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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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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法
體育法
法學術語,部門法之一。
體育法一般是指由國家制定並實施的,調整體育活動中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具體而言,國家制定和實施的體育法會涉及體育管理體制、體育產業管理、體育賽事活動組織等多項內容。除國家法之外,體育賽事的比賽規則等專門性的規則,也可視為是廣義上的體育法。
具有循序性、規範性和強制性的特徵。體育法的調整對象是體育活動中人們之間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係。
中國法學會體育法學研究會關於召開中國體育法學研究會成立大會及學術研討會暨亞洲體育法學會國際研討會的通知
中國法學會體育法學研究會各理事、會員:
經中國法學會批准,中國體育法學研究會擬召開研究會成立大會。同時,還將舉辦研究會學術研討會暨亞洲體育法學會國際研討會。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時間
9月26日報到,27-28日開會,29日離會。
二、地點
首都體育學院現代教育技術中心
地址:北京市北三環西路11號(地鐵13號線大鐘寺站往東600米路北)
三、會議內容
(一)中國體育法學研究會成立大會,審議並表決《中國體
育法學研究會章程》(草案),選舉研究會理事會,審議並表決會費標準的議案等。
(二)中國體育法學研究會學術研討會暨亞洲體育法學會國際研討會,主題為體育法治的理論和實踐問題。
(三)亞洲體育法學會理事會。
四、參會人員
中國法學會體育法學研究會會員、理事(上述參會人員即為中國體育法學研究會創始會員);中國法學會領導;亞洲體育法學會理事;特邀人員。
五、報名要求
請於7月31日前將參會回執通過傳真或郵件反饋給聯繫人。
六、費用
參會人員自行購買往返飛機票、火車票。往返交通費及住宿費用自理,會議期間餐費由會議負擔。
參會人員可住首都體育學院交流中心或留學生公寓(價格均為350元/天/標準間),若兩人合住,費用由兩人分擔。也可不住宿或住校外賓館。
七、聯繫人
中國法學會體育法學研究會秘書處 韓向飛、陳華棟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體育館路2號
郵編:100763
電話:(010)87182159、87182161
傳真:(010)87182806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首都體育學院 高岩
電話:18810348653
附件:
1.參會回執
2.參會車證(略)
中國法學會體育法學研究會2013年7月11日
附件1:
參會回執
姓名 | 性別 | 民族 | |||||||||
工作單位與部門 | |||||||||||
行動電話 | 職務或職稱 | ||||||||||
電子信箱 | |||||||||||
住宿意向 (打√) | 校內單獨房間 | 校內兩人合住 | 校外自行安排 |
我國的體育基本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1995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社會體育
第三章 學校體育
第四章 競技體育
第五章 體育社會團體
第六章 保障條件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體育事業,增強人民體質,提高體育運動水平,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發展體育事業,開展群眾性的體育活動,提高全民族身體素質。體育工作堅持以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為基礎,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促進各類體育協調發展。
第三條 國家堅持體育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體育事業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國家推進體育管理體制改革。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興辦和支持體育事業。
第四條 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體育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管理體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體育工作。
第五條 國家對青年、少年、兒童的體育活動給予特別保障,增進青年、少年、兒童的身心健康。
第六條 國家扶持少數民族地區發展體育事業,培養少數民族體育人才。
第七條 國家發展體育教育和體育科學研究,推廣先進、實用的體育科學技術成果,依靠科學技術發展體育事業。
第八條 國家對在體育事業中做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社會體育
第十條 國家提倡公民參加社會體育活動,增進身心健康。
社會體育活動應當堅持業餘、自願、小型多樣,遵循因地制宜和科學文明的原則。
第十一條 國家推行全民健身計劃,實施體育鍛煉標準,進l行體質監測。
國家實行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社會體育指導員社會體育活動進行指導。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公民參加社會體育活動創造必要的條件,支持、扶助群眾性體育活動的開展。
城市應當發揮居民委員會等社區基層組織的作用,組織居民開展體育活動。
農村應當發揮村民委員會、基層文化體育組織的作用,開展適合農村特點的體育活動。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應當開展多種形式的體育活動,舉辦群眾性體育競賽。
第十四條 工會等社會團體應當根據各自特點,組織體育活動。
第十五條 國家鼓勵、支持民族、民間傳統體育項目的發掘、整理和提高。
第十六條 全社會應當關心、支持老年人、殘疾人參加體育活動。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為老年人、殘疾人參加體育活動提供方便。
第三章 學校體育
第十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體育作為學校教育的組成部分,培養德、智、體等全面發展的人才。
第十八條 學校必須開設體育課,並將體育課列為考核學生。學業成績的科目。
學校應當創造條件為病殘學生組織適合其特點的體育活動。
第十九條 學校必須實施國家體育鍛煉標準,對學生在校期間每天用於體育活動的時間給予保證。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組織多種形式的課外體育活動,開展課外訓練和體育競賽,並根據條件每學年舉行一次全校性的體育運動會。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合格的體育教師,保障體育教師享受與其工作特點有關的待遇。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配置體育場地、設施和器材。
學校體育場地必須用於體育活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體格健康檢查制度。教育、體育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學生體質的監測。
第四章 競技體育
第二十四條 國家促進競技體育發展,鼓勵運動員提高體育運動技術水平,在體育競賽中創造優異成績,為國家爭取榮譽。
第二十五條 國家鼓勵、支持開展業餘體育訓練,培養優秀的體育後備人才。
第二十六條 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的運動員和運動隊,應當按照公平、擇優的原則選拔和組建。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七條 培養運動員必須實行嚴格、科學、文明的訓練和管理;對運動員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教育,以及道德和紀律教育。
第二十八條 國家對優秀運動員在就業或者升學方面給予優待。
第二十九條 全國性的單項體育協會對本項目的運動員實行註冊管理。經註冊的運動員,可以根據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的規定,參加有關的體育競賽和運動隊之間的人員流動。
第三十條 國家實行運動員技術等級、裁判員技術等級和教練員專業技術職務等級制度。
第三十一條 國家對體育競賽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全國綜合性運動會由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管理或者由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組織管理。
全國單項體育競賽由該項運動的全國性協會負責管理。
地方綜合性運動會和地方單項體育競賽的管理辦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條 國家實行體育競賽全國紀錄審批制度,全國紀錄由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確認。
第三十三條 在競技體育活動中發生糾紛,由體育仲裁機構負責調解、仲裁。
體育仲裁機構的設立辦法和仲裁範圍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三十四條 體育競賽實行公平競爭的原則。體育競賽的組織者和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應當遵守體育道德,不得弄虛作假、營私舞弊。
在體育運動中嚴禁使用禁用的藥物和方法。禁用藥物檢測機構應當對禁用的藥物和方法進行嚴格檢查。
嚴禁住何組織和個人利用體育競賽從事賭博活動。
第三十五條 在中國境內舉辦的重大體育競賽,其名稱、徽記、旗幟及吉祥物等標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保護。
第五章 體育社會團體
第三十六條 國家鼓勵、支持體育社會團體按照其章程,組織和開展體育活動,推動體育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七條 各級體育總會是聯繫、團結運動員和體育工作者的群眾性體育組織,應當在發展體育事業中發揮作用。
第三十九條 體育科學社會團體是體育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學術性群眾組織,應當在發展體育科技事業中發揮作用。
第四十條 全國性的單項體育協會管理該項運動的普及與提高工作,代表中國參加相應的國際單項體育組織。
第六章 保障條件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體育事業經費體育基本建設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和基本建設投資計劃,並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增加對體育事業的投入。
第四十二條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自籌資金髮展體育事業,鼓勵組織和個人對體育事業的捐贈和贊助。
第四十三條 國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體育資金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剋扣體育資金。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對以健身、競技等體育活動為內容的經營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管理和監督。
城市在規劃企業、學校、街道和居住區時,應當將體育設施納入建設規劃。
鄉、民族鄉、鎮應當隨著經濟發展,逐步建設和完善體育設施。
第四十六條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向社會開放,方便群眾開展體育活動,對學生、老年人、殘疾人實行優惠辦法,提高體育設施的利用率。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破壞公共體育設施。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佔用體育設施的,必須經體育行政部門和建設規劃部門批准,並及時歸還;按照城市規劃改變體育場地用途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先行擇地新建償還。
第四十八條 國家發展體育專業教育,建立各類體育專業院校、系、科,培養運動、訓練、教學、科學研究、管理以及從事群眾體育等方面的專業人員。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依法舉辦體育專業教育。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在競技體育中從事弄虛作假等違反紀律和體育規則的行為,由體育社會團體按照章程規定給予處罰;對國家工作人員中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 在體育運動中使用禁用的藥物和方法的,由體育社會團體按照章程規定給予處罰;對國家工作人員中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一條 利用競技體育從事賭博活動的,由體育行政部門協助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違法活動,並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在競技體育活動中,有賄賂、詐騙、組織賭博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侵佔、破壞公共體育設施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有前款所列行為,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在體育活動中,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的,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剋扣體育資金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剋扣的資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軍隊開展體育活動的具體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
第五十六條 本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條 用於全國性、國際性體育競賽的體育器材和用品,必須經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審定。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本條已被刪去)
(1)城市體育優先發展:1978-1989 年的城鄉體育政策法規
結合1978-1989 年間國家發布的相關政策法規,並從其中涉及到城鄉體育發展的內容來看,這時期國家比較重視城市體育的發展,這時期國家不僅發布了專門針對城市體育發展的政策文件,而且從城市體育協會的建立到城市體育場地設施建設的規定都在當時的政策法規中明晰地體現出來。雖然農村體育在一些政策法規中也有提到,但僅僅是“蜻蜓點水”式的描述,不夠細化。
(2)農村體育逐步發展:20 世紀90 年代的城鄉體育政策法規
《全民健身計劃綱要》指出:“提高農民的體質與健康水平是農村社會發展的一項重要內容,充分發揮村民委員會和各級農民體育協會的作用,並與文化站協同配合,做好農村體育工作。”《體育法》規定:“城市應當發揮居民委員會等社區基層組織的作用,組織居民開展體育活動。農村應當發揮村民委員會、基層文化體育組織的作用,開展適合農村特點的體育活動。”這兩個政策法規都提到了開展農村體育的重要作用,並明確提出了要在村委會及基層協會的組織下開展。
(3)城鄉體育協調發展:21 世紀以來的城鄉體育政策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