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御史
中國古代官名
監察御史,古代官名,掌管監察百官、巡視郡縣、糾正刑獄、肅整朝儀等事務。隋文帝開皇二年(公元582年)始設,改檢校御史為監察御史。唐御史台分為三院,監察御史屬察院,品秩不高而許可權廣。宋元明清因之。明清廢御史台設都察院,通常彈劾與建言,設都御史、副都御史、監察御史。監察御史分道負責,因而分別冠以某某道地名。
《新唐書·百官志三》:“監察御史十五人,正八品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縣,獄訟、軍戎、祭祀、營作、太府出納皆蒞焉;知朝堂左右廂及百司綱目。”
然品級僅正八品下,無出入朝堂正門的資格,只能由側門進出,非奏事不得至殿廷。開元初才取消限制。但因內外官吏均受其監察,許可權甚廣,頗為百官忌憚。員額,唐為十五人。宋減為六人,分察六部百司,品級為從七品。明改御史台為都察院,以都御史、副都御史為主官,所屬監察御史分道負責,各冠以地方名稱,各道人數不等,總數一百一十人,均為正七品官。清同明制,乾隆時提高為從五品官。
監察御史掌管監察百官、巡視郡縣、糾正刑獄、肅整朝儀等事務。唐、宋兩代僅有八品官,明代為正七品,清代初為正七品,乾隆時提高為從五品。
都察院外派地方出巡鹽務的監察御史稱為巡鹽御史、出巡漕運的監察御史稱為巡漕御史、出巡農務的監察御史稱為巡農御史、出巡邊防的監察御史稱為巡關御史、出巡茶法的監察御史稱為巡茶御史、出巡治安的監察御史稱為巡城御史、出巡長江的監察御史稱為巡江御史。十三個省中,每省均有7至11名監察御史,監督不同地方的不同領域,品秩均為正七品,全國共有110名監察御史,稱為十三道監察御史。
1.隋開皇二年(582年)由檢校御史改置。
2.唐代御史台分為三院,其監察御史屬察院,掌“分察百僚,巡按郡縣,糾視刑獄,肅整朝儀”。品秩低而許可權廣。
3.元沿設,員額很多,除內台三十二員,尚有江南行台二十八員、陝西行台二十員。
4.明廢御史台設都察院,通掌彈劾及建言,設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左右僉都御史。又設十三道監察御史110人,為正七品官,分區掌管監察,稱為“巡按御史”。
5.清同明制,乾隆時於都察院左都御史、在副都御史下設十五道掌印監察御史及監察御史,清末增至二十道。其職掌為“彈舉官邪,敷陳治道,審核刑名,糾察典禮”等事。
6.清朝,此官職配置於朝廷或地方,為制衡行政機構主官的非常派朝廷或地方官員。監察御史不僅可對違法官吏進行彈劾,也可由皇帝賦予直接審判行政官員之權利,並對府州縣道等審判衙門進行實質監督,也可在監察過程中對地方行政所存在的弊端上奏。例如1722年-1769年設置的巡視台灣監察御史,另外,該官職品等為從五品。
7.1912年,清朝滅亡后,中華民國廢除該官職。
御史之權既重,然處事若有差失,懲辦也極嚴厲。據《世法錄》記載,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五月,御史雷勵誤把良民判為徒罪。明太祖查獲其事,責之曰:“朝廷能使頑惡懾伏,良善得所者在法耳。少有偏重,民無所守。爾為御史,執法不平,何以激濁揚清,伸理冤枉?徒罪尚可改正,若死罪論決,可以再生乎?”並命法司論雷勵之罪,以示警戒。就連書寫失誤,也被認為不稱職而一例治罪。
據《夢余錄》記載,宣德間,御史謝瑤在薦舉文牘上誤書被薦者姓氏,奏書上呈后,又自陳改正。宣宗謂吏部曰:“古人奏牘皆存敬慎,石慶書‘馬’字缺點,懼及死。今薦賢不知其姓,豈能知其才?輕率如此,豈稱御史之職?”便把謝瑤貶為交阯大蠻縣知縣。
宣德十年(公元1435年),宣宗又特諭都察院:“朝廷設風憲,所以重耳目之寄,嚴紀綱之任。近年以來,未盡得人,妄逞威福,是非倒置,風紀廢弛,令吏部:今後,初仕者不許銓除風憲。凡監察御史有缺,令都察院堂上及各道官保舉,務要開具實行,移咨吏部,審察不謬,然後奏除。其後有犯贓及不稱職,舉者同罪”。可見有明一代,對御史官的選授和督察是甚為嚴格的。
御史權重如此,所以選授也極慎重,自永樂八年(公元1410年)以後,規定御史必從進士及監生中有學識並通達治體者選任。《明會要·職官五》引《三編》載:永樂七年(公元1409年),召御史張循理等二十八人至,問其出身,皆由進士及監生,惟洪秉等四人由吏。帝曰:“用人雖不專一途,然御史為朝廷耳目之寄,宜用有學識通達治體者。”黜秉等為序班。詔:“自今勿復用吏。吏部,著為令。
明代初年,沿元舊制,設御史台,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五月罷御史台。十五年改置都察院。這個機構為明代所創設的,與前代御史台之制不甚相同。都察院設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左右僉都御史及浙江、江西、福建、四川、陝西、雲南、河南、廣西、廣東、山西、山東、湖廣、貴州等十三道監察御史共110人。都御史為台長,與六部平行,合稱七卿。
都御史之職,據《明史·職官志二》說:都御史職專糾劾百司,辯明冤枉,提督各道,為天子耳目風紀之司。凡大臣姦邪,小人構黨,作威福亂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貪冒壞官紀者,劾。凡學術不正,上書陳言變亂成憲,希進用者,劾。遇期覲,考察,同吏部司賢否陟黜。大獄重囚會鞫於外朝,偕刑部、大理讞平之。其奉敕內地,拊循外地,各專其敕行事。可見明代都御史的權力很大,凡官吏之考察黜陟則會同吏部、重大刑獄則會同刑部與大理院。其他各官署則分屬十三道監察御史稽察。監察御史充任的職務,遠比前代繁重。
監察御史楊南金手筆
明時將御史台改為都察院,刑部執掌審判,大理寺執掌複核駁正,負責審核刑部所審案件。都察院的職能則大為加強,不僅負責糾彈百官,而且還監督刑部、大理寺的活動,直接對皇帝負責。監察御史甚至可以定讞一些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如明萬曆年間,袁可立就判決過一個殺死平民的宦官,面對壓力,袁可立抗疏道:“吾知有三尺,何知弄臣?”(黃道周《節寰袁公傳》)
監察御史是負責監察百官、巡視郡縣、糾正刑獄、肅整朝儀等事務的一個官職,雖然官階不高,但可以直接向皇帝彈劾違法亂紀和不稱職的官員。實際上,這也是一個專門得罪人的差使,搞不好便會遭人打擊報復。唐玄宗時期,正直的周子諒不幸當上了這個官。唐太宗時期的監察御史柳范比起周子諒真的幸運多了。唐太宗的兒子李恪親王打獵時干擾了當地百姓的生活,被監察御史柳范彈劾。愛子心切的唐太宗便把責任推到親王府長史權萬紀身上:“這都是權萬紀不能規勸阻止的錯,罪應處死。”柳范義正詞嚴地說:“宰相房玄齡還不能阻止陛下打獵,怎麼能單單責備權萬紀。”駁得唐太宗啞口無言,只好怒氣沖沖回宮。過了一段時間,唐太宗怒氣平息,發現自己理虧,便召見柳范表揚了他一番,實際上是向柳范認錯。雄才大略的唐太宗顯然也是一個脾氣很大的人,但他生氣后只是“怒氣沖沖回宮”,不會喪失應有的理智將監察御史打死,而且一旦認識到自己不對,還敢於承認錯誤。中國歷史上八百五十三個帝王,具有唐太宗這種胸襟的,實在找不出第二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