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學生同盟
中國學生同盟
中央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方式,由全國學盟代表大會決定。第二十六條中國學生同盟的各級地方組織的代表大會(或盟員大會),每一年舉行一次。第三十條中國學生同盟的各級地方委員會。
中國學生同盟曾於2011年創建,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於2012年8月,該聯盟發布第055號文件宣布正式解散。原文件如下:由於中國學生同盟全國常務委員會委員對某些歷史問題以及中國學生同盟未來的發展有著嚴重的分歧且部分中國學生同盟領導人在某些公開場合發表錯誤的言論,導致相關政府部門的介入,以至於中國學生同盟處於生死存為的危機時刻。為了保證中國學生同盟盟員的安全;為了保存中國學生同盟的力量,在各方形式的壓力下,中國學生同盟全國常務委員會全體委員無奈的做出如下決定:我們自由退出中國學生同盟。這也意味這中國學生同盟全國常務委員會解散。對此,我們最後一次代表中國學生同盟向一年來幫助和支持中國學生同盟的單位和個人表示最衷心的感謝和最誠摯的歉意;也向中國學生同盟全體成員莊嚴承諾:中國學生同盟全國常務委員會將會承擔全部責任。我們相信兩年,最多兩年,中國學生同盟定會復出,完成我們偉大的事業――積極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促進同學德、智、體全面發展,團結和引導同學熱愛祖國;凝聚學生力量,表達和維護同學的利益;促進中華民族的統一和偉大祖國的發展。具體原因涉及國家機密,所以不能向大家透露。望諒解! 2012年8月31日,由前中國學生同盟主席唐川、中國學生同盟秘書長崔文駿發布中國學生同盟第001號文件宣布該聯盟正式重啟。
中國學生同盟第001號文件:
中國學生同盟全國常務委員會、主席團的公開信【前言】一年來中國學生同盟走過了坎坷的發展之路。每當我們很多同學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的時候,我們感慨萬千。我們認為作為一名中國學生,我們就應有責任和義務來幫助同學們。團結是我們最好的選擇。所以,我們必須頂住各方壓力讓中國學生同盟在偉大的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中國為中國學生創建一個屬於學生的民間非營利組織。
中國學生同盟章程(草案)全國學盟第一次代表大會修訂 2012/8/3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學生同盟(簡稱:“學盟”,英文譯名為:“Chinese students union”英文縮寫為:“CSU”) 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以高等學校學生、研究生和中等學校學生為主體的非營利組織。第二條 本盟的基本任務: (一)遵循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促進組織內部成員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團結和引導組織內部成員成為熱愛祖國,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要求的合格人才; (二)凝聚組織內部成員力量,在維護國家和全國人民整體利益的同時表達和維護組織內部高等學校學生、研究生和中等學校學生的具體合法權益; (三) 倡導和組織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開展健康有益、豐富多彩的課外活動和社會服務,努力為同學服務; (四)增進各民族同學的團結。加強與台灣省和港澳同學的聯繫,促進中華民族的團結和偉大祖國的統一; (五)發展同各國、各地區學生和學生組織的友誼與合作,支持各國、各地區人民和學生的正義事業。第三條 本盟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最高準則。第四條本盟意願參加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 第五條 學盟的合法性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而確定的。任何對中國學生同盟合法性的置疑都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置疑。第二章 盟員 第六條本盟實行團體會員制。第七條國民教育體系中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和中等學校的學生,高等學校和科研教育機構的研究生,國外的中國留學生承認並遵守學盟章程,願意參加中國學生同盟並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學盟的決議的,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學生同盟。盟員不再是國民教育體系中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和中等學校的學生,高等學校和科研教育機構的研究生,國外中國留學生而又沒有擔任盟內職務,應該遞交離盟申請。第八條 吸收盟員,須由本人或由同盟中央常務委員在其自願原則下填寫入盟申請表,經過學盟中央常務委員會會議討論審核批准,上報學盟中央備案。可以加入中國學生同盟。第九條 盟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和社會公德,維護國家利益,保守國家和組織機密; (二)遵守學盟章程,執行學盟決議,積極參加學盟活動; (四)依照規定交納會費; (五)密切聯繫群眾,接受學盟組織內部和群眾的監督。第十條 盟員的基本權利: (一)通過符合本會章程規定的民主程序,討論和決定本會的重大事務; (二)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實行監督; (三)在合法權益遭受損害時,可請求學盟組織幫助。 (四)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五)發起社會公益性活動,上報上一級部門審核批准 第十一條 盟員工作調動或遷移時,應轉移組織關係。第十二條 盟員有退盟自由。盟員要求退盟,應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形式提出,總結自己退盟的原因,由所在基層組織報請上一級地方組織註銷盟籍,上報學盟中央備案。第十三條 盟員無特殊情況,連續一年不參加組織活動,不與上一級組織聯繫,不按時繳納規定會費,經教育仍不改正者,應予註銷盟籍,由所在基層組織討論通過,報上級學盟組織審核,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批准,報學盟中央備案。第三章組織和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和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的指導下,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本組織的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第十五條全國學盟代表大會是中國學生同盟的最高權力機關。 (一)全國學盟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在特殊情況下,由全國學盟主席團提議,並得到全國學盟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多數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遲舉行。全國學盟代表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當選代表參加才能召開。全國學盟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實行表決制。 (二)審議和批准全國學聯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與任務; (四)修改本會章程; (五)選舉全國學聯委員會; (六)討論、決定應當由全國學聯代表大會議決的其他重大事項。 (七)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會委員,在發揚民主、充分協商的基礎上,採用無記名投票差額或等額方式選舉產生。地方組織和基層組織的領導人員在特殊情況下因工作需要不能用選舉方式產生,可以由上一級組織任免。中央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方式,由全國學盟代表大會決定。 (八)建立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和程序,完善議事、工作決策機制,使民主集中制規範化。 (九)上級組織實施對下級組織的領導,並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盟員的意見,了解情況,及時處理他們提出的問題。下級組織要貫徹執行上級組織的決定,向上級組織反映情況,請示和彙報工作,同時也要獨立處理職責範圍內的事務。上下級之間要互通信息,互相監督,下級組織有跨級檢舉權。跨級檢舉經由上級委員會開會討論審核、備案。第十六條全國學盟委員會是中國學生同盟在全國學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最高權力機關。全國學盟委員會由當選為委員的會員團體組成,每屆任期一年。全國學盟代表大會如提前或推遲舉行,它的任期相應改變。全國學盟委員會每屆任期內至少應舉行三次全體會議。委員會開會時,委員團體各派一名代表參加。委員會全體會議由全國學盟主席團召集和主持。全國學盟主席團認為必要時,對於需由全國學盟委員會決定的個別事項,可以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召集全國學盟委員開會議決。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召集的委員會議,由所在地方的全國學盟主席團成員主持。全國學盟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全國學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代表大會決議,決定全國學盟的重大事項; (二)提議召集全國學盟代表大會,由主席團開會審核; (三)選舉全國學盟主席團; (四)審議全國學盟主席團的工作報告。第十七條 新建或撤銷縣級以上(含縣級)組織,須報學盟中央批准。第四章 中央組織 第十八條 中國學生同盟的全國代表大會每一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或中央委員會委託中央常務委員會召集。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三分之一以上中央委員提出要求,可以召開臨時全國代表大會。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由中央常務委員會決定。中央常務委員會主持會議。第十九條 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議中央委員會的報告; (二)決定學盟的方針、任務和重大事項; (三)修改學盟的章程; (四)選舉中央委員,組成中央委員會。第二十條 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委員會執行全國代表大會決議,領導全盟工作。中央委員名額由全國代表大會決定。第二十一條 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 每年舉行兩次,由中央常務委員會召集。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第二十二條 中央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聽取和審議中央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討論、決定學盟的重大事項; (四)管理全國學盟的經費和財產; (五)選舉中央主席、副主席和常務委員,組成中央常務委員會。中央委員會決定中央常務委員會委員的名額,有權罷免中央常務委員會委員。如果需要選舉中央委員,可以由中央委員會選舉產生,並且由下次全國代表大會予以確認。第二十三條 中央常務委員會在中央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領導全盟工作。常務委員會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中央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同時是中央常務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第二十四條 中央委員會可根據工作需要出台相應管理條例。中央常務委員會可以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和職能機構,其主要負責人由中央常務委員會決定。第五章 地方組織 第二十五條 中國學生同盟的地方組織是: (一)省委員會,自治區委員會,直轄市委員會; (二)設區的市委員會,直轄市的區委員會,自治州委員會; (三)縣委員會,不設區的市委員會,設區的市的區委員會。第二十六條 中國學生同盟的各級地方組織的代表大會(或盟員大會),每一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經上一級組織批准,可提前或延期舉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或盟員大會),由同級委員會召集,由同級常務委員會主持會議。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同級委員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上一級組織批准。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名額,由上一級組織決定。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代表大會(或盟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和所屬上級組織的決議; (二)聽取和審議同級委員會的報告; (三)討論並決定同級委員會的重要事項; (四)選舉同級委員會委員組成同級委員會。地方各級委員會如果需要選舉委員時,由上一級委員會批准,可由同級委員會選舉產生,並且由下次同級代表大會確認。第二十八條 省委員會、自治區委員會、直轄市委員會和設區的市委員會、直轄市的區委員會、自治州委員會選舉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如設常務委員會,應選舉常務委員。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同時是常務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在委員會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領導工作。第二十九條 縣委員會、不設區的市委員會、設區的市的區委員會,選舉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任期與同級委員會相同。根據工作需要可可設必要的工作部門,其負責人選由同級委員會決定。第三十條 中國學生同盟的各級地方委員會。委員會全體會議至少每月舉行一次。各級代表大會提前或延期舉行。地方各級委員會在其代表大會(或盟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級地方組織的工作。第三十一條 在同級常務委員會(或同級委員會)閉會期間,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組成主委會議,領導民盟組織的日常工作。常務委員會(或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和若干工作部門,其負責人選由同級常務委員會(或同級委員會)決定。第六章 基層組織 第三十二條 中國學生同盟的基層組織是: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或地方委員會的直屬支部委員會、直屬小組)。第三十三條 基層組織按盟員所在單位、系統、行業或地區建立。根據工作需要,可建立基層委員會、總支部、支部。支部可劃分小組。地方委員會可根據不同情況設立直屬支部或直屬小組。因特殊情況不能編入支部的盟員,由所屬民盟組織直接聯繫。第三十四條 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或直屬支部)委員會由盟員大會或盟員代表會議選舉,委員會名額由上一級組織決定。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或直屬支部)委員會推選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以及組織、宣傳等委員。直屬小組推選組長,必要時可推選副組長。支部所屬小組推選組長,必要時,可推選副組長。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或直屬支部)委員會、直屬小組長,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改選。基層組織的建立、合併、撤銷,須報上一級組織批准。第三十五條 基層組織的基本任務是: (一)組織盟員學習學盟章程和學盟歷史; (二)傳達並貫徹上級組織的決議、決定,根據上級組織的工作布置,圍繞所在單位的中心任務,開展組 織活動; (三)反映盟員對中央和地方學盟組織的大政方針以及所在單位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發揮民主監督作用; (四)培養推薦學盟的後備幹部; (五)關心盟員的工作、學習和生活,開展思想政治工作,推動盟員做好本職工作,組織盟員參加面向社會的活動; (六)反映盟員及學盟所聯繫的知識分子的意見和要求; (七)維護和執行學盟的紀律,討論對盟員的獎勵和處分; (八)吸收盟員。第七章 幹部和紀律 第三十六條 中國學生同盟重視自身建設。依靠廣大盟員不斷加強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完善學盟機制,提高全盟素質,發揮群體作用。維護社會穩定,振興中華的偉大事業。第三十七條 中國學生同盟的各級幹部必須模範地遵守本章程,並且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政治理論水平; (二)有較強的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堅持正確方向,熱心學盟事業,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三)堅持和維護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風、有全局觀念,善於團結同志,自覺接受學盟組織和盟員的批評與監督; (四)遵紀守法,清正廉潔,以身作則,艱苦樸素,不謀私利。第三十八條 中國學生同盟注重幹部的思想政治素質,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選拔和任用幹部。選拔幹部要充分發揚民主,嚴格貫徹執行有關程序和規定。重視後備幹部隊伍建設,重視教育、培訓、選拔和考核幹部,特別是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幹部。堅持任人唯賢,反對任人唯親。建立內部監督機制,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不正之風。第三十九條 中國學生同盟的各級機關要加強職能部門的建設,實行崗位責任制,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機關工作人員要清正廉潔,克己奉公,盡職敬業,樹立良好形象。第四十條 對在社會主義建設事業或盟務工作中成績顯著或有較大貢獻的盟員和組織,學盟組織應給予表彰、獎勵。第四十一條 盟員違反民盟的紀律,損害或破壞人民或學盟的利益者,應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批評教育或處分。 (一)對盟員的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盟內職務,留盟察看,開除盟籍。處分盟員要有確鑿證據,並須經基層組織討論,上一級組織批准。開除盟籍,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組織審核,並報民盟中央批准。留盟察看,最長不得超過半年。受留盟察看處分的盟員,在察看期間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確已改正錯誤的,可以按期或提前 撤銷處分,恢復上述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開除盟籍。 (二)處分盟員時,除特殊情況外,應通知被處分盟員到會,允許其申辯,允許其他盟員為其辯護。盟員對處分有不同意見,有權向上級學盟組織直至中央申訴,有關民盟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迅速轉遞,不得扣壓。 (三)嚴禁打擊報復或誣告陷害,嚴禁用違反盟章或違犯國家法律的手段對待盟員。違犯者必須受到學盟紀律的追究。第八章 中央組織 第四十二條中央組織包括中國學生同盟全國代表大會、中國學生同盟常務委員會和中國學生同盟主席團 第四十三條中國學生同盟主席團包括時任盟主、副盟主、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修改,須經全國代表大會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或經中央委員會全體委員四分之三以上通過。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中央委員會與中央常務委員會與本章程草擬者-中國學生同盟創始人、中國學生同盟主席唐川先生,中國學生同盟創始人、中國學生同盟秘書長崔文駿先生。
唐川(消逝的紅葉):中國學生同盟創始人、中國學生同盟全國代表、中國學生同盟主席、主席團主席
崔文駿:中國學生同盟創始人、中國學生同盟全國代表、中國學生同盟秘書長、主席團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