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規則

產權規則

必須明確強調的是,產權規則所要求的確認和保護市場主體各自相對獨立的產權和物質利益,並不等於說要求實行財產個人私有制。

產權規則的職能


產權規則的職能和要求包括三個方面:一是確認市場主體可以合法地擁有自身獲得的獨立財產,也就是使產權明晰化;二是允許和激勵市場主體通過合法的途徑和手段使其財產和利益增殖;三是(政府)通過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等各種手段來保證市場主體的合法財產和正當利益不受侵犯,合法的產權和利益一旦遭受侵犯則必須使之得到損失補償。

產權規則的作用


產權規則是所有市場規則的最根本的制度基礎,它具有引發市場機制的基本作用。
第一,承認和保護市場主體相對獨立的產權和物質利益是商品、市場產生和發展的基本社會條件。商品是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商品交換是所有權的讓渡,商品交換雙方必須擁有各自商品的產權,才能構成交換的前提條件。馬克思認為,商品是一個天生的“平等派”,在商品交換中,“每一方只有通過雙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為,才能讓渡自己的商品,佔有別人的商品。可見,他們必須彼此承認對方是私有者”:馬克思據此認為:商品生產者之間的關係,是一種“具有契約形式的(不管這種契約是不是法律固定下來的)法的關係”。因此,在商品交換中,“人們只須默默地彼此當做被讓渡的物的所有者,從而彼此當做獨立的人相對立就行了”。儘管商品經濟所內含的權利平等,“就它的內容來說,它像一切權利一樣是一種不平等的權利”。但是,“權利永遠不能超出社會的經濟結構以及由經濟結構所制約的社會的文化發展”,商品經濟社會只能通過這種形式上的權利平等原則的遵循、貫徹,才能繁榮社會財富,為進人事實上的平等的社會發展階段創造條件。
第二,確認和保護市場主體的產權和利益,才能賦予市場經濟的內在的不竭的動力。西方市場經濟理論為構築“看不見的手”的理論提出的主要假定之一就是“經濟人”,我們過去往往只是在人性的善與惡和利他與自利的對立選擇框架內來談論這一問題。實際上,我們完全可以而且應當從“利己一利他”這樣一種相互融通的經濟和社會制度的動力機制安排框架上來認識“經濟人”——它只是對在社會生產力水平還不是充分發達、人們的思想意識和精神境界還相當有限的條件下微觀經濟活動主體趨向於追求個人物質利益和非物質利益的偏好(客觀上“給我以我所要的東西”的同時也會使他人“獲得你所要的東西”)的一種真實寫照和制度確認,通過基本經濟和社會制度來確認、保護和宣揚市場主體即“經濟人”的合法財產及其擴張需求,社會才能夠充分發揮和利用經濟行為人內在的財富追求動力,並且通過市場個體對交易費用的承擔和節約來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率。其基本機理是:承認並尊重各經濟主體在交易前所擁有的初始稟賦和初始權利,各經濟主體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極大化,就會進行市場競爭,根據市場供求變化及其價格漲跌自主決策,安排和調整其生產經營活動,力求使生產要素和資源不斷地從盈利低的部門轉向盈利高的部門,最終實現交易收益的增長,以此來擴展交易前的初始稟賦和初始權利,促進自身利益和社會公共福利。所以,奧地利經濟學家米塞斯說:“沒有財產動力的市場是不可能存在的。”
第三,明晰產權是市場行為主體真正承擔交易責任的保證。“公地悲劇”的一個根本原因在於財產保護缺位而導致市場行為自律機制缺乏、他律機制弱化所致。而明晰產權、確認和保護市場主體的各自的物質利益和財富,就能夠使市場主體以其自身的財產來承擔自身市場行為的後果,實現市場主體硬預算約束,並作為財富的所有人來保護財產、珍惜財產,從而強化市場行為的自律機制和他律機制,這就相當於為整個社會的行為規範化增添了約束力。
傳統經濟理論一般把制度性市場規則的內容主要限定為承認和維護不同主體的財產所有權,甚至把生產資料私有制等同市場規則論於一切市場經濟的制度基礎,進而把市場經濟與資本主義等同起來。現代西方主流經濟學認為,私有制是市場經濟功能發揮不可或缺的制度環境和前提,在他們看來,市場經濟的運行有三個制度環境是必不可少的:“私有制、競爭和商品的自由交換以及‘硬’預算約束。”《簡明不列顛百科全書》把資本主義定義為“自由市場經濟或自由企業經濟”,市場經濟即指“生產資料大多為私人所有,主要是通過市場的作用來指導生產和分配收人的”。《現代日本經濟事典》認為“私有財產制度”是市場經濟制度第一原則,並且認為“私有財產制度是市場經濟制度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制度”。對於私有製為什麼被認為是保證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的條件,奧地利籍著名經濟學家哈耶克對此進行了闡述,他說:“正是由於生產資料掌握在許多個獨立行動的人的手裡這個惟一的緣故,才沒有人控制我們的全權,我們才能夠以個人的身份釆決定我們要做的事情。如果所有生產資料都落到一個人手裡,不管它在名義上屬於‘整個社會’,或是屬於獨裁者,誰操有這個管理權,誰就有全權管制我們。”哈耶克把私有制的社會稱作“富人得勢的世界”,把廢除了私有制的社會稱作“只有得了勢的人才能致富的世界”,即認為在沒有市場機制運行的社會中,只有官僚階層才能夠發財致富,而這種“致富”並不能增加社會財富,並不能產生效率,是不可取的。他們的結論是,私有制與市場機制有天然的聯繫,是市場機制運行的天然需要。
應當說,私有制歷史地和市場經濟結合在一起,為市場經濟的發展奠定了較理想的基礎和環境——個體物質利益追求動力和內在約束力,但這並不能夠說明非私有制就不能奠定和營造市場經濟運行的基礎和環境,更不能夠證明已經走上公有制道路的國家非得走私有化的道路才能選擇市場經濟體制。事實上,私有製為基礎市場經濟國家的資產運作及其績效的獲得並不在於私有制本身,而在於財產的有效治理方式——委託經營和代理經營是現代資本和財富的主要經營形式,財富所有者往往並不親自經營,而是採取委託經紀人或代理人進行經營,財產的所有權與經營權是分離的,這些經紀人或代理人才是財產的實際經營者。可見,科學地設置制度安排,來激活代理經營者的動力,又賦予其有效的約束力,這才是問題的核心和關鍵。傳統形式的社會主義公有制經過產權改造和經營創新,應當能夠實現產權明晰。在此基礎上,選擇科學的制度安排來經營公有財產,同樣也會賦予這類市場行為主體——公有財產的代理人以相對獨立或完全獨立的物質利益追求動力,以及與之相聯繫的內在約束力。
總之,產權規則的實質在於通過產權制度來確認和保護市場主體的物質利益,激勵人們市場投入的動力,並且通過市場主體承擔各自財產和利益得失的風險機制來約束市場行為,從而使市場經濟具有內在的動力機制和約束機制。因而,產權規則是市場規則和市場秩序的最基本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