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息安全行業協會
2003年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
上海市信息安全行業協會是由上海地區從事信息安全產品開發、製造、經營和服務的企業和其他相關企事業單位按自願、平等原則組成,於2003年1月21日召開了第一屆上海市信息安全行業協會會員代表大會,並於2003年3月20日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登記成立的、非營利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經濟與信息化委員會。
上海市信息安全行業協會英文全稱為Shanghal Information Security Trade Association,其縮寫為SISA。是由上海地區從事信息安全產品開發、製造、經營和服務的企業和其他相關企事業單位按自願、平等原則組成,本協會於2003年1月21日召開了第一屆上海市信息安全行業協會會員代表大會,並於2003年3月20日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登記成立的、非營利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經濟與信息化委員會。
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和上海市關於信息安全產業發展的方針、政策,遵守《上海市行業協會暫行辦法》,維護社會道德風尚。為會員服務,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會員的技術、生產、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增強行業的整體素質,推進上海信息安全產業的快速健康發展。
業務範圍:諮詢和中介服務,組織調研、交流、合作、培訓,舉辦會展、編輯出版等,以及政府委託的職能。
任務: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本行業的方針、政策、法規、條例,促進企業提高素質和市場競爭力。
(二)協會把行業服務作為最基礎的工作,加大對行業服務的力度和廣度,組織市場開拓、會展招商、產品推介、法律服務以及收集、整理、分析國內外有關信息安全方面的信息,辦好刊物等服務。
(三)依據國家規定,制訂並執行本行業的行規行約,恪守誠信。協助政府加強對會員單位依法經營的自律監督;對違法經營的企業,建議政府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四)發揮行業協會優勢,代表本行業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涉及本行業利益的事項,參與有關本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提出有關信息安全產業發展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五)代表本行業相關企業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等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切實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六)成為溝通會員與政府及其他社會組織的橋樑。並制訂本行業爭議處理的規則和程序,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非會員、會員與消費者之間就涉及本行業經營活動而產生的爭議事項。
(七)接受政府有關部門轉移或者委託本協會承擔的行業評估論證、技能資職考核、行業統計、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信息安全行業產品標準的制訂等職能。
(八)與國內外相關業界建立廣泛聯繫,加強國內外合作和交流。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上海市信息安全行業協會(簡稱:市信安協);英文譯名:Shanghai Information Security Trade Association ,縮寫:SISA。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等相關文件,由本市信息安全企業以及相關經濟組織和機構自願組成的,實行行業服務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嚴格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和上海市關於信息安全產業發展的方針、政策,維護社會道德風尚和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為政府與會員提供服務,積極促進上海信息安全產業的發展,推進上海信息安全保障體系的建設。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行業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信息化委員會,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社會服務局。本會同時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和活動區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是:
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本行業的方針、政策、法規、條例,促進企業提高素質和市場競爭力。
積極參與政府舉辦的有關本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聽證會,提出有關信息安全產業發展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協會把行業服務作為最基礎的工作,加大對行業服務的力度和廣度,經常向會員發布市場信息,提供市場需求導向,組織會員進行市場開拓,向社會推介行業產品,開展信息安全培訓和提供諮詢服務。
制訂並執行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協助政府加強對會員單位依法經營的自律監督,以及對違法經營的企業進行查處等工作。
制訂本行業爭議處理的規則和程序,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非會員、會員與消費者之間就涉及本行業經營活動而產生的爭議事項。
切實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可代表本行業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涉及本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或代表本行業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等活動。
接受政府有關部門轉移或者委託的行業評估論證、技能資質考核、行業統計、行業調查、行業信息發布、公信證明、價格協調、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信息安全標準的制訂等事項。
與國內外相關業界建立廣泛聯繫,加強國內外合作和交流。
第七條 本會業務範圍:諮詢和中介服務,組織調研、交流、合作、培訓,舉辦會展、論壇和編輯出版等,以及承擔政府委託的事項。
第八條 本會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
(二)本會開展活動做到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本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以舉辦的經營實體名義開展活動,則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
(四)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辦會”原則,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信息安全企業以及相關經濟組織和機構。
承認本會章程;
自願加入本會;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是:
(一)向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授權,由秘書處審核同意,併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有關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有獲得本會服務和獲取本會提供信息的優先權;
有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本會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遵守本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服從行規行約;
維護本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按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主動關心本會工作,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努力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本會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十五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六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決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提交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調離派出單位,理事資格自然消失,由派出單位及時調整更換。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召集會員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和副會長;
提議增補和罷免理事;
決定會員的入會和除名;
決定各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的聘免;
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的聘免;
決定各工作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審議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託理事單位其他人員代為出席。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增補理事,應由會員大會選舉通過。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負責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在信息安全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負責人的任期四年。會長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常務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會員大會,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領導理事會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為專職。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和考核年度工作計劃;
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協調各工作機構開展工作;
提名各工作機構的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決定各工作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會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政府資助;
在本會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議的,必須按照捐贈協議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十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資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上海的信息安全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7年01月23日本會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