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收入
社會保障收入
社會保障收入是國家和社會為達到確保每個公民基本生活需要,通過參與國民收入再分配過程中形成的一種分配收入來源。
(一)社會保險
它是社會保障收入中最核心的部分,是指國家以立法形式,由勞動者、勞動者所在單位或社區及政府多方共同籌資,幫助勞動者及其親屬或遺屬,在遭遇工傷、死亡、疾病、年老、失業、生育等風障時,防止收入中斷、減少或損失,以保證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一項社會保障收入制度。它由國家舉辦,帶有普遍性、強制性,互濟性、儲蓄性及補償性等特徵,包括勞動、失業、待業、醫療,養老保險等等。
社會保險和金融保險是兩個既有嚴格區別,又有密切聯繫的概念。二者的區別為:
(2)基本屬性不同。前者是按照權利和義務在勞動上的對等原則實行的,屬於福利性;而後者是一種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活動。
(4)對象和作用不同。前者的對象是全體社會勞動者,職能在於保障他們在老、病、傷、殘、失業時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後者的對象只是投保人,受保護的人根據自己生命的不同階段,可以發現的疾病以及財產的多少、貴重程度等情況酌情投保,以期在發生意外時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二者的聯繫是:他們均具有經濟安全保障的屬性和作用,金融保險是社會保險的必要補充。
(二)社會福利
它是指國家或社會在法律和政策範圍內,在居民住宅、公共衛生、環保、基礎教育領域,’向全體公民普遍提供資金幫助和優價服務的社會性收入,具體表現為國家及各種社會團體舉辦的多種社會福利事業。社會福利收入的一個重要特點,是人們所享受的各項利益不是直接從個人工作報酬中獲得,而是通過某種有組織的社會途徑獲得。不同的福利制度,直接體現為國家在一定時期內生產力發展的水平和生產關係的完善程度。
我國的社會福利事業包括三個方面:一是以全體社會成員為對象的公共福利,如城市各種公共福利設施和服務活動。二是對國家職工的福利,如各種福利補貼。三是對孤、老、殘、幼等社會困難成員的特殊福利。
(三)社會救濟
它是指對遭受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幸事故的受害者以及不是主觀因素引起的生活貧困的困難戶提供的物質幫助和賑濟性支援。目前,我國對生活貧困的界定辦法有兩種,一種是以全國劃定老、少,邊不發達地區的界線為準,即連片人均收入在150—200元以下為貧困地區。一種是以收入不足以維持一家最低生存的為貧困戶。因此,我國的社會救濟包括兩種,一是為長期無法解決和生活困難的社會貧困成員的定期救濟;二是為受意外災害的社會成員的臨時救濟。
(四)社會優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