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職工教育和職業培訓協會

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社團

中國職工教育和職業培訓協會(簡稱中國職協),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社團,由全國各級各類企業、事業及行政單位從事職工教育、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的部門或個人自願結合組成,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聯合各部門、各行業、各地區在確定的工作領域配合政府進行具體工作的全國性專業法人團體。

主要職能


組織、推動和開展適應社會需要的職工教育、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的理論學術研究,為基層工作和政府部門的決策提供參考依據與建議。
參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研究制定。
開展有關的業務培訓、調查研究、諮詢和相關業務工作的實施。
承擔政府有關部門賦予或委託的工作項目,承擔企事業單位委託的任務。
獨立或聯合開展調查、理論學術研究、業務諮詢和業務培訓活動。
總結、交流和推廣先進工作經驗和研究成果,開展評選表彰活動。
開展與國外有關組織、部門和人士的交流與合作,開展國外培訓。
編輯出版會刊《中國培訓》及有關書刊。
指導、協調各分會、專業委員會及會員單位開展活動。
企業培訓師培訓、班組長培訓、班主任培訓、技工院校培訓、社會培訓、CAC培訓、PAT培訓

建設宗旨


中國職協的宗旨,是為促進中國職工教育、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事業的發展,為全面提高勞動者的素質,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勞動者服務。

組織結構


中國職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執行機構是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其職權,會長為中國職協法定代表人。
經費來源:會費;捐贈;政府資助;經核准的業務活動或服務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中國職協的經費和資產,必須按制度用於規定的業務活動和發展需要;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和挪用。
接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向其承擔法律責任。
中國職協理事會的辦事機構秘書處,現設辦公室、培訓部、學術研究部、編輯出版部(中國培訓雜誌社)、圖書資料信息開發中心、黨支部六個部室,承擔協會的日常工作。
一、辦公室
組織擬訂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和內部規章制度;負責各部室工作的協調、檢查和考核;負責組織建設、會員發展、會員、分會、專業委員會的管理及信息搜集、編髮簡訊;制定有關管理辦法、制度及組織落實工作;負責內外聯絡和外事工作;負責內務和財務管理工作。
二、培訓部
擬訂長期和年度培訓計劃,開發培訓項目;推廣先進培訓經驗,介紹國內外新的培訓方式、手段和科研成果;開展培訓諮詢服務和評優表彰活動;組織有關培訓教材的編印;負責組織、協調、推動企業培訓工作,組織推廣企業培訓師職業資格制度。
三、學術研究部
擬訂本協會業務領域內的課題研究規劃,開發研究課題;組織落實課題研究規劃,檢查、評估規劃的執行情況;評審優秀科研成果,開展表彰活動;組織編輯出版有關理論著述、書刊;負責兼職研究員、學術委員的隊伍建設,承擔中國職協理論研究的權威機構──學術委員會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編輯出版部(《中國培訓》雜誌社)
負責《中國培訓》的編輯、出版和發行;負責國內同類雜誌的聯絡和網路建設;負責通訊員隊伍建設和圖書教材的發行工作。
五、圖書資料信息開發中心
負責職業培訓領域相關圖書、資料的開發工作;負責雜誌和圖書教材的發行工作;負責協會網站建設及網站日常維護工作
六、黨支部
負責組織秘書處的政治理論學習和黨務、人事及工會等工作
理事成員
中國職協由在經濟界、職工教育界富有經驗和影響的陳錦華經叔平、張勁夫、孫起孟、袁寶華五位長者擔任名譽會長,由職工教育、職業培訓部門資深領導人何光、楊紀珂、浦通修任高級顧問,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林用三同志擔任會長。

組織章程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國職工教育和職業培訓協會,標準中文簡稱:中國職協。China Association of Staff and Workers Education and Vocational Training,英文縮寫:CASWEVT。
第二條中國職協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社團,它由全國各級、各類企業、事業以及行政單位具體從事職工教育、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的部門或個人自願結合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聯合各部門、行業、地區在職工教育、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工作領域配合政府進行具體工作的全國性專業法人團體。
第三條中國職協的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在整個活動中,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科學發展觀,遵守道德風尚和職業道德;堅持理論聯繫實際、實事求是和學術民主的思想作風,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偉大事業中,為促進中國職工教育、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事業的發展,全面提高勞動者的素質,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勞動者服務。
第四條本社團接受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及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在整個活動中,執行其具體的規章制度,並向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本會辦公地址在北京市。
任務和業務範圍
第六條主要任務。組織、推動和開展具有中國特色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需要的職工教育、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的理論學術研究,為政府部門的決策提供參考依據和建議;參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研究制定;開展職工教育、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的業務培訓、調查研究、諮詢和相關業務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七條業務範圍
(一)承擔政府有關部門賦予和委託的具體工作項目,承擔各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委託的任務。
(二)開展職工教育、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領域內的業務諮詢和業務培訓。
(三)總結交流和推廣職工教育、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領域內的先進工作經驗和研究成果,在該領域內開展先進單位、個人和優秀科研成果的評選表彰活動。
(四)組織開展職工教育、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的調查和理論學術研究活動,為政府提供決策服務。
(五)開展全國企業培訓的組織、協調和推動工作。具體承擔企業培訓師職業資格制度建設、企業班組長及技能帶頭人的培訓與經驗交流等工作。
(六)配合行政主管部門,推動技工學校的改革、發展,組織技工學校開展經驗交流,組織有關國家方針政策和校際辦學成果方面的研討活動,具體組織落實技工學校在改革、發展、教學、管理等方面的理論科學研究活動。
(七)在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開展全國民辦職業培訓學校信用等級制度建設和評價組織工作;開展全國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經驗交流活動。
(八)開展與國外有關組織、部門和人士的交流與合作,開展國外培訓。
(九)發展會員組織,建立專、兼職相結合的研究隊伍。
(十)編輯出版會刊(《中國培訓》)及有關書刊。
(十一)指導、協調本會的分會、專業委員會及其會員單位開展相關的活動。
會員
第八條中國職協的會員以團體會員為主,並根據需要有條件地吸收個人會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開展的業務領域內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較強的研究能力、較突出的工作或研究成果,並具有一定影響的法人、各級各類單位;能為政府部門的決策提供參考依據和建議,具有參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研究制定能力的單位或個人;具有進行職工教育、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鑒定業務條件的單位。
(四)在本業務領域內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較強的研究能力、較突出的工作或研究成果,並具有一定影響的個人。
(五)按照外交程序,聘請少量國外同行及具有一定影響的友好人士作為本會的特邀會員。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本會秘書處按照入會條件進行資格審核並填寫正式入會登記表格;
(三)經秘書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由會長或會長委託秘書長簽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並優先獲取本會的服務;
(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監督本會工作和會費收支情況;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章程,執行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下達和交辦的工作任務;
(四)提交研究成果和資料;
(五)向本團體彙報工作,反映情況;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會費的繳納標準和徵收辦法,按《中國職工教育和職業培訓協會會費繳納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會員單位根據自己的特點和需求,可選擇參加中國職協相應的專業委員會或工作委員會,並依照本章程和各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的相關管理辦法開展工作、參與活動。
第十四條 對不遵守本會章程,連續三年不履行會員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六條 對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會員,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團體會員代表和個人會員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監督章程的執行;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和決定本會的重大事項;
(五)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會員代表到會方能召開,決議事項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本會的執行機構是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其職權。理事的產生主要採取單位代表制,並設少量個人理事。個人理事須是有專長、高技能或是在職工教育、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領域有特殊業績,且有較高知名度者。個人理事由中國職協秘書處提名,報常務理事會通過。理事每屆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一般每兩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提前或推遲召開。若遇重大問題需要研究,又不能及時召開全會時,採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聽取和審查常務理事會工作報告;
(三)聽取審查財務工作報告;
(四)選舉和罷免正、副會長,秘書長;
(五)聘任名譽會長,高級顧問、顧問;
(六)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八)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九)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十)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一)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二)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會的辦事機構為秘書處。根據本會業務發展需要,秘書處設立相應的部室,在秘書長領導下開展業務、處理日常工作。
秘書處各部室主任由秘書長提名,報會長審批。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六、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過通信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含通信形式的會議)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中國職協設榮譽理事。榮譽理事授予曾經擔任中國職協理事,在職工教育、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工作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榮譽理事由中國職協秘書處提名,報會長批准。
第二十四條中國職協設立職工教育和職業培訓學術委員會,負責組織、指導和推動理論研究和優秀成果評選工作。學術委員按照《中國職協學術委員聘請辦法》聘任。學術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根據工作需要,在有關行業和部門設立分會,各分會在有關部門和中國職協領導下開展活動;設立若干專業或工作委員會,在中國職協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審查並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本團體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團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2005年10月2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