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執業藥師協會

2003年成立的非營利性組織

中國藥師協會 是由具有藥學專業技術職務或執業資格的藥學技術人員及相關單位會員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中國藥師協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2003年2月22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中國執業藥師協會正式成立。協會於2013年11月召開了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新一屆理事會和領導機構。2014年5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正式更名為中國藥師協會。

建設宗旨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維護執業藥師合法權益;不斷增強執業藥師的法律、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不斷提高執業藥師依法履行職責的水平,保證藥品質量和藥學服務質量,保證人民用藥安全、有效、經濟、合理;促進藥品終端市場的健康發展。

常設機構


根據協會章程規定的職責任務,協會設秘書處、《中國執業藥師》雜誌社有限公司。
(一)秘書處職責
1、負責秘書處工作及財務、人事、會員發展及綜合管理工作;
2、負責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工作;
3、負責執業藥師方面的政策研究與有關法律事務
4、負責與國外有關組織的聯絡與交流。
(二)《中國執業藥師》雜誌社
1、負責《中國執業藥師》期刊的編輯、出版等工作。
2、按《廣告法》的規定及要求進行廣告活動。
3、做好期刊的發行工作。

組織機構


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或解聘;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 中國藥師協會,英文名稱:Chinese Pharmacists Association,縮寫:CPA。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具有藥學專業技術職務或執業資格的藥學技術人員及相關單位會員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 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致力於加強藥師隊伍建設與管理,維護藥師的合法權益;增強藥師的法律、道德和專業素質,提高藥師的執業能力;保證藥品質量和藥學服務質量,促進公眾合理用藥,保障人民身體健康。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履行團體職責,加強藥師的自律管理,規範藥師的執業行為,維護藥師的合法權益;
(二)參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制定,宣傳、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及合理用藥的政策措施
(三)制定藥師的職業規範、道德準則
(四)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全國合理用藥管理的工作目標、工作方案、相關管理措施和管理規範;
(五)宣傳、推廣藥學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新方法,促進藥學技術的發展和進步;
(六)組織開展國內外藥學技術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七)組織開展相關課題研究,為政府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提出建設性意見;
(八)開展藥師隊伍建設研究,加強藥師繼續教育管理,科學、有效地組織開展相關培訓工作;
(九)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中國執業藥師》雜誌和有關書籍,宣傳合理用藥知識,向專業人員及公眾提供藥學信息和健康知識服務;
(十)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表彰、獎勵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為推動合理用藥、保障公眾健康做出突出貢獻的藥師;
(十一)承擔政府委託的有關藥學學術發展、藥品合理使用、全民健康促進等方面的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一)個人會員須是具有藥學專業技術職務或執業資格的藥學技術人員。
(二)單位會員須是從事藥品使用、經營、生產、藥學教育及科研相關的單位和團體。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接受本團體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討論和決定本團體工作方針和任務;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 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團體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4 年4月16日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