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調整

納稅調整

納稅調整是企業所得稅中的概念。企業所得稅是對企業所得進行課稅,在計算上,稅法有著嚴格的規定,與會計上的利潤總額的計算有著不一致的地方。因此,在計算企業應稅所得時,以會計上的利潤總額為基礎,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調整,以計算出應稅所得,並按規定計算交納企業所得稅。這一過程,就是納稅調整。

納稅調整是因為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差異形成的,就是按照稅法對利潤所得進行調整,包括按照稅法超規定的工資、費用和提取的業務招待費、福利費、工會費、教育費、折舊,不能在稅前扣除的各種開支等等。還有未提取或者未提足的成本費用,可以進行調整提足。

簡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於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若干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結合營改增試點過程中出現的具體問題對相關政策作出調整。

調整方面


主要有三個方面:
一是未與我國政府達成雙邊運輸免稅安排的國家和地區的單位或者個人,在試點期間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扣繳義務人暫按3%的徵收率代扣代繳增值稅。這一規定減輕了此類納稅人的稅收負擔。
二是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範圍擴大,將動漫企業和提供經營租賃的企業有條件地納入了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範圍,適用3%的徵收率。其中動漫企業簡易計稅的時間為試點開始實施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試點的一般納稅人,以試點實施之前購進或者自製的有形動產標的物提供經營租賃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此外,原政策規定,試點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渡、公交客運、軌道交通、計程車),也可以選擇簡易計稅。
三是船舶代理服務歸入港口碼頭服務子目錄,一併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繳納增值稅。原政策規定,提供船舶代理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經營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託向運輸服務接受方或者運輸服務接受方代理人收取的運輸服務收入,應當按照水路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稅率為11%,現在這項舊政策作廢,相關企業稅負明顯降低。
為了幫助小企業納稅進一步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的調整,這裡的調整,有調增,也有調減。暢捷通會計家園舉行了一系列的關於納稅調整的專家視頻講座。在講堂欄目中,財稅專家全面為一般納稅人解讀當前的稅收調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