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安排

產權安排

產權是關於財產的以所有權為基礎的權利束。由於物品屬性的多樣性個人偏好和能力的差異及交易的複雜性,這一權利束可以作無窮的劃分,並且通過分割、讓渡,各種權利能夠加以“組合”,這便是產權安排。

宏觀意義上的產權安排一般是通過國家法律、特別是憲法來確定的。

微觀意義上的產權安排則是指對某一個具體的資產或經濟品的權利界定。

產權安排的基本形式


產權安排形式,是指在社會經濟運動過程中,所形成的各種財產權利的歸屬形式及其各種權利的具體組合。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產權安排的具體形式主要有如下幾種:
第一,私有產權。私有產權是指財產的歸屬主體為個人,並且對所有權利的行使的決策完全是私人做出的一種產權形式。私有產權本質是給予作為個體的人對體現在物品上的那些必然發生矛盾的各種用途進行完全自主選擇的權利。這種權利並不是對物品的可能用途施以人為的或強加的限制,而是對這些用途進行選擇的排他性權利。在完備的私有產權條件下,行為人利用他的資源所採取的任何行動,都不可能影響任何其他人的私有財產的實際歸屬。同樣,在沒有經過他的許可或沒有給予他所認可的補償條件下,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合法地使用那些產權歸他所有的物品。私有產權的有效性取決於對產權規則強制實現的可能性及其為之必須支付的交易費用,而這些強制性的實現,一般地說,主要依賴於政府對產權的保護以及公眾對社會規則的認可程度。在私有產權的基礎上,任何雙方同意的契約都是被允許的,它們不必都得到政府力量的支持。而只有當契約條款違反法律時,產權的行使才會受到由政府行為而表達的社會力量的限制。另外,產權歸私人所有並非意味著所有與資源有關的權利都掌握在一個人手中,只要每個人擁有不重合的權利,多個人對某一資源或資產所行使的權利仍然具有私有產權的性質。
第二,社團產權(俱樂部產權)。社團或俱樂部,首先是一種社會成員按照某種規則建立起來的組織。它按照某種規則佔有某種資源,對自己的成員提供分享的俱樂部產品,並按照某種規則向俱樂部成員收取一定的費用,每個成員可按一定規則消費社團或俱樂部產品。當某個人對一種資源行使某種權利,而並不排斥同一團體內其他成員對該資源行使同樣的權利時,這種資源或產品便被稱為社團產品或俱樂部產品。從經濟學的意義上說,社團產權具有以下特徵:1,排他性。即只有具備某種資格、並遵守社團規則的各個成員組成的社團才能佔有和支配社團財產,並享受相應的權利,非社團人員不能享有社團產權的收益;2,不可分割性。社團產權不同於私有產權的重要特點是,社團產權在社團成員之間是完全不可分的,即完全重合的,因此,即使每個成員都可用社團財產來為自己服務,但每個成員都沒有權利聲明這份財產是屬於他的;3,社會團成員的有限性。作為社團或俱樂部產權,不論其對成員條件的要求是什麼,其成員人數都是有限的,也就是說,只有一些人能夠成為社團的成員和分享其產品,而不是全部,如果一項資源什麼人都可以享有,那麼這項資源的產權就是公共產權,而非社團產權。
第三,公共產權。公共產權是不具有排他性的產權,大家都可以為使用公共財產而自由地進行競爭,任何人都無法排斥他人使用它。公共產權還具有不可分性,財產在法律上是公眾所有,但構成公眾的每一成員都不能對財產聲明所有權。可見公共產權與社團產權有相似之處,但也存在不同之處。如在消費規模上沒有限制,每個社會成員都能享受公共財產的權益。光需像在社團產權情況下採用交費申請加入的方式;每一成員在對公共財產行使權利時,會影響和損害別的成員的利益,即存在外部性。由於公共財產向每個社會成員開放,允許他們自由進入,平等分享,並獲取乎均利益,因此,搭便車行為和產權擁擠現象就難以避免。例如公共遭路或免費公共汽車或免費公園的過度擁擠。
第四,國有產權。國有產權是指國家依法對其擁有的財疹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管在什麼樣的社會裡,國家必然擁有某些資產,像土地、河流、森林、礦藏,以及某些壟斷行業的資產等≥憲法規定國家是國有企業的唯一所有權主體,並禁止任何組織或餘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損害國有資產的行為。而在我國對國有資產實行統一所有、分級管理、企業自主經營的管理體制。因此,圍繞著國有資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等各項權能的行使,存在著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企業主管部門、各級各類中介機構和眾多企業單位等多層次的產權主體。
第五,法人產權。法人產權又稱公司產權,即關於如何行使對公司資產的各種權利的決定不是由某個自然人做出的,而是由公司的決策機構——法人代表機構做出的。一般來說,由股東代表大會投票表決出董事會,然後由董事會對於如何行使公司產權以及如何有效地利用公司資產、分配公司利潤等有關問題,通過民主表決程序進行決策。但鑒於完全一致的投票表決一般是不可能的,而多數通過原則常常能夠在重大問題上取得較滿意的結果,因此,對於公司產權來說,凡是處於少數票地位的股東對集體表決不能同意或自己的意見得不到反應時,它可採取用腳投票的形式,轉讓他的股份

產權安排的三個基本環節


產權界定是產權安排的基本職能和要求,主要包括兩個基本環節或規定,
一是把權利進行明確規定和劃分,確定其邊界和權能。一般說來,產權界定的基本要求是明晰,只有明晰才能達到界定的目的。但是,由於存在交易成本,並不是任何情況下產權都是越明晰越好,有時一定的模糊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低,更有效率,如公共汽車的月票、餐館的自助餐等,但模糊產權容易引起道德風險。
二是把權利界定給誰,歸誰所有或支配。如把產權界定給一個人就是私有產權,界定給多個人非排他使用就是共有產權,界定給一個公共群體就是公有產權。一個資產往往具有多種屬性和多重權利,有時分別界定給不同的主體會更有效率。在產權界定給誰的問題上,關鍵的問題是,人們獲得產權的依據或尺度應該如何來確定?或者說,我們因何而享有產權?產權配 置指的是按照優化原則,將初步界定了的產權通過一定方式進行調配和組合,使其發揮最大效率或最佳效用的方式。
產權配置
市場經濟條件下,產權配置的基礎是市場機制或市場交易,但是,政府應該對產權配置進行宏觀的引導和調控。產權配置的依據,有人注重效率原則,強調以是否有利於效率最大化來確定產權的配置;有人注重公正,認為公正是一切制度,包括產權制度的首要價值;有人注重公平與效率的兼顧,當然,對誰為優先又各有不同看法。不同的產權界定、產權配置方式會產生不同的社會產權結構,產權結構是社會結構的基礎,不同的產權結構會對社會道德狀況、甚至整個社會結構會產生不同的影響。
產權保護
產權保護是產權制度的關鍵環節,離開了有效的產權保護,所有的產權界定和產權配置都不可能有效實現,甚至變得毫無疑義。因此,如果說產權界定是產權安排的前提,產權配置是產權運行的基本方式的話,產權保護則是產權實現的關鍵。我們所理解的產權安排對道德的作用,就包含了產權界定、產權配置和產權保護對道德的影響和制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