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稅

退稅

徠退稅是指因某種原因,稅務機關將已徵稅款按規定程序,退給原納稅人。主要包括: (1)由於工作差錯而發生的多征。(2) 政策性退稅。因稅收政策變動。(3) 由於其他原因的退稅。

退稅程序: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出退稅申請,稅務機關審批后,根據不同情況予以辦理。2018年10月8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完善出口退稅政策加快退稅進度的措施,為企業減負、保持外貿穩定增長。

簡介


出口退稅

出口退稅
出口退稅
出口產品退(免)稅,簡稱出口退稅,其基本含義是指對出口產品退還其在國內生產和流通環節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和特別消費稅。出口產品退稅制度,是一個國家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
出口退稅主要是通過退還出口產品的國內已納稅款來平衡國內產品的稅收負擔,使本國產品以不含稅成本進入國際市場,與國外產品在同等條件下進行競爭,從而增強競爭能力,擴大出口創匯。
1985年3月,國務院正式頒發了《關於批轉財政部〈關於對進出口產品征、退產品稅或增值稅的規定〉的通知》,規定從1985年4月1日起實行對出口產品退稅政策。1994年1月1日起,隨著國家稅制的改革,中國改革了已有退還產品稅、增值稅、消費稅的出口退稅管理辦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稅、消費稅制度為基礎的出口貨物退(免)稅制度。

再投資退稅

是國家為了鼓勵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用於在中國境內再投資而制定的一項優惠政策。具體內容是:
1.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該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可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稅款的40%。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
2.外國投資者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以及外國投資者將從海南經濟特區內的企業分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海南經濟特區內的基礎設施項目和農業開發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可以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
3.再投資退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退稅額=再投資額÷(1-實際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 地方所得稅稅率)×實際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退稅比例

溢征退稅

納稅人繳納關稅後,海關或納稅人發現應徵稅額少於實徵稅額,即構成溢征。海關將實徵稅額大於應徵稅額的部分追還給納稅人的行政行為,即稱為溢征退稅。
根據中國現行海關法的規定,下列造成溢征關稅的,情況屬溢征退稅範圍:
1、海關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錯誤或不適當。
2、海關計征關稅中有技術性錯誤。
3、海關核准免驗進口貨物,稅後發現有短卸(包括裝船時短裝)事情。
4、進口貨物徵收關稅後海關放行前,發現國外運輸或起卸過程中遭受損壞或損失,並不再補償進口;起卸后因不可抗力遭受損壞或損失;以及海關查驗時發現非因倉庫管理人員或貨物所有人保管不當而致貨物破漏。損壞、腐爛。
5、海關放行后發現貨物不符合規定標準,索賠后不再補償進口者。
6、已征出口稅因故未能裝運出口,申報退關者。
7、依法可以享受減免關稅優惠,但申報時未能繳驗有關證明,徵稅後補交有關證明,經海關同意者。

復出口退稅

對已納進口關稅的進境貨物,在境內經加工、製造或修理后復出境時,海關退還全部或部分原已納關稅稅額,稱為復出口退稅。中國海關僅對曾有違反海關法行為或長期不履行核銷義務的加工企業的進料加工合同項下進口的原材料、輔料、零部件等適用。
復出口退稅應由原納稅人向原徵稅海關辦理有關貨物的復出口手續后,由海關根據實際出口貨物所消耗的料件數量核定應退還關稅稅額,並填發收入退還書,交原納稅人憑以向指定銀行辦理退稅手續。
復出口退稅制對於不具備有效的保稅條件,又不易管理的分散加工的進口料件,可以保證嚴密監管,是國際上很早就普遍採用的一種海關管理制度。該制度可以有效防止借進口料件加工名義偷逃關稅供境內消費。
其缺點是有關加工企業需先行支付稅款,待成品出口后才能退還關稅。因佔用資金,加工企業需增加加工期間的利息成本。

跨境購物退稅

購物退稅是指境外遊客在退稅定點商店購買隨身攜運出境的退稅物品,按規定可予以退稅。跨境購物退稅,退的一般是增值稅和消費稅,是境外不少國家和地區為了帶動旅遊消費,針對外籍消費者的一種福利。

退稅流程


出口退稅的一般程序及附送資料 出口退稅登記的一般程序:
1. 有關證件的送驗及登記表的領取 企業在取得有關部門批准其經營出口產品業務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工商登記證明后,應於30日內辦理出口企業退稅登記。
2. 退稅登記的申報和受理 企業領到“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表”后,即按登記表及有關要求填寫,加蓋企業公章和有關人員印章后,連同出口產品經營權批准文件、工商登記證明等證明資料一起報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經審核無誤后,即受理登記。
3. 填發出口退稅登記證 稅務機關接到企業的正式申請,經審核無誤並按規定的程序批准后,核發給企業“出口退稅登記”。
4徠. 出口退稅登記的變更或註銷 當企業經營狀況發生變化或某些退稅政策發生變動時,應根據實際需要變更或註銷退稅登記。二。出口退稅附送材料
1.報關單。報關單是貨物進口或出口時進出口企業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以便海關憑此查驗和驗放而填具的單據。
2.出口銷售發票。這是出口企業根據與出口購貨方簽訂的銷售合同填開的單證,是外商購貨的主要憑證,也是出口企業財會部門憑此記帳做出口產品銷售收入的依據。
3.進貨發票。提供進貨發票主要是為了確定出口產品的供貨單位、產品名稱、計量單位、數量,是否是生產企業的銷售價格,以便劃分和計算確定其進貨費用等。
4.結匯水單或收匯通知書。
5.屬於生產企業直接出口或委託出口自製產品,凡以到岸價CIF結算的,還應附送出口貨物運單和出口保險單。
6.有進料加工復出口產品業務的企業,還應向稅務機關報送進口料、件的合同編號、日期、進口料件名稱、數量、復出口產品名稱,進料成本金額和實納各種稅金額等。
7.產品徵稅證明。
8.出口收匯已核銷證明。
9.與出口退稅有關的其他材料。
什麼情況可以申請出口退稅?
一、出口退稅的範圍 我國出口的產品,凡屬於已征或應徵產品稅、增值稅和特別消費稅的產品,除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還已徵稅款或免征應徵稅款。出口產品,一般應具備以下的3個條件:
1.必須是屬於產品稅、增值稅和特別消費稅範圍的產品。
2.必須報關離境。所謂出口,即是輸出關口。這是區分產品是否屬於應退稅出口產品的主要標準之一,以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報關單和出口銷售發票為準。
3.必須在財務上做出口銷售。一般的說,出口產品只有在同時具備上述3個條件的情況下才予以退稅。但是國家對退稅的產品也做了特殊規定,特准某些產品視同出口產品予以退稅。特准退稅的產品主要有: 1.外輪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貨輪和海員的產品;
2.對外修理、修配業務中所使用的零配件和原材料。
3.對外承包工程公司購買國內企業生產的,專門用於對外承包項目的機械設備和原材料,在運出境外后,憑承包單位出具的購貨發票、報關單辦理退稅; 4.國際招標、國內中標的機電產品。國家同時也明確規定了少數出口產品即使具備上述3個條件,也不予以退稅;國家明確不予退稅的出口產品有: 1.出口的原油; 2.援外出口產品; 3.國家禁止出口的產品; 4.出口企業收購出口外商投資的產品; 5.來料加工、來料裝配的出口產品; 6.軍需工廠銷售給軍隊系統的出口產品; 7.軍工系統出口的企業範圍; 8.對鑽石加工企業用國產或進口原鑽石加工的鑽石直接出口或銷售給外貿企業出口; 9.齊魯、揚子、大慶三大乙烯工程生產的產品; 10.未含稅的產品; 11.個人在國內購買、自帶出境的商品暫不退稅。二、哪些企業可以出口退稅? 1.具有外貿出口經營權並承擔國家出口創匯任務的企業,經過經貿主管部門批准,享有獨立對外出口經營權的中央和地方外貿企業、工貿公司和部分工業生產企業。 2.委託出口的企業主要指具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代理出口,承擔出口盈虧的企業。一般貿易出口貨物退稅計算方法 目前,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退稅辦法包括“先征後退”和“免、抵、退”稅。 “先征後退”是指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徵稅率徵稅,然後由主管出口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在國家出口退稅計劃內按規定的退稅率審批退稅。

相關法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再投資退稅若干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
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十條及稅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八十條、八十一條和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現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享受再投資退稅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稅法第十條所說“經營期”應按下列原則計算: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本企業或已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的,應從再投資資金實際投入之日起計算;再投資開辦新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應從新辦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起計算。
二、根據細則第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外國投資者在申請再投資退稅時,應提供能夠確認其用於再投資利潤所屬年度的證明。凡不能提供證明的,稅務機關可就外國投資者再投資前的企業帳面應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潤中屬於外國投資者應取得的部分,從最早年度依次往以後年度推算再投資利潤的所屬年度,並據以計算應退還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外國投資者將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清算所得用於再投資,不得享受再投資退稅的優惠。
四、根據細則第八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凡有下列情形者應當繳回已退稅款的60%:
1.外國投資者再投資舉辦或擴建產品出口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三年內,或在再投資資金投入后三年內,該企業均沒有達到產品出口企業標準的;
2.外國投資者再投資舉辦或擴建先進技術企業,在企業開始生產、經營或資金投入后3年內,經考核不合格被撤銷先進技術企業稱號的。
五、外國投資者異地再投資,原納稅地稅務機關在根據細則第八十條第三款的規定辦理退稅時,應同時向接受再投資企業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寄送《外國投資者異地再投資已退稅通知單》。凡經接受再投資企業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審查認定,外國投資者屬於稅法第十條所說再投資后經營期不滿五年撤出的,或者屬於細則第八十一條第三款所述情況的,外國投資者應向接受再投資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繳回或部分繳回已退稅款手續。
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執行。過去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管理辦法


稅務機關依法將已徵稅款退庫的全過程進行登記、審核、退庫和監督的總稱。是稅務管理的一部分。
在世界各國的稅收實務中,由於征管工作中多征、誤征或國家政策需要等原因,退稅事項常有發生。中國有出口產品退稅、銷貨退回退稅、多征誤征退稅、特案核准退稅等。由於退稅可能影響國家財政收入,需要採取相應措施加強監督管理。
中國退稅管理的內容主要包括:

政策

辦理退稅,必須貫徹國家經濟和稅收政策。稅務機關相應設置必要的職能管理機構,建立嚴格的退稅審批制度,把住政策關口。

申報登記

納稅人申請退稅,須按照國家有關退稅管理制度的規定,向所在地稅務機關呈送申請退稅報告后,由稅務機關辦理退稅登記。

審核監督

稅務機關要認真審核申請退稅報告,對納稅人提供的證明文件資料的合法性和真實性、退稅理由、退稅範圍、退稅有效期限、退稅產品數量及其金額、退稅率及應退稅款計算等項逐一核實,切實遵循國家關於退稅審批程序和審批許可權的規定,加強稅務機關內部的協調與監督。這是退稅管理的關鍵環節。

終結清算

根據中國出口產品退稅管理制度規定,年度終了后,需對納稅人上年度已辦理的出口退稅進行全面徹底的檢查和清算;與此同時,稅務機關自身也要總結退稅管理工作經驗,健全退稅管理制度,進一步提高管理水平。

主要程序


退稅部門辦理出口貨物退稅必須的工作流程,它包括應退稅款的申請、審核、審批三個環節。

退稅申請

(1)出口貨物的退稅申請。出口貨物在報關出口並在財務上做銷售處理以及經過退稅機關的退稅鑒定的基礎上,出口企業按退稅期限自行計算填制《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實行計算機管理的出口企業,可按照“出口退稅申報系統”的要求生成《出口貨物退稅進貨憑證申報表》、《出口貨物退稅申報明細表》、並填寫《出口貨物退稅匯總申報表》,連同有關退稅憑證及申報數據,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退稅。

貨物審核

(2)出口貨物審核。分為外經貿部門稽核和基層稅務機關審核。外經貿部門要根據本地區出口退稅業務量的情況,設置出口退稅稽核組或專職稽核員,負責監督檢查出口企業執行退稅政策規定的情況。基層稅務機關審核,是在經貿部門審核的基礎之上,對企業退稅請的審核、核實工作。

審批

(3)出口退稅的審批和稅款的退付。地市以上的國家稅務局具有出口退稅審批權,其將出口企業申報表的內容錄入出口退稅計算機審核系統,與報關單、外匯核銷單、專用稅票等電子數據進行計算機交叉稽核,對稽核通過的數據,在國家下達的計劃指標內,填開“收入退還書”,送達所在地金庫,據以辦理稅款退庫手續,將稅款從當地金庫的中央收入中退付給企業。

相關介紹


出口貨物“免、抵、退”稅政策基本介紹
一、“免、抵、退”稅基本內容
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的“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征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的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 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款;“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 在當期內因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於應納稅額而未抵頂完的稅額,經主管退稅機關批准后,予以退稅。
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的實施範圍
(一)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以下簡稱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增值稅一律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
生產企業,是指獨立核算,實行生產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經主管國稅機關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並且具有實際生產能力的企業和企業 集團。
自產貨物是指生產企業購進原輔材料,經過加工生產的貨物。
下列出口貨物可視同自產貨物辦理“免、抵、退”稅:
1 .收購與本企業生產貨物的名稱、性能相同,使用本企業註冊商標或外商提供給本企業使用的商標,且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 的貨物;
2.收購與本企業所生產的貨物配套出口的貨物。
生產企業出口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配套出口的產品,若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視同自產貨物 辦理退稅。
(1)用於維修本企業出口的自產產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經過本企業加工或組裝,出口后能直接與本企業自產產品組合成成套產品的。
3 .收購經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認可的集團公司(或總廠)成員企業(或分廠)生產的產品,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認定為集團成員,集團公司收購成員企業生產的產品,可視同自產貨物辦理退稅。
(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為集團公司成員的企業,或由集團公司控股的生產企業;
(2)集團公司及其成員企業均實行生產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3)集團公司必須將有關成員企業的證明材料報送給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
4.委託加工生產收回的貨物。
生產企業出口委託加工收回的產品,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視同自產貨物辦理退稅。
(1)必須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再委託深加工收回的產品;
(2)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
(3)委託方執行的是生產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4 )委託方必須與受託方簽訂委託加工協議。主要原材料必須由委託方提供。受託方不墊付資金,只收取加工費,開具加工費的增值稅專用 發票。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自產貨物繼續實行免征增值稅辦法。
(三)生產企業出口自產的屬於應徵消費稅的產品,實行免征消費稅辦法。
三、生產企業出口銷售入帳時間、銷售收入和離岸價的確定
(一)生產企業出口貨物不論海、陸、空、郵運出口,均按財務制度規定的入帳時間作為出口貨物銷售收入的實現時間登記出口銷售帳。
(二)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應根據出口貨物離岸價、出口貨物退稅率計算。出口貨物離岸價(FOB )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要求出口發票與出口報關單的成交方式、數量、金額一致);若以其他價格條件成交的,原則上以海關確 定的離岸價格計算出口銷售收入。對財務健全、核算規範的出口企業,確需按實列支國外運費、保費、傭金的,可提出申請,報經出口退 稅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後方可實行,但在申報退稅時須附送相應的有效憑證複印件,凡不能提供或提供不實的,今後一律以海關報關單上注 明的離岸價為退稅依據。
(三)出口貨物不論以何種外幣結算,均按國家規定的匯率折算成人民幣登記有關帳冊;生產企業可以採用當月1日或當日的匯率作為記帳匯率(一般為中間價),確定后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一個清算年度內不予調整。
四、有關“免抵退”稅的計算
(一)“免抵退”稅額、“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及“免抵”稅額的計算: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上期結轉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
“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
免稅購進原材料包括從國內購進的免稅原材料和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其中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為:
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貨物到岸價格+海關實征關稅+海關實征消費稅
“免抵”稅額=“免抵退”稅額-應退稅額
(二)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的計算: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上期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
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徵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上期結轉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購進的免稅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徵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三)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應“免抵”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的稅額的計算 ?
1.當生產企業本月的銷項稅額≥本月的應抵扣稅額時,應納稅額≥0,即本月無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
當期應退稅額=0 當期應“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為0) =當期“免抵退”稅額
無結轉下期繼續抵扣的進項稅額(即為0)。
2.當生產企業本月的銷項稅額<本月的應抵扣稅額時,本月進項稅額未抵扣完,即當期期末有留抵稅額
(1)如果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應“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結轉下期抵扣的進項稅額=0;
(2)如果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當期應“免抵”稅額=0
結轉下期繼續抵扣進項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期末留抵稅額”是計算確定應退稅額、應免抵稅額的重要依據,應以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期末留抵稅額”的審核數欄為準。
(四)新發生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自發生首筆出口業務之日起12個月內的出口業務,不計算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稅額等於當期免抵退稅額;未抵頂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從第13個月開始按免抵退稅計算公式計算當期應退稅額。
(五)生產企業必須在足額繳納增值稅,無欠繳、緩繳增值稅稅款的情況下方可予以辦理出口貨物的“免抵退”稅。
(六)生產企業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收齊有關出口退(免)稅憑證或未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免抵退稅申報手續的,視同內 銷貨物計算徵稅;對已徵稅的貨物,生產企業收齊有關出口退(免)稅憑證后,應在規定的出口退稅清算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經主 管國稅機關審核無誤的,辦理免抵退稅手續。逾期未申報或已申報但審核未通過的,主管國稅機關不再辦理免抵退。
(七)生產企業出口產品后,應及時回收單證,按月向稅務機關辦理“免抵退”稅申報手續,如不按規定及時申報,將按相關稅收法規進 行處罰。
五、“免、抵、退”稅申報的一般程序
“免、抵、退”稅計算申報比較複雜,在日常操作中,出口企業必須特別注意在相應申報時嚴格按規定程序進行:
申報前,應首先在計算機中正確安裝出口退稅申報系統和免抵退稅管理系統企業端軟體;有出口在財務入帳后次月的7—10 日內,必須在免抵退稅管理系統企業端中錄入數據生成免抵退稅月份申報表並向國稅機關辦理預免預抵申報手續;單證齊全后,應及時在 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中錄入數據,生成預申報數據在每月7—12 號辦理預申報,通過後在免抵退稅管理系統企業端中生成免抵退稅單證齊全申報表連同裝訂成冊的單證向國稅機關辦理單證齊全申報手續。
生產企業出口的視同自產產品,在進行免抵退申報時,須向稅務機關提供收購視同自產產品的增值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供貨 企業銷售給生產企業或為生產企業加工視同生產產品后,比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恢復使用增值稅稅收專用繳款書管理 的通知》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增值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
生產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免抵退稅時,須按當月出口情況在《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備註欄中註明視同產品的出口 額。凡視同自產產品超過當月產品出口額50%的,須報經省國家稅務局審核后辦理免、抵、退稅。
六、其他“免、抵、退”稅單證辦理程序。
1 .《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生產企業遺失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需向海關申請補辦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個月內憑主管 退稅部門出具的《補辦出口報關單證明》,向海關申請補辦。
生產企業在向主管退稅部門申請出具《補辦出口報關單證明》時,應提交下列憑證資料:
(1)《關於申請出具(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的報告》;
(2)出口貨物報關單(其他未丟失的聯次);
(3)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4)出口銷售發票;
(5)主管退稅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2 .《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生產企業遺失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需向主管外匯管理局申請補辦的,可憑主管退稅部門出 具的《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向外匯管理局提出補辦申請。
生產企業向退稅部門申請出具《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1)《關於申請出具(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的報告》;
(2)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3)出口銷售發票;
(4)主管退稅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3 .《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委託(生產企業)遺失受託方(外貿企業)主管退稅部門出具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需申請補辦的,應由 委託方先向其主管退稅部門申請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委託方(生產企業)在向其主管退稅部門申請辦理《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時,應提交下列憑證資料: (1)《關於申請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的報告》;
(2)受託方主管退稅部門已加蓋“已辦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戳記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3)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4)代理出口協議(合同)副本及複印件;
(5)主管退稅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4 .《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生產企業在出口貨物報關離境、因故發生退運、且海關已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的,須憑其主管退稅部門出具的《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運手續。本年度出口貨物發生退運的,可在下期用紅字(或負數)沖減出口銷售收入進行調整(或年終清算時調整);以前年度出口貨物發生退運 的,應補繳原免抵退稅款,應補稅額=退運貨物出口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補稅預算科目為“出口貨物退增值稅”。若退運貨物由於單證不齊等原因已視同內銷貨物徵稅的,則不須補繳稅款。生產企業向主管退稅部門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1)《關於申請出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的報告》;
(2)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3)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4)出口銷售發票;(5)主管退稅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關於出口退稅申報業務操作程序 1、單證收集整理。收齊出口貨物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后,找出相對應的出口貨物銷售統一發票(出口退稅專用聯),簡稱“兩單一票”,按核銷單、報關單、發票的順序放在一起,組成一個退稅關聯;並將當月收齊的退稅單證以發票所在的當月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的順序整理,在外銷發票右下角寫上關聯號,關聯號以三位數,例如001、002等。2、檢查核銷單、報關單的有關印章是否齊全:核銷單上有四個章,即國家外匯管理局監製章、出口企業公章(騎縫章)、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的海關驗訖章(騎縫章)、當地外匯管理單位的收匯核銷章;報關單上應有出口貨物簽發單位的驗訖章。如缺少上述印章,應馬上退回有關單位補蓋公章;如核銷單上有關單位公章蓋偏,請及早複印核銷單存根附在核銷單退稅聯後面。3、檢查“兩單一票”之間的內容是否符合退稅要求。(1)核銷單上的欄目是否填全;(2)核銷單、報關單、發票上的出口貨物名稱、數量、成交價格是否一致;(3)核銷單上的報關單號是否和報關單編號一致;報關單上的批准文號是否和核銷單上的編號一致。(4)發票上企業外銷法人章、銷售收入章是否已加蓋,銷售收入、離岸價、入帳憑證號碼是否已填全。4、檢查每筆收齊單證的退稅業務是否足額收匯。收匯金額可以外匯管理部門確認的核銷金額加上在核銷單上註明的其它費用,如果收匯金額少於該筆業務的離岸價的95%,那麼則應按實際收匯金額計算申報出口退稅,如果收匯金額少於離岸價但大於該筆業務的離岸價的95%,則可以離岸價全額申報出口退稅。5、出口退稅預申報。為了確保當月齊全單證免抵退稅額的準確,企業需將當月收齊的退稅單證錄入退稅申報系統,在每月10日報退稅部門預審,預審通不過的,企業應撤掉該退稅單證,並調整申報數據。在每月13日前按有關規定將應報送的全部資料向退稅部門辦理正式申報。6、出口退稅正式申報退稅憑證的裝訂。裝訂順序為:(1)出口憑證封面;(2)出口退稅免抵退稅審批匯總表;(3)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4)生產企業進料加工進口料件申報明細表;(5)出口貨物退稅申報匯總表;(6)退稅進貨憑證明細表;(7)退稅申報明細表;(8)核銷單、報關單、外銷發票。其中(6)、(7)另備一份不要裝訂隨單證一起報送,以供稅務機關人員審核時用。7、裝訂退稅單證時,月份之間用白紙隔開,在白紙上註明月份、關聯號數、是否已全部申報。如果本月有發票號碼不須正式申報的,如:開錯發票已重開紅票沖轉;已辦理退運等,也應在紙上註明。8、退稅申報軟盤的申報。軟盤上應註明下列內容:(1)企業海關代碼:(2)企業名稱;(3)當年度第XX次申報;(4)申報年月(如:200306);(5)申報退稅額。
出口退稅企業基本知識須知
一、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自取得進出口經營權之日起30日內向永康市國稅局進出口管理科申請辦理出口退稅登記證,在辦理出口退稅登記證前發生的出口業務不得辦理退稅,應視同內銷,徵收增值稅。辦理出口退稅登記證。在填寫出口退稅登記表同時附送下列資料:1、法人營業執照或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2、國稅稅務登記證副本及複印件;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及複印件;4、自理報關單位註冊登記證明書及複印件;5、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及複印件(新辦企業可提供暫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6、若已辦理出口退稅登記證的企業發生有關內容變更時應按規定向進出口稅收管理科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手續。7、技術監督部門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二、發生第一筆貨物出口業務前,應向進出口稅收管理科申請領購出口貨物銷售統一發票;
三、按時間、號碼順序、及時開具出口發票,不能顛倒,發票開具時間不得遲於報關單報關時間;所有發票聯次應一次填開,不能分聯、填開,否則不予辦理退稅;發票上應註明開具時間、成交方式(如:FOB價、CIF價或C&F價),不能手工開具,用英文和中文同時開具。四、發生第一筆貨物出口業務的當月,應確定本企業當年度採用的匯率方法(當月第一天中間匯率或當天中間匯率,一般採用當月第一天中間匯率),並向進出口稅收管理科報送備案;
五、發生第一筆貨物出口業務后,應複印第一次出口的出口貨物報關單送進出口稅收管理科作為第一次出口業務備案,備案時隨退稅登記證副本複印件和原件。
六、生產企業發生貨物出口業務后,應按照財務制度規定及時開票入帳,並在“主營業務收入”科目下設“內銷業務收入”和“自營出口業務收入”二個明細科目分別核算,外銷銷售額按出口貨物離岸價直接乘以當月的匯率計算;以離岸價成交的,離岸價以發票上註明的為準,以其他方式成交的,一律以成交價的95%作為離岸價,並在納稅申報期內向國稅部門辦理出口貨物預免抵退手續,未按照規定及時入帳並辦理預免抵退手續的,我局將按照《征管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和加收滯納金。實際離岸價和上述方法計算有差額的,可計入產品銷售費用,有關出口貨物免抵退申報表可在電腦上製作,然後統一用A4紙列印,也可向稅務師事務所購買。申報時,納稅申報表和免抵退報表應填寫一式五份,報表上的有關數字應準確、清楚。發生第一筆貨物出口業務併入帳的當月,應到進出口稅收管理科領出口退稅情況月報表,並在次月3日前填好報送。
九、貨物出口后,應在報關出口后的6個月內收齊有關單證並向國稅退稅部門辦理免抵退稅正式申報超過6個月未申報的,企業應視同內銷貨物自行計算徵稅。不及時轉內銷補稅的,將按規定加收滯納金。會計處理,轉內銷補稅時:(1)借:主營業務收入——自營出口業務收入貸:主營業務收入——內銷業務收入(2)借:主營業務成本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待收齊后再重新併入計算免抵退稅額,並以相反的分錄調整上述分錄。
十、關於出口貨物退運業務,不論以何種形式退回,都應到進出口稅收管理科辦理有關出口貨物退運手續。未辦理退運手續的,一律視同內銷補征增值稅。
十一、凡是去年出口已入帳辦理預免抵退手續,由於各種原因造成實際銷售量額與原入帳銷售額不一致但已在今年調帳並已調整(調增或調減)影響今年預免抵退稅額的,應在本月的免抵退稅報表上把已調整的免抵退稅額重新調整回來,即去年在今年調整的銷售額不影響今年實際出口的預免抵退稅額。但由於征退稅率不一致已調整的進項稅額不須調整。對以前年度在本月調整的,在填寫免抵退明細表時,單獨一張填寫,免抵退申報表上增加一欄“以前年度調整”,本月和調整數字分別填入免抵退申報表的相應欄目。
十二、填報出口貨物免抵退申報明細表時,不論是正票、紅票還是作廢,都應按號碼順序填寫;如有開具紅字發票沖銷調整的,應在該月出口貨物全部單證齊全最後一次申報時,將原發票號碼的退稅聯和開具紅字的號碼退稅聯隨重開發票一起裝訂后報送退稅部門。如是退貨退運的還要附退稅部門開具的有關證明和其他證明資料。
十三、凡是已開具的外銷發票,不能隨便開紅字發票予以沖銷,如開錯的應附說明和有關證明資料;如退貨退運的應附退稅部門開具的有關證明和其他證明資料,原則上凡涉及出口額和出口數量與原開具發票不一致的都應開具紅字發票沖銷。
十四、各出口企業應在財務上反映本企業已享受出口退稅優惠政策的免抵退稅額,方法是在“應交稅金”科目下設一個二級科目“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增值稅”,每月,企業計算出免抵退稅額:無退稅額時,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增值稅 貸:應交稅金——出口退稅 有退稅額時,借:應收補貼款——應收出口退稅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增值稅貸:應交稅金——出口退稅以前月份未反映核算的,本月一起計算調整,並和免抵退稅申報表上的“本年累計欄”數據相符。
十五、對於外購產品、外購配套產品、收購成員企業產品和委託加工產品出口視同自產產品出口的,填寫生產企業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時,應在備註欄內註明,並按規定及時取得增值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當月視同自產外購產品出口比例超過50%的,從嚴管理,在核實無誤后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核准后再辦理免、抵、退稅。
十六、每個有出口退稅業務的企業財務部門應申請設立一個財務專用電子信箱,並把信箱地址報告進出口管理科。從本月開始,我局將通過電子信箱把有關學習、開會通知,出口退稅有關新政策、新規定發送給出口企業;經退稅部門同意可自行辦理出口退稅正式申報的企業還可通過電子信箱進行預申報。出口企業應經常(每天一次)打開電子信箱查看,以便及時了解郵件的內容。
十七、以報關單上右上角的出口日期為準,當年出口的貨物應在當年入帳,並在次年3月20日前向退稅部門辦理年度出口退稅清算手續,並最遲在次年6月30日前收齊單證辦理出口退稅正式申報。逾期仍未申報的,退稅部門不再受理退稅申報,出口產品視同內銷貨物按照退稅率補征增值稅。

金融危機影響


2008年以來,受國際市場需求減弱、人民幣升值、原材料價格和勞動力成本上漲等因素影響,中國出口增速放緩,在過去的9個月中,有8個月的出口增速是低於上年同期的。出口企業利潤大幅減少。特別是一些勞動密集型的中小型企業,吸納勞動力多、就業面廣,但抗風險能力較弱,經營面臨較大壓力。
隨著美國金融危機影響的不斷擴大,發達國家居民消費信心指數大幅下滑,進口需求回落,必然會對中國出口產生不利影響。若不採取措施,預計今後出口還將下滑,出口企業困難進一步增加,這會對中國整體經濟發展產生不利影響。因此,有必要通過財政政策的適當調整,幫助企業樹立信心、渡過難關,防止出現因出口大幅下滑而影響中國經濟發展的被動局面。
這次出口退稅調整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適當提高紡織品、服裝、玩具等勞動密集型商品出口退稅率。二是提高抗艾滋病藥物等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此次調整后,出口退稅率為5%、9%、11%、13%、14%和17%六檔。
此次出口退稅調整是在立足擴大內需的基礎上,提高企業出口競爭力,支持企業擴大出口的一項政策措施,對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具有積極促進作用。提高勞動密集型產品的出口退稅率,可以增強企業抵禦市場風險的能力,支持中小企業克服經營困難健康發展,有利於進一步促進城鄉勞動力就業;提高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有利於引導企業優化出口產品結構。具體法律如下:
《關於提高勞動密集型產品等商品增值稅出口退稅率的通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財稅[2008]1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決定提高部分商品的增值稅出口退稅率(以下簡稱退稅率)。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提高退稅率的商品範圍
(一)將部分橡膠製品、林產品的退稅率由5%提高到9%。
(二)將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稅率由5%提高到11%。
(三)將部分水產品的退稅率由5%提高到13%。
(四)將箱包、鞋、帽、傘、傢具、寢具、燈具、鐘錶等商品的退稅率由11%提高到13%。
(五)將部分化工產品、石材、有色金屬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稅率分別由5%、9%提高到11%、13%。
(六)將部分機電產品的退稅率分別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
上述提高退稅率的具體商品名稱、稅號及退稅率見附件。
執行時間
本通知規定的退稅率的調整自2008年12月1日起執行。具體執行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海關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相關退稅


溢征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退稅
按照國家對外貿易的管理規定,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負有納稅義務,應憑海關填發的《稅款繳納證》向指定銀行繳納其進出口貨物的應付稅款。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機構

上海海關各口岸海關
上海海關各區、縣所在地海關

準備

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如不能按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應按日加付欠繳稅款1‰的滯納金(滯納金的起征點是人民幣10元)。超過三個月仍未履行納稅義務的,應接受海關下列強制措施:
(一)海關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二)海關將應稅貨物依法變賣,以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三)海關扣留並依法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義務

徵稅地海關填發一式六聯《稅款繳納證》,其中一至五聯加蓋 "中華人民共和國x x海關單證專用章"后交繳款單位,第六聯海關存查。
《稅款繳納證》主要填寫內容為:開單年月日、繳款書編號、繳款單位名稱、開戶銀行及帳號、預算科目帳號、預算級次、貨名、稅則號列、稅率、完稅價格、稅額、納稅憑證號碼、繳款期限、填制人及複核人印章等。

程序

第1步:徵稅地海關向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填發《稅款繳納證》。
第2步: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之日起15日內(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節假日除外),持《稅款繳納證》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