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體育場館
公共體育場館
公共體育場館應該是由各級體育部門負責經營管理的一種“國有資產”,而不宜視作體育部門中的一級“事業單位”。資產的經濟性質是經營,企業化經營是公共體育場館經營管理的必然發展趨勢,也是公共體育場館自身發展的客觀要求。
認清其資產性質,深化體制改革,建立公共體育場館資產經營機制,盤活公共體育場館這部分國有資產,使之走出目前所處的困境,是體育場館改革所面臨的首要任務。公共體育場館改革的基本思路可概括為:轉變觀念、理順關係→內聯外引、逐步…… 自建國以來,我國在體育場地設施建設中投入了大量資金,截止1998年底,資金總量達372億。根據1997年第四次全國體育場地普查結果,在我國已擁有的615693個場館中,新建場館達54萬多個,其中屬於體育局(原體委)系統的公共體育場館為14410個。由於公共體育場館大多數是較大規模的室內體育館、游泳跳水館和室外帶有看台的體育場,屬高規格、高檔次體育場館,因此,公共體育場館所含投資量在場館投資總量中佔有較大的比例。可以說,公共體育場館是我國體育界最大的“資本存量庫”。目前,公共體育場館均掌握在各級體育部門手中,由體育部門代理國家進行經營管理。改革開放以後,公共體育場館在經營管理等方面有較大突破,大多數場館實現了由行政型管理向經營型管理的轉化,場館一改過去“等、靠、要”的依賴思想,依靠自身的經營條件開展多種經營活動,經費來源渠道呈多元化,並逐步做到自給自足。在分配關係上,場館打破了以往的“大鍋飯”模式,名場館擁有一定的收益分配權,利用競爭機制和利益激勵機制,調動了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改革使公共體育場館呈現出一定的生機和活力。但是,在20世紀末至21世紀初,體育產業已經成為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一個新的增長點,作為我國體育市場的“主戰潮——公共體育場館,其發展的現狀較之體育產業發展的要求而言又是滯后的。公共體育場館所存在的一系列問題,已經影響了我國體育產業的發展進程,甚至將影響到全民健身計劃二期工程的順利推行。經過研究,筆者認為,沒有認清公共體育場館的資產性質,思想不解放,改革措施缺乏針對性,是問題的根本所在。本文擬從闡述公共體育場館的資產性質入手,對場館所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剖析,提出我國公共體育場館深化改革的基本設想,並希望藉此為有關決策部門提供一些有益的參考。公共體育場館資產性質分析 公共體育場館是指通過政府財政撥款或政府通過其他途徑籌集資金興建的,以滿足運動訓練、運動競賽和群眾健身娛樂等需要的社會公有體育場和體育館及其附屬配套設施,它是實現我國體育事業發展目標的基礎性物質條件。
我國公共體育場館
第一,公共體育場館是政府所有的,即國有的;
第二,公共體育場館以物產的形式存在,並且屬中間產品的範疇;
第三,從公共體育場館的功能和作用來看,它是一種生產資料或稱之為資本品,即用來生產各類體育服務產品或培養人才,以滿足社會需要的生產資料;
第四,公共體育場館的實質是基礎性物質條件,而不是一級組織或機構。因此,我們可以這樣來定義公共體育場館,即公共體育場館是政府購買的用以生產各類體育服務產品,以滿足社會需要的一種資本品(或生產資料)。從這個定義我們可以明顯看出,公共體育場館就是一種“國有資產”。資產的經濟性質是經營,資產經營的核心目標是效益(或利潤),公共體育場館作為一種“資產”同樣要服從這一規定性,把公共體育場館視作一級“事業單位”的做法就違背其經濟性質的。但是,由於我國原有的經濟體制和體育體制,再加上以前我們一直把體育看作是一種“福利性事業”或一個“純消費部門”等原因,公共體育場館便成為我國體育部門中的一級“事業單位”,並由各級體育部門及其職能部門代理政府對其進行“管理”,自此,公共體育場館的資產性質被嚴密地遮掩起來了。其次,從公共體育場館的產業性質來看,儘管公共體育場館冠有“公共”的概念,但它所提供的體育服務(如運動競賽的觀賞、體育健身娛樂的參與、體育培訓、場地租賃等)絕大多數都和人們的興趣愛好、活動目的有關,因而這些體育服務的消費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競爭性和排他性。根據美國經濟學家薩繆爾森提出的公共物品理論,即依據社會產品在消費上是否具有競爭性和排他性,可將社會產品分為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或混合物品。其中,公共物品由政府提供,私人物品由市場提供,混合物品由政府和市場共同提供。公共體育場館所提供的體育服務大多數屬私人物品或混合物品、准公共物品,那麼它就應該由市場來提供,或政府和市場共同提供。所以說,公共體育場館走向市場,實現企業化經營是有其經濟理論基礎的,公共體育場館應納入狹義的體育產業(體育企業)範圍之內加以發展。公共體育場館現存主要問題及原因探析 由於沒有清楚地認識到公共體育場館的這種資產性質,長期將它當作一種事業單位來加以管理,儘管在改革開放后也採取了多項改革措施,但終究未能從根本上解決公共體育場館存在的一系列問題,從而使公共體育場館陷入目前的困境。
產權不明,關係不順 公共體育場館同體育部門之間到底是什麼關係?從目前來看,這個問題處在一種模糊狀態之中。如果說公共體育場館是一種資產,則二者之間的關係有兩種可能:一則體育部門是公共體育場館的所有者,二則體育部門是公共體育場館的代理經營者。如果說公共體育場館是一級事業單位,那麼二者之間的關係只有一種情況,即體育部門是公共體育場館的上級主管單位。從現實的具體操作來看,二者之間的上述三種關係同時存在,表現在:
(1)公共體育場館經營的收益權和財產支配權屬於體育部門,意味著體育部門是所有者;
(2)公共體育場館是由國家投資興建的,同時,每年仍下撥一定數量的資金到公共體育場館,由體育部門支配和管理,意味著國家(或政府)是所有者,體育部門是代理經營者;
(3)體育部門可以運用行政手段對公共體育場館的具體事務(如人事、財務等)進行干預,意味著體育部門是公共體育場館的上級主管單位。結果,二者之間到底是什麼關係,誰也說不清楚。由此可見,造成公共體育場館產權不明,關係不順的根本原因在於我們沒有清楚地認識和把握公共體育場館的資產性質,沒有把它真正當作一種國有資產來經營。
目前,我國公共體育場館的經營管理體制多達八種。包括經營承包責任制、經營包干責任制、全額管理、差額管理、經營管理目標責任制、委託經營責任制、租賃制、自收自支責任制等等。其中差額管理、經營承包責任制佔有較大份額,只是在廣州、北京等地出現了極少數場館採用委託經營責任制和體育場館的“物業管理”模式。儘管上述多種體制並存是改革的結果,但我們從中不難看出有些體制仍然是從計劃經濟中沿襲下來的陳舊模式,帶有濃厚的,“行政管理模式”的色彩;有些體制雖然反映出市場經濟的某些特徵,但也只能作為場館改革過程中的過渡形式,要使體育場館真正走上企業化經營的道路,這些體制仍需深化改革。從1985年中共中央在《關於進一步發展體育事業的通知》中明確要求“體育場館要逐步實現企業化和半企業化經營”至今,已歷時17年之久,為什麼我國公共體育場館管理體制改革卻無實質性進展呢?關鍵在於我們沒有從公共體育場館的“國有資產”性質出發進行有針對性的改革,而是一直把公共體育場館視為“事業單位”,其改革大多按行政部門或事業單位改革的模式進行套轉,從而使改革缺乏針對性,自然是“改”而無“革”。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共體育場館的職能到底是什麼?要回答此問題,首先應該分析公共體育場館的性質。如果說公共體育場館是國有資產,那麼它的主要職能應該是經營,如果說公共體育場館是一級事業單位,那麼它的主要職能應該是服務。現階段,我國公共體育場館肩負產業經營、為訓練競賽服務和向社會開放三重任務,同時履行經營和服務雙重職能。並且,政府和體育部門要求公共體育場館必須把服務(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在有餘力的情況下開展經營活動。由此可看出,在觀念上我們仍然把公共體育場館當作事業單位,將其服務職能凌駕於經營職能之上。同時,在公共體育場館的運行過程中,著重強調“管理”的作用,強調經營為管理服務。其實,這種觀念也是違背公共體育場館的資產性質的。因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共體育場館作為一種國有資產,它的首要職能就是經營,一切管理活動都應該為經營服務,只有經營好了,才能更好地為社會服務。如果一味地強調公共體育場館的服務職能,勢必造成公共體育場館在資產消耗過程中缺乏必要的資金注入,結果只能維持在低資產水平下運行。目前,我國公共體育場館普遍存在的場地條件差、設備老化、技術裝備水平低等現象,就是過分強調服務職能的觀念和做法直接造成的。
當前,我國公共體育場館普遍存在經營不活、管理不善的現象,具體表現為:
(1)資產水平較低,缺乏市場競爭能力;
(2)經營條件有限,市場開發無力;
(3)經營觀念陳舊,經營方式落後;
(4)內部機制運轉不靈,管理效率上不去;
(5)缺乏經營管理人才,創新不足,潛力不大。造成以上現象的根本原因在於:
(1)運用管理“單位”或“部門”的管理方法和手段來管理國有資產,方法不對路;
(2)公共體育場館由於職能不清導致任務過多、過雜、過重,面對多重壓力而忙於應付;
(3)公共體育場館的手腳被縛,難以充分發揮自身的經營職能。說到底,還是對公共體育場館的資產性質認識不清的問題。
3.1總體思路 公共體育場館可參照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模式和具體辦法,分類別進行改革,具體分三步進行。第一步,轉變觀念、理順關係;第二步,內聯外引,逐步脫鉤;第三步,自主經營,快速發展。
措施和步驟,轉變觀念
理順關係首先,政府要打破傳統觀念的束縛,並樹立以下新型的資產觀念:
(1)公共體育場館是國有資產的一部分,政府是這部分資產的所有者,並擁有收益權、佔有權和支配權;
(2)作為公共體育場館這部分國有資產的代理經營者,體育部門不是最佳選擇對象,也不是惟一的選擇對象;(3)公共體育場館存在資產閑置或資產流失問題,政府應負主要責任,同時,政府應該承擔公共體育場館的經營風險;
(4)公共體育場館與體育部門分離,既不會影響其功能的發揮,更不會影響“奧運爭光計劃”和“全民健身計劃”的順利實施。
其次,各級體育部門要轉變觀念。
(1)承認公共體育場館的國有資產性質,還公共體育場館的本來面目,並將其所有權返還給政府;
(2)公共體育場館不是自己的下級事業單位,也不是自己的後勤服務部門,更不是一塊“肥肉”,脫離與公共體育場館之間的直接管理關係等於扔掉一個沉重的包袱;
(3)沒有了公共體育場館的佔有權,並不影響各體育部門體育事業目標的實現。
再次,公共體育場館部門自身要轉變觀念。
(1)既不依靠政府,也不依靠體育部門,到市場上去自主經營、自我發展的前景更為廣闊;
(2)自身的實質是資產,經營才是主要職能,實現國有資產增值保值是首要任務;
(3)充分發揮自身的經營職能,最大限度地滿足社會日益增長的體育需求是最高經營目標。轉變觀念的實質是還公共體育場館“國有資產”的本來面目。同時,觀念的轉變也是理順場館關係的前提條件。改革后,政府、體育部門和公共體育場館三得之間的關係是:政府是公共體育場館的所有者,有權委託某一部門負責公共體育場館經營或控股經營股份制改造后的公共體育場館;各級體育部門與公共體育場館之間無任何隸屬關係,只存在業務上的往來;體育場館以合適的經營組織形式成為自主經營的市場主體,充分履行自身的經營職能,完成國有資產增值保值的重任。
,是指體育部門內部的資產聯合,如場館聯合、場館與職業俱樂部聯合、場館與體育企業聯合等,其實質是資產重組。外引,是指通過引入體育部門以外的資金對場館進行改革,包括引進企業資金,引進其他經營組織資金和引進外資。逐步脫鉤是指公共體育場館逐步從各級體育部門的隸屬關係中分離出來,以一定的經營組織形式成為市場主體。公共體育場館與體育部門脫鉤應結合場館的實際情況,將場館進行資產級別劃分后逐步進行。
(1)公共體育場館資產級別劃分。第一級別:特大型、大型體育中心和部分新建的質量好、資本含量高、技術裝備水平高,設備狀況好、配套設施完善、地理位置好的綜合性體育中心。第二級別:修建年限較長,設施條件較差的中、小型體育中心和規格較高的單獨設置的大型多功能化體育場館。第三級別:其他中、小型體育場館。
(2)公共體育場館分類改革的措施。第一級別公共體育場館宜進行股份制改造。在股份制改造過程中,可進行資產重組,即此類場館可兼并對自己經營有利的其他低級別的場館,也可合併同等級別的場館。改造后的公共體育場館與其他企業一樣受《公司法》規範,並以利潤最大化為經營目標參與市場競爭,以法人資格承擔責任。第二級別公共體育場館,可考慮實行股份合作制或通過拍賣或股權轉讓改造成民營企業或被其他非國有企業所兼并。同時,還可考慮引進外資進行改造。第三級別公共體育場館可租賃給私人或法人機構經營,或實行“委託經營責任制”委託給體育部門或其他部門經營。
、快速發展經過改革后的公共體育場館實現了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充分享有自主經營的權利。在此基礎上,各主體應構建資產經營機制、經營決策機制、利益激勵機制、預算約束機制和內外協調機制,自主經營、快速發展,在市場中充分履行其經營職能,實現國有資產的增值保值。公共體育場館改革后應處理好的幾個問題
(1)國家每年按原計劃下撥和增撥至各體育部門屬公共體育場館部分的資金,用以設立“運動訓練、競賽專項基金”、“社區公共體育設施建設專項基金”和“公益性群眾體育活動專項基金”。由體育部門統一管理和支配,確保“奧運爭光計劃”和“全民健身計劃”實施過程中的場館費用開支。
(2)體育部門與改革后的公共體育場館之間的所有業務往來均按市場行為操作,即場館使用按有償付費方式進行,從各專項基金中列支。
(4)改革后,體育事業(體育場館部分)的公益性通過兩種途徑來實現。社區公共體育場地設施免費向社會開放是公益性的直接實現形式。公共體育場館儘管是市場化模式運作,但它仍需通過公益性(社會效益)來吸引體育消費者,提高市場佔有率。以社會效益促進經濟效益,並通過經濟效益提升社會效益的層次,實現雙效互動和良性循環,這是公益性實現的間接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