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藏委員會
蒙藏委員會
蒙藏委員會,沿襲於清朝的理藩院,於1912年成立。是中華民國時期及過去中國台灣當局掌管蒙古、西藏等地區少數民族事務的中央機關。
清朝入關后,設置蒙古衙門,掌管蒙古地方事務,崇德三年(1638年)更名理藩院,成為掌管蒙古與西藏地方事務的專門機構,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改為理藩部。
清朝中央邊疆民族事務管理機構之實體本身——理藩院(部),為後來民國初期中央蒙藏事務管理機構體系的設立提供了緩衝,並為之奠定了重要的實體基礎。作為中國有史以來規模最大、組織體系最完備、管轄範圍最為廣泛的中央邊疆民族事務管理機構,清朝理藩院通過對蒙藏回疆等邊疆民族地區長期行之有效的經營和管轄,不僅加強了中央政對這些邊疆民族地區的主權行使和清王朝本身的政權鞏固,還保證了這些邊疆民族地區的社會秩序穩定和經濟發展,從而穩定了清王朝廣闊而浩瀚的疆土,促進了蒙藏回疆等邊疆民族對清朝多民族統一國家的向心力和認同感。
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理藩院改為理藩部。辛亥革命成功、清朝末代皇帝溥儀宣布退位后,中華民國正式取代清王朝開始了對中國的統治,同時接管清朝的原有疆域和主權。在新舊政權交替之際,南京臨時政府未能及時建立起自己的邊疆民族事務管理機構,清朝的理藩部則為其留下了關於蒙藏等邊疆民族事務的機構遺產。這一時期中央政府所涉蒙藏等邊疆民族具體事務,仍由理藩部負責辦理,理藩部的日常行政職能依舊。
袁世凱就任臨時大總統后,開始組建新的中央機構。因為認為“理藩”二字有違民族平等之精神,所以不擬在中央設立“理藩”部門,而讓內務部接管原理藩部所轄蒙藏事務,而原屬其他部門的事務則仍由各部管理。隨著局勢的發展,北洋政府後來又決定在中央政府設置蒙藏事務專管機構。但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北洋政府取消了理藩部,但從其所設立的 蒙藏事務局及後來的 蒙藏院之機構體系及相關職掌中,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清朝理藩院(部)的影子。比如,在內設機構部分,蒙藏院二司下的六個科及相關職掌,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視為清朝理藩院(部)六個司的翻版;在派出機構部分,清朝理藩院時期所設的張家口、喜峰口、古北口、獨石口和殺虎口等釋站,被北洋政府和南京國民政府所繼承,並將驛站改稱為台站。而在其他部分,比如清朝理藩院(部)的托忒學、蒙古官學、藩言館等,則成為民國時期蒙藏學校的前身。
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后,結束了軍閥割據的局面,在內政、外交上暫時得到了統一,中央政府對西藏事務信心大增。當時,就西藏方面來說,達賴喇嘛開始主動親近中央,同時對新生的國民政府也充滿期待,這為南京國民政府解決藏事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民國初年,達賴喇嘛和北洋政府的關係極其惡化,表現在:一是發生了民元“藏亂”;二是中央所派入藏官員及宣撫使等都不能正常履行職權,甚至不能入藏;三是達賴對中央的態度極其冷淡。自20年代起,達賴對中央的態度明顯改善,允許“甘肅代表團入藏”和派代表到雍和宮任職是兩個典型事件。雖然甘肅代表團非中央政府所派,但它是民國時期第一個入藏代表團,被允許入藏說明達賴態度的重大轉變。況且,甘肅代表團是負有“解釋嫌疑,聯絡感情”的政治任務入藏的。通過和西藏眾多官員的接觸,首次了解了西藏高層集團的思想動態,為處理西藏問題提供了珍貴材料。在甘肅代表團入藏后,達賴即派一名堪布到雍和宮任職,1923年達賴又派親信貢卻仲尼到雍和宮任職。貢卻仲尼的地位高於以前任職雍和宮的喇嘛,並與西藏上層有著密切關係。此後,貢卻仲尼在溝通中央和西藏地方間關係發揮了很大作用,他的政治意義無疑更大,是達賴主動和中央改善關係的重要一步。雖然這種改變還遠遠不夠,但它畢竟是好轉的開始,為蒙藏委員會的建立奠定了基礎。
辛亥革命后,中華民國政府改造清政府的理藩院,於1912年4月成立內務部之蒙藏工作處,同年七月改為“蒙藏事務局”,負責掌管蒙古、西藏等地少數民族事務,屬國務院。1914年袁世凱將蒙藏事務局改為直屬大總統府的蒙藏院,地位與各部相同,置總裁、副總裁,直屬北洋政府總統府。
1928年1月,國民黨中央候補執行委員白雲梯致電蔣介石,要求在國民政府中央內部設置蒙藏部,以便於處理蒙藏的各項事宜,爭取蒙藏等少數民族對國民政府的承認;3月21日,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第133次會議修正通過《國民政府蒙藏委員會組織法》,該組織法共15條,明確了蒙藏委員會的相關職能和行政地位,規定:蒙藏委員會隸屬於國民政府,掌理審議關於蒙藏行政事項及蒙藏之各種興革事項。
1928年3月30日,首次公布《國民政府蒙藏委員會組織法》,國民政府於兩個月後又再次公布《修正國民政府委員會組織法》。6月,國民政府派白雲梯為蒙藏委員會的成立作準備,接管北洋政府政府蒙藏院的一切事宜。7月,蒙藏委員會在南京正式成立,委員由白雲梯、格桑澤仁、丁超五、劉朴忱、汪海清、張繼組成,蒙藏委員會開始由6人組成,后增為9人。於12月國民政府第12次國務會議,又規定蒙藏委員會委員由9人增至13人,並任命閻錫山為蒙藏委員會委員長,趙戴文為蒙藏委員會副委員長。1929年1月5日,閻錫山宣誓就職,2月1日啟用印信,開始辦公,並宣布取消此前蒙藏院的一切職責。蒙藏委員會正式成立,隸屬行政院,地位與各部相同,專管蒙、藏、回疆事務。
2017年11月台灣地區行政機構二讀表決通過廢止“蒙藏委員會組織法”,已有90年歷史的“蒙藏委員會”正式被廢。
1929年2月17日,國民政府經過多次修改後頒布《蒙藏委員會組織法》,該組織法對蒙藏委員會的組織和職能等都作了明確規定,後來又數次修訂,在本質上沒太大的變化。“該法規定了蒙藏委員會的施政範圍和具體內容,主要有掌管關於蒙古、西藏之行政事項和掌管關於蒙古、西藏之各種興革事項,共28條。1929年3月,蒙藏委員會公布蒙藏委員會辦事細則,該組織法規定:實行委員長制,置委員長一人、副委員長二人,委員二十七到三十五人。每月舉行一次會議,當委員長有事耽擱時,副委員長可代理之,副委員長輔助委員長處理會務。蒙藏委員會委員每年都要往蒙藏各地視察”。
蒙藏委員會下設有總務處、矇事處、藏事處,總務處負責掌理文書及庶務等事項,矇事處和藏事處分別掌理蒙古事務和西藏事務。該會設參事2人到4人,負責撰擬審核本會法案命令。設置秘書2到6人,分掌機要文稿、會議記錄和長官交辦事宜。設處長3人分掌各處事務。設科長9至12人、科員50人至70人、助理20人至40人,奉長官之命辦理事務。設調查主任1人、調查員10人到20人,編譯主任一人、編譯員10人至15人,分掌調查、編譯事項。
蒙藏委員會委員長特任,副委員長、委員、參事、處長、秘書二人簡任;其餘秘書及科長、調查主任、編譯主任、編譯員六人、調查員四人薦任;其餘編譯員、調查員及科員、助理員委任。該會於必要時呈行政院,於蒙藏或其他適當地方設置辦事處,每處設處長一人,薦任;副處長一人,薦派,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於必要時呈行政院,於蒙藏或其他適當地方置調查組,每組設組長一人,薦任;調查員六人至十二人,委任,其調查規則由蒙藏委員會定之。於必要時得聘用顧問七人至九人,專門委員八人至十二人,專員十五至二十人。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管理事務。人事室需用人員名額,由蒙藏委員會所定。該會設招待所,招待蒙、藏地方因公來京人員或求學學生。
任期 | 姓名 | 在任期間 |
第一任 | 閻錫山 | 1928.12.27 一 1930.4.2 |
第二任 | 馬福祥 | 1930.9.8 一 1931.12.30 |
第三任 | 石青陽 | 1931.12.30 一 1935.3.15 |
第四任 | 黃慕松 | 1935.3.15 一 1936.7.29 |
第五任 | 林雲咳 | 1936.7.29 一 1936.8.8 |
第六任 | 吳忠信 | 1936.8.8 一 1944.12.6 |
第七任 | 羅良鑒 | 1944.12.6 一 1947.4.23 |
第八任 | 許世英 | 1947.4.23 一 1948.12.22 |
第九任 | 白雲梯 | 1948.12.22 一 1949.6.12 |
第十任 | 關吉玉 | 1949.6.12 一 1949.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