生了大憲章這樣限制君權的法律傳統;16至18世紀歐洲各國紛紛加強君權,國家教會的建立使君主專制受到強化、甚至出現了政教合一的君主制國家,但從17世紀英國及其他國家開始,君權受到立憲化規範,規定其權力從人民而來。
君主專制政體指以古代君王為核心的中央集權的政治體制,它脫胎於原始社會後期的父權制。宗教祭祀與軍事征伐是君主專制的頭等大事,即所謂“國之大事,在祀與戎”。古代中國的“王”字,有兩種解釋。一是董仲舒的看法,參通天地為王;二是甲骨文中的“王”,為斧的象徵,故而歷史傳說中的周公“負斧依南向而立”。在君主獨裁製中,君主擁有最大的,一般來說無上的權利。大多數獨裁的君主是世襲的,少數是選舉出來的(比如神聖羅馬帝國的皇帝)。有時,在君主獨裁製中君主不僅是世俗的首領,而且也是宗教的首領。
君主專制必然實行中央集權,但中央集權不一定要實行君主專制。在封建社會一般實行君主專制的中央集權制度。隨著社會的發展,君主專制必然被淘汰,而中央將繼續存在。當前世界上如朝鮮等都實行中央集權的行政管理體制,但都不是君主專制政體。
中國從秦朝開始的皇帝們至少從理論上來說都是獨裁的君主。雖然中國的皇帝被尊為天子,有為全國祭天地,祈五穀的義務,但是從秦代以來,中國的行政體系是官僚體系為主,比如唐朝皇帝敕令必須令出中書,門下可封駁。雖然明清以來皇權不斷擴張,但是仍然同西歐的“絕對君主制”不同。認為中國是絕對君主專制獨裁的觀點很大程度上是五四以來被建構而成的。
歐洲中世紀君主一般也是獨裁的,但君主獨裁製在歐洲的頂峰期卻是在中世紀后,最典型的獨裁君主莫過於法國國王路易十四世了。啟蒙運動以前,當宗教與世俗的統治開始脫離的時候,歐洲中世紀的君主一般只有世俗的權力。
中世紀時期阿拉伯世界的君主也都享有無上的權利。阿拉伯帝國的哈里發和鄂圖曼帝國的蘇丹,同時也將自己看做是伊斯蘭教的首領。但這裡也有例外。
汶萊達魯薩蘭國 蘇丹:哈吉·哈桑納爾·博爾基亞王儲:穆赫塔迪·比拉(君主專制)
沙烏地阿拉伯國王:薩勒曼·本·阿卜杜勒阿齊茲·阿勒沙特(君主專制)
阿曼蘇丹國蘇丹:卡布斯·本·賽義德(君主專制)
史瓦濟蘭王國國王:姆斯瓦蒂三世(二元制君主立憲制)
特點
秦始皇
2、皇帝總攬天下大權,包括行政、財經、司法、軍事的權力,同時以武力為先導,控制宗教勢力。
3、皇帝擁有龐大的官僚辦事機構。官僚制度的趨向是皇帝任用親信隨從以取代和駕空龐大的官僚機構。皇帝相信的是身邊的僕從,而不是正常的決策行政系統。針對相位即外朝亦即正常的行政辦事機構,常採取兩種方法以制約其行政職能:一是架空,二是分權。因此,秦漢時代建立的丞相,魏晉時代就被尚書取代;魏晉後期更是出現了中書省,取代了尚書;東晉時代出現了門下省,取代了中書省;明代的內閣、清代的軍機處,同樣是內朝挑戰外朝的例子。古代正常的行政決策制度,有朝議制度、諫議制度,而這些在內朝決策中蕩然無存。
4、中央對人身控制嚴密:(1)最早實行人口統計和戶籍管理,如“什伍組織”,把百姓編入什伍之中(管仲制定,以10家為一什,以5家為一伍,什有會長,伍有伍長,對基層進行控制,有上報制度、懲罰制度);再如商鞅“連坐法”,把伍、什通過戶籍辦法編製起來,相互告發和同罪連坐。一般來說,郡縣長官為皇帝直接任命,郡縣之下有鄉(10亭為一鄉)、亭(10里為一亭)、里(25家為一里)、什、伍等組織,它們管理人民、土地和賦稅,使農民固定在土地上。結果是使得平民失去流動的可能。
明朝君主專制
公元14至15世紀之交,中國封建社會開始步入晚期;封建社會固有的各種矛盾空前激化。明朝自宣德以後,歷代君主大都荒淫腐朽,不理朝政,或荒嬉無度如武宗,或專事玄修如世宗,或靜攝深宮如神宗,或童昏暗昧如熹宗,但皇權卻不曾墜地不收。歷史上迭出不窮的后妃、外戚、權臣、宦寺、藩鎮脅制君主之禍也絕無發生。清代史學家趙翼曾慨嘆曰:“不知主德如此,何以尚能延此百六七十年之天下而不遽失,誠不可解也。”確如是,回顧歷史,秦、隋兩朝暴君繼位,二世而亡;漢、唐盛世,遇一昏君(漢元帝、唐玄宗)而中衰。而明代皇權之所以“能延此百六七十年之天下而不遽失”,其關鍵在於:一、建立了一個以皇權為中心的政治結構。二、明統治者總結和汲取了歷史上皇權陵替的經驗教訓,特別加強了對統治階級內部各種政治勢力的防範和控制。使任何政治勢力、政治派別和政治集團都無法也不可能遊離於皇權的控制之外。此外,明代皇權在政治上實行極端高壓恐怖的統治模式,企圖以血腥的暴力手段確立和維護專制主義皇權的絕對權威。諸如創設廠衛特種鎮壓機構和詔獄,製造各類政治大案、要案、血案,株連蔓引,以進行大規模的清洗和屠殺等,就是這一統治模式的集中體現。其嚴重程度在中國封建社會歷史上可以說是絕無僅有。明朝皇帝通過上述方法和措施,集立法、行政、司法、軍事、監察諸大權於一身,從而確保了專制主義皇權在統治階級內部始終佔據絕對主導地位,形成了晚期封建社會獨具特色的皇權政治。
特點
法國君主專制的代表:路易十四
②徠貴族領土處在割據狀態,在領地內貴族擁有絕對的權力,忠實於教皇,把國家放在第二。
法國君主專制的代表:路易十四
評價
從15世紀開始,王權在與教會、貴族和市民的錯綜複雜的鬥爭中,逐漸形成歐洲最早一批“新君主國”,“新君主”隨著權力的日益集中,到17世紀大都實行君主專制統治。
表現為把教會變成聽命於王權的組織;削弱大貴族權力;建立常備軍,加強王權的軍事力量,有力保障了對內統治和對外的擴張。
歐洲的君主專制統治起過進步作用,即以其強有力的手段,結束了封建的混亂局面,促進了近代民族國家興起和強大。但隨著歷史的發展,君主專制統治逐漸成為近代資本主義經濟和民主政治發展的障礙。
秦二世胡亥認為“凡所謂貴有天下者,得肆意極欲”,厲行所謂“督責”之術。“是以明君獨斷,故權不在臣也。然後能滅仁義之途,掩馳說之口,困烈士之行,塞聰掩明,內獨視聽,故外不可傾以仁義烈士之行,而內不可奪以諫說憤爭之辯。故能犖然獨行恣睢之心而莫之敢逆。”結果導致強大的秦王朝“二世而亡”。君主事必躬親,一人獨斷,勢必造成上下梗塞,萬機廢弛。王莽就是這樣一個典型。“莽自見前專權以得漢政,故務自攬眾事,有司受成苟免。諸寶物名、帑藏、錢穀官,皆宦者領之;吏民上封事書,宦官左右開發,尚書不得知。其畏備臣下如此……莽常御燈火至明,猶不能勝。尚書因是為奸寢事,上書待報者連年不得去,拘系郡縣者逢赦而後出,衛卒不交代三歲矣。”
被稱為一代明君的唐太宗曾對皇權穩定與皇權效能之間的辯證關係做過精當的論述:“以天下之廣,四海之眾,千端萬緒,須合變通,皆委百司商量,宰相籌畫,於事穩便,方可奏行。豈得以一日萬機,獨斷一人之慮也。且日斷十事,五條不中,中者信善,其如不中者何?以日繼月,乃至累年,乖謬既多,不亡何待!”唐太宗與諸侍臣的一段對白鮮明地體現了其為君之道。“上問房玄齡、肖瑀曰:‘隋文帝何如主也?’對曰:‘文帝勤於為治,每臨朝,或至日昃,五品以上,引坐論事,衛士傳餐而食;雖性非仁厚,亦勵精之主也。’上曰:‘公得其一,未知其二。文帝不明而喜察;不明則照有不通,喜察則多疑於物,事皆自決,不任群臣。天下至廣,一日萬機,雖復勞神苦形,豈能一一中理!群臣既知主意,唯取決受成,雖有衍違,莫敢諫爭,此所以二世而亡也。朕則不然。擇天下賢才,置之百官,使思天下之事,關由宰相,審熟便安,然後奏聞。有功則賞,有罪則刑,誰敢不竭心力以修職業,何憂天下之不治乎!’因敕百司:‘自今詔敕行下有未便者,皆應執奏,毋得阿從,不盡己意。’”正因為唐太宗能適度使用皇權,充分發揮大臣的輔政作用,故能成就輝煌千古的“貞觀之治”。
君主專制制度是封建專制主義政治形態最本質的反映。法國傑出的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說過:“在專制的國家裡,政體的性質要求絕對服從;君主的意志一旦發出,便應確實發生效力,正像球戲中一個球向另一個球發出時就應該發生它的效力一樣。”皇權(或稱君權、王權)僅就詞意而言,無非謂皇帝(或君主、國王)個人執掌的權力而已。但將其置於政治學範疇和中國封建社會具體歷史進程中進行考察,則包涵了多方面的意義。中國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政治制度萌芽於戰國,確立和鞏固於秦漢。這一體制由三項基本制度構成:即皇帝制度;等級官僚制度;地方郡縣制度。其中皇帝制度居於核心和主導地位,影響並制約著其他兩項制度的發展變革。
研究中國政治史的人幾乎一致認為,自秦、漢確立皇帝制度后,皇權遂不斷加強,至明、清而躋於頂峰。這就給我們提出了一個必須解答的概念問題——皇權強大的政治內涵是什麼?即怎樣從政治學角度去理解皇權的強大。以往一些研究著作在論及這一問題時,多以歷朝政治制度的變革作為皇權強化的標誌,認為君主通過改制達到了分權於下而集權於上的目的。這種說法固然不無道理,但卻很難作為一種政治學的概念標準來判斷皇權的強大與否。歷代專制君主雖殫精竭慮企圖集全部大權於一身,但做到一人真正“獨治”全國是根本不可能的。因此各個朝代的政治改革,或是將中樞權力從一個機構轉移到另一個機構;或是將其分割,交由若干機構、若干人共同執掌;最高明的“創製”如明清統治者,是在皇帝和政府之間建立一種新型的權力中介機構,以確保皇權對中樞權力的控制。
那麼,怎樣衡量皇權在政治上是否強大呢?筆者認為,這一問題的結論必須依據兩個條件,二者缺一不可:其一,皇權的穩定。其二,皇權的效能。所謂皇權的穩定,是指皇權在各種政治力量中佔據絕對主導的地位,皇權能夠有效地防止和鎮壓任何企圖反抗、顛覆、或者威脅皇權的異己勢力。而皇權的效能,是指皇帝能夠不受阻隔地貫徹自己的意旨,並且作為最高權力載體,有能力指導和推動整個國家機器進行卓有成效的工作,發揮本身的政治功能。“令海內之勢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莫不制從。”皇權不穩定,自然談不上強大,而皇權無效能,就不會有真正的穩定,個中道理是不言而喻的。有些論者往往把皇帝大權獨攬、恣意妄為視作皇權強大的標誌,實際上皇帝過分集中權力、獨斷專行就會使皇權失去效能,並破壞本身的穩定性。
註:根據“權力需對來源負責”之原則及客觀事實或各國憲法規定,以下各國(除梵蒂岡)政府首腦皆由國家元首(世襲者)任命或兼任甚至世襲。
國家名稱 | 國家元首 | 政府首腦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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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烏地阿拉伯 | 國王:薩勒曼·本·阿卜杜勒-阿齊茲·阿勒沙特 | 國王本人兼任 | ·規定國王兼任內閣首相(大臣會議主席) |
阿曼 | ·蘇丹:海賽姆·本·塔里克·賽義德 | 蘇丹本人兼任 | 蘇丹兼任首相和國防、外交、財政大臣。 |
汶萊 | 蘇丹:哈吉·哈桑納爾·博爾基亞 | 蘇丹本人兼任 | 蘇丹兼任首相、國防大臣和財政大臣,英聯邦成員國。 |
卡達 | 埃米爾:塔米姆·本·哈邁德·阿勒薩尼 | 埃米爾本人兼任 | 由卡達埃米爾任命卡達首相。 |
史瓦濟蘭 | 國王:姆斯瓦蒂三世 | 首相:巴納巴斯·西布西索·德拉米尼 | 國王有絕對權力罷免首相及解散議會 |
梵蒂岡 | 教宗:方濟各 | 城國委員會主席:若瑟·貝德羅 | 政教合一的國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