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智康復中心

2000年創辦於北京的福利機構

利智康復中心創辦於2000年8月,是一所主要服務於15歲以上智障人士的非營利福利性機構。2003年5月在丰台區民政局正式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

簡介


(圖)利智康復中心
(圖)利智康復中心
創辦於2000年8月,是一所主要服務於15歲以上智障人士的非營利福利性機構。中心位於北京丰台西南部,佔地面積3600平方米,其中建築面積達2080平方米,環境幽雅,配套硬體設施齊全。2003年5月在丰台區民政局正式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組織機構代碼:749353190
中心為全國各地的智障人士提供服務,可以同時為90多名學員進行康復訓練。本著“協助智障人士學會生存、學會做人、做一個對社會有用的人”的服務宗旨,根據學員的能力水平和具體需求,分別開展側重點不同、互為補充的服務項目。
中心現開展的主要服務項目有:職業勞動康復、職業技能培訓、支持性就業服務、日間活動服務和托養服務。職業康復服務是為將來的成功就業準備,主要在職業技能和社交技能方面輔導和支持學生接受持續與適當的教育訓練。社區化就業服務為進入社區內的一般就業場所工作準備,主要在特定的工作技能、就業安置和社區獨立生活技能方面提供個別化支持服務。日間活動服務引導智障人士制定每日活動計劃、周活動計劃、月活動計劃和年度活動計劃,組織學員去社區的各種場所開展一日活動,在語言溝通、休閑、自我照料、簡單勞動技能和社區生活技能方面提供學生支持服務。托養服務為智障人士提供居家式的養護與照顧,在飲食起居等日常生活、健康和休閑方面提供適性的支持服務。
中心專業老師來自於特殊教育專業、社會工作專業、醫護專業、民政管理專業畢業、普教專業、兒童福利畢業等相關專業。注重員工自身的專業成長和能力提高,追求卓越的專業服務。

康復環境


(圖)學員共同護理花草
(圖)學員共同護理花草
北京市丰台區利智康復中心,創辦於2000年8月,是一所主要服務於15歲以上智障人士的非營利福利性機構。2003年5月在丰台區民政局正式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中心位於北京丰台西南部,2000年至今,中心一直租賃北京鐵路局原豐西小區幼兒園,佔地面積3600平方米,其中建築面積達2050平方米,環境幽雅,配套硬體設施齊全。中心為全國各地的智障人士提供服務,可以同時為80多名學員進行康復訓練。
一直以來,中心都在不斷改善中心的教學康復環境、教師辦公環境、師生生活環境等,通過多種渠道不斷添置急需的教學辦公設備和生活設施設備。為了讓學員先在庇護性的環境里進行花藝製作,並成功過渡到社區就業,在丰台區工商聯的倡議下,先後有20餘家企業為中心捐贈善款,用於建設花藝製作的加工車間,現已投入使用。
目前中心有1個圖書室、1個電腦室、4個小組訓練室、1個多功能廳、2個休閑娛樂室、4個日間活動和職訓教室、3個休閑活動場和2個加工車間、2個餐廳、1個醫務室、1個洗衣房等教學康復訓練場地。

中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單位的名稱是:北京市丰台區利智康復中心。
第二條 本單位的性質是: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北京市丰台區利智康復中心主要是利用社會多方面的非國有資產、北京市丰台區殘疾人勞動就業管理中心投入、自願舉辦、從事智障人士康復訓練服務活動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北京市丰台區利智康復中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指示,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完善智障人士社會服務福利體系;遵守、宣傳人本關愛的社會道德風尚;集合社會力量,搞好智障人士及其家庭的服務工作;推動智障人士康復訓練服務事業的發展,使智障人士達到“學會生存、學會做人、做一個對社會有用的人”。
第四條 北京市丰台區利智康復中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丰台區民政局。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丰台區殘疾人聯合會。
第五條 北京市丰台區利智康復中心的住所地是:北京市丰台區豐西北里93號。
第六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單位的舉辦者是:北京市丰台區殘疾人勞動就業管理中心 肖培琳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100萬元。出資者:北京市丰台區殘疾人勞動就業管理中心出資33萬元、肖培琳出資67萬元。
第九條 北京市丰台區利智康復中心的業務範圍:面向社區開展為智障人士進行系統的康復訓練,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的訓練和多種職業技能培訓活動。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條 本單位設理事會,其成員為7人,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
理事由舉辦者(包括出資者)、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及有關單位(業務主管單位)推選產生。
理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劃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併和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院長(或校長、所長、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單位副院長(或副校長、副所長、副主任等)及財務負責人;
(七)罷免、增補理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2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本單位院長(或校長、所長、主任等)對理事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本單位院長(或校長、所長、主任等)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本單位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9人。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 監事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單位理事、院長(或校長、所長、主任等)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院長(或校長、所長、主任等)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院長(或校長、所長、主任等)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 肖培琳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消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消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不得分紅。
第二十八條 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組織結構


中心從自身實際情況出發,設立各部,並制定了明確的部組工作職責,既有分工也有合作。
中心理事會、家長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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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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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工部---財務室--- 中心辦公室 ——公共事務部 ——後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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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養組 日間活動組 職訓組
利智康復中心第二屆理事名單
1、白益華:原民政部社會福利司、計財司司長
2、馬洪路:中國康復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殘疾人康復協會理事,中國社會工作教育協會理事,全國社區康復專家指導組成員
3、李 敬: 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政策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
4、李 敏:北京市政協委員、北京五月天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5、許家成:北京聯合大學特教學院院長
7、王 名:全國政協委員,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NGO研究所,利智中心理事會理事長
8、王振宇:北京義派律師事務所主任
9、陳美芬:伊甸園花藝設計有限公司 總經理
10、陳鐵山:北京意德法家整體廚房 總經理
11、肖培琳:北京丰台利智康復中心
12、李羅霞:匯科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聯席董事
13、陸華寶: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 辦公室主任
14、高志民:人民政協報記者

宗旨理念


服務宗旨:
協助智障人士學會生存、學會做人、做一個對社會有用的人
服務理念:
人類生而平等,自出生起就有其尊嚴與價值,智障群體也一樣,只是他們自身的智力障礙和社會存在的障礙,他們需要更多的支持與輔助。這是一種正常的需要,經過嚴格科學的康復訓練和獲得社會多種途徑的支持,智障人士享有可持續發展的機會,亦可走向社區,過上正常的生活,成為社會人。

職業技校


利智康復中心
利智康復中心
利智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是在丰台利智康復中心的基礎上創辦成立的,我們總結歸納康復中心多年來堅持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的經驗,使學校在辦學思路及運作模式等方面具有自己的獨特性。2007年12月份,在丰台區民政局登記註冊,經北京市丰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批准;主要對在就業年齡段內、有生活自理能力和一定勞動能力、並有參加工作願望或培訓願望的智障人士開展職業技能培訓,並在社會、家長、學校多方支持下實現成功就業。
中心自成立以來,為500多名學員提供了康復訓練服務,有400多名學員回歸了社區,其中有56多名學員走向社會,參加了競爭性的工作崗位(從事保潔、餐廳服務、廚師助理、家政服務、花藝製作、超市服務、綠植養護等工作),實現了自食其力,為社會和家庭減輕了很大的經濟負擔。

智利幼兒園


利智康復中心
利智康復中心
利智幼兒園是利智康復中心的學前部,位於世界公園東側紫光園小區五號院,有530平方米兩棟小樓,280平方米別墅小院,環境幽雅。園內設有適合智障兒童感覺統合大運動量訓練的60平方米訓練館,有獨立的個別訓練教室、語言訓練室、音樂廳、表演舞台,另有獨立的醫務室、卧室、餐廳、洗漱間、浴室、娛樂室。孩子們在這裡可以享受到專業的學前教育、康復訓練服務。
利智康復中心服務學前兒童有五年的歷史,十幾名學前兒童陸續的輸送到幼兒園、培智學校、普通學校。利智康復中心有較好的專業領域社會資源。北京特教學院長期的技術支持,北師大特教研究中心主任肖非教授是利智中心自建立至今的專業顧問,重慶師範大學智障兒童研究中心張文京教授,重慶江津向陽兒童發展中心,台灣早療協會秘書長林美瑗老師都在專業方面長期以來為我們提供強有力的支持。
利智幼兒園配備了專業的服務人員:特教老師、幼兒教師、語言訓練師、社會工作者、醫護人員及兒童護理人員。

社會成績


中心成立以來,一直堅持人性化管理和專業化服務的理念,在專業化隊伍成長及專業化服務方面取得了較大成績;
2001年,中國殘聯鄧朴方主席親臨中心參觀指導,並欣然題詞“真情無價”;
2002年中心獲得“北京市殘疾人工作先進集體”榮譽稱號;
2002年10月,中心是唯一的民辦機構代表參加全國成年智障人士康復訓練培訓班,承擔了全國成人智障“十五”試點康復訓練的重任,並被授予“北京市丰台區成年智障人士康復訓練服務技術指導中心”。
2003年10月,中心又作為唯一的民辦機構代表,參加在香港舉行的全國成年智障康復訓練的研討會。
2004年12月份中心被評為“北京市先進民間組織”。
2004年與2005年,中心接受北京市民政局衛生局教委、殘聯的聯合評估驗收,
2004年評為三類機構,
2005年評為二類機構,
2006年評為二類機構。
2007年在政府相關部門、駐華使館和各界愛心人士的資助下,中心對學員的生活、學習的環境進行了改造和調整,中心的硬體設施設備得到了較大的提升;這些成績的取得為中心的可持續性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學員風采


自助旅遊:
由義工、智力障礙者及其家長參與策劃和組織旅遊活動,以調適智力障礙者及其家長身心,陶冶情操,擴展人際關係,增進責任感與合作能力,提升個人對自我生活的滿意度,導向健康愉悅的生活。讓他們在感受生活、感受社會、感受大自然的同時,自身也得到不斷的成長與提高!
利智康復中心
利智康復中心
利智康復中心
利智康復中心
利智康復中心
利智康復中心
利智康復中心
利智康復中心
體育活動:
中心學員積極參與北京市殘聯和丰台區殘聯主辦的各項特奧體育運動會,中心學員在運動會上努力拚搏、取得驕人成績。在參與整個活動的過程中他們提高了自信、展示了自我、發揮了自身的天賦與潛能。平等、參與、共建和諧社會,社會各界應給予殘障人士自我展示的機會。在志願者的幫助下,中心日常也聯誼其他機構開展體育友誼比賽。
(圖)拔河比賽
(圖)拔河比賽
(圖)學騎自行車
(圖)學騎自行車
工藝品製作:智障人士通過訓練,同樣可以用他們的手編織出美麗的“彩虹”,他們可以繪畫、珠藝、製作面點、插花、製作純手工工藝花藝等作品。其中,還有一些學員培訓后還在家幫助父母製作珠藝作品以補貼家用,也體現了自身價值。學員的作品主要是通過展示、義賣、拍賣和義購的方式進行宣傳和出售。
(圖)剛出爐的蛋糕
(圖)剛出爐的蛋糕
(圖)學做水晶花
(圖)學做水晶花
(圖)認真製作
(圖)認真製作
(圖)漂亮的作品
(圖)漂亮的作品
參考資料
騰訊財金網 http://finance.qq.com/a/20081017/001942.htm
利智康復中心主頁 http://www.lizhi.ngo.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