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立東

吉林大學黨委常委、副校長

蔡立東,男,漢族,1969年3月出生,吉林長春人,1992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4年6月參加工作,法學博士,教授,博士生導師。

現任吉林大學黨委常委、副校長

人物履歷


1991年7月本科畢業於吉林大學法學院經濟法專業,1994年6月碩士畢業於吉林大學民商專業,2002年12月博士畢業於吉林大學法學理論專業。
1994年6月至2000年8月在吉林省交通廳工作,任體改法規處主任科員,其間在職攻讀博士學位。
2000年8月調入吉林大學法學院工作,任講師,2001年9月晉陞副教授,2004年12月晉陞教授,2006年6月選聘為博士生導師。
2008年12月至2015年4月任吉林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2007年3月至2008年3月作為訪問學者赴英國倫敦經濟學院(LSE)開展合作研究。
2015年4月至今,任吉林大學法學院院長。
2019年9月任吉林大學黨委常委、副校長。
任免信息 2019年9月9日消息,吉林大學召開領導班子會議,宣布教育部黨組對吉林大學領導班子成員的任免職決定。經中共教育部黨組研究並與中共吉林省委商得一致,任命蔡立東同志為中共吉林大學委員會委員、常委,吉林大學副校長(試用期一年)。社會職務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法學學部秘書長吉林省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民法學研究會理事中華司法研究會理事吉林省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專家組成員第一屆吉林省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委員吉林省人大常務委員會立法顧問、省人民政府法律顧問、省高級人民法院諮詢委員浙江工業大學長春理工大學甘肅政法學院兼職教授長春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深圳仲裁委員會仲裁員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長春市檢察院專家諮詢委員企業法律顧問職業等級資格評審專家 榮譽獎勵2015年入選教育部“長江學者獎勵計劃”(青年項目);2014年入選吉林省“長白山學者獎勵計劃”(特聘教授);2013年入選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2012年被評為“吉林省第四批拔尖創新人才”;2015年,論文《行政審批與權利轉讓合同的效力》,獲第七屆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人文社會科學)三等獎;2015年,論文《論中國特色的轉型民法》,獲中國法學會第十屆“中國法學家論壇徵文獎”三等獎;2014年,論文《行政審批與權利轉讓合同的效力》,獲第十屆吉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論文類一等獎;2012年,論文《行政審批與合資企業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獲吉林省社會科學聯合會第四次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2011年,專著《公司自治論》,獲吉林大學“十一五”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一等獎;2010年,專著《公司自治論》,獲第八屆吉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著作類一等獎;2015年,主持“中國農地法律制度研究”創新團隊,入選吉林省高校創新團隊;2013年,參與“民法學教學團隊”,入選吉林省高等學校民法學優秀團隊;2012年,主講民法學課程,獲得吉林省高等學校民法學精品課。科研成果(一)承擔課題2016年吉林省科技發展計劃項目:——吉林省農村土地管理與經營體制創新研究2015年中國法學會2015年度部級法學研究重點委託課題:——司法大數據的收集、挖掘與應用研究2015年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委託項目:——電子法院訴訟程序問題研究2014年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年度項目:——中國法人制度構造的私法邏輯2013年國家法治與法學理論研究項目重點課題:——團體法制的中國模式2012年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子課題:——社會組織管理模式創新和推進路徑研究2012吉林省科技成果:——人力資本與吉林省企業制度創新研究2011年吉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農村承包地收回的實證考察與制度重整2011研究生課程體系與核心課程建設項目:——法律碩士專業學位課程體系建設2010年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委託項目:——石化企業經營法律風險防範體系建設2010年度橫向項目:——交通運輸法制工作規範研究2010年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綜合改革試點項目:——職業為導向的項目式法律碩士教育模式2009年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團體法秩序的法理邏輯 主要著作1、《公司自治論》,專著,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2、《民法總論》,參編,社會科學出版社,2007年;3、《中國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議稿》,撰稿人,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年;4、《交通行政處罰實務》,第一作者,長春出版社,2000年;5、《公司法概論》,合著,當代世界出版社,2000年。代表論文1、《承包權與經營權分置的法構造》,《法學研究》,2015年第3期2、《論法人行為能力制度的更生》,《中外法學》,2014年第6期3、《閑置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制度的司法實證研究》,《法商研究》,2014年第3期4、《行政審批與權利轉讓合同的效力》,《中國法學》,2013年第1期5、《法人分類模式的立法選擇》,《法律科學》,2012年第1期6、《農村承包地收回的權利構造》,《法商研究》,2012年第3期7、《“平等主體關係說”的棄與留——未來<民法典>調整對象條款之抉擇》,《法學論壇》,2015年第2期8、《論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中的發包方同意》,《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14年第4期9、《基金會法律制度轉型論綱》,《法制與社會發展》,2013年第3期10、《股東大會機構化構造之反思》,《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13年第1期,11、《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法學理論研究》,《當代法學》,2013年第3期12、《行政審批與礦業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政法論叢》,2011年第5期13、《個體主義方法論與使用人侵權責任的重構》,《煙台大學學報》,2009年第3期14、《論法人的侵權行為能力》,《法學評論》,2005年第1期15、《公司治理的人文主義轉向》,《月旦民商法》(中國台灣)2004年第6期16、《社會團體法人自治與司法審查的實證研究》,《法學雜誌》2016年第12期17、《 賠禮道歉責任與法人名譽權的救濟》,《廣東社會科學》2016年第1期學術貢獻(主要學術觀點)在私法領域的學術研究中,秉持鮮明的方法論立場,確立了“裁判技術”的民法觀,即民法是解決私人間利益衝突的技術機制,它以裁判規則為主體。這一民法觀構成了認知民法問題、確定問題解決的民法思路、提供問題的民法解決方案的基本線索,並具體地體現在其研究成果之中。遵循以上方法論立場,組織開發司法數據的挖掘技術,推動法學研究的實證轉向,著力研究具有中國背景的問題,面向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之路上的社會變革和實踐創新,尋找理論資源,形成了團體法秩序、中國土地法律制度、國有資產法律制度等三個穩定的研究方向,積極尋求這些中國背景問題的中國式解決方案,自覺為中國的道路自信、理論自信與制度自信奠定觀念基礎,致力於提升中國法學對世界法學以及法學對法律實踐、對其他社會科學的貢獻。教學情況1、為本科生和研究生講授《民法總論》、《法學經典導讀》、《民法原理與方法》、《民法與現代社會》、《法學前沿與法學方法》、《民法判解研究》、《法學前沿》等基礎課、學位課、選修課。2、獨創七維民法教學法,即民法學習以問題為導向,以理念為指針,以技術構成為核心,以體系為背景,以歷史演進為線索,以比較法為參照,以訴訟為檢驗平台。通過邏輯嚴密、有的放矢、環環相扣、全面系統的七個維度展開民法的教與學,強調民法教學由單純的知識傳授向有機的、系統的思維訓練、能力培養轉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