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大氣層、外層空間和水下進行核武器試驗條約
1963年於莫斯科簽署的條約
《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英語:Partial Test Ban Treaty, PTBT),全稱《禁止在大氣層、外層空間和水下進行核武器試驗條約》,是一個限制核武器試驗的國際條約,英文簡稱PTBT
該條約禁止了除在地下外的一切核武器試驗。其目標是減緩冷戰期間的軍備競賽,和防止核武器試驗造成地球大氣中過量的放射性塵埃。1963年8月5日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和美利堅合眾國在莫斯科簽署該條約,8月8日在倫敦、莫斯科和華盛頓開放供簽署,同年10月10日生效。
保存政府:蘇維埃社義共聯盟、列顛及北蘭聯合王堅合眾
堅合眾、列顛及北蘭聯合王蘇維埃社義共聯盟政府(稱“締約”),
宣布按照聯合宗旨盡達項嚴際監督徹底裁協,項協制止備競賽消除產試驗各武器,包括核武器刺激素,謀求永切核武器試驗爆炸,決繼續談判,希類環境射質污染。
議定條款如下:
1.本條約各締約國保證在其管轄或控制下的下列任何地方禁止、防止並且不進行任何核武器試驗爆炸或任何其他核爆炸:
(a)在大氣層;在大氣層範圍以外,包括外層空間;或在水下,包括領海或公海;或者
(b)在任何其他環境中,如果這種爆炸所產生的放射性塵埃出現於在其管轄或控制下進行這類爆炸的國家領土範圍以外。在這方面已達成的諒解是,本項規定並不妨礙締結一項永遠禁止一切核試驗爆炸,包括所有地下核試驗爆炸的條約,而締結此條約正是各締約國在本條約序言中聲明要謀求的。
2.本條約各締約國還保證,不在本條第1款所述的任何環境內,或可能產生該款所提到的影響的任何地方引起、鼓勵或以任何方式參與任何核武器試驗爆炸或任何其他核爆炸。
1.任何締約國可對本條約提出修正案。任何所提出的修正案應提交保存國政府,保存國政府應將修正案分發給本條約所有締約國。此後,如果有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締約國提出要求,保存國政府應該召集會議,邀請所有締約國參加,以審議這一修正案。
2.對本條約提出的任何修正案必須由本條約所有締約國的多數,其中包括所有原締約國,表決通過。在所有締約國的多數,其中包括所有原締約國的批准書交存后,修正案即對所有締約網生效。
1.本條約應開放供所有國家簽署。未在本條約按照本條第3款生效之前簽署的任何國家,得隨時加入本條約。
2.本條約須經簽署國批准。批准書和加入書應交原締約國―美利堅合眾國、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保存,該三國政府經指定為保存國政府。
3.本條約經所有原締約國批准並交存批准書後生效,
4.對於在本條約生效后交存批准書或加入書的國家,本條約應自其交存批准書或加入書之日起生效。
5.保存國政府應將本條約的每一簽字日期、每份批准書和加入書的交存日期、生效日期、收到關於舉行會議的任何要求的日期以及其他通知事項迅速告知所有簽署國和加入國。
6.本條約應由保存國政府遵照《聯合國憲章》第一百零二條辦理登記。
本條約應無限期有效。
各締約國如斷定與本條約主題有關的非常事件已經危及本國的址高利益,為行使其國家主權,應有權退出本條約。該國應在三個月前將其退約一事通知所有其他締約國。
本條約應保存在保存國政府的檔案庫內,本條約的英文本和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條約經正式核證的副本應由保存國政府分送各簽署國和加入國政府。
下列簽署人,經正式授權,在本條約上簽字,以資證明。
一九六三年八月五日訂於莫斯科,一式三份。
美利堅合眾國政府代表:迪安·臘斯克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代表:霍姆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代表:A.葛羅米柯
已正式通過條約的國家(或政府):113個
阿富汗、安提瓜、阿根廷、亞美尼亞、澳大利亞、奧地利、巴哈馬、孟加拉國、比利時、貝南、不丹、玻利維亞、波士尼亞赫塞哥維納、波札那、巴西、保加利亞、緬甸、加拿大、中非共和國、查德、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當時未得到廣泛國際地位)、哥倫比亞、剛果民主共和國、哥斯大黎加、象牙海岸、克羅埃西亞、塞普勒斯、捷克共和國、丹麥、多明尼加、厄瓜多、埃及、薩爾瓦多、斐濟、芬蘭、加彭、甘比亞、德國、迦納、希臘、瓜地馬拉、宏都拉斯、匈牙利、冰島、印度、印度尼西亞、伊朗、伊拉克、愛爾蘭共和國、以色列、義大利、牙買加、日本、約旦、肯亞、韓國、科威特、寮國、黎巴嫩、賴比瑞亞、盧森堡、馬達加斯加、馬拉維、馬來西亞、馬爾他、茅利塔尼亞、模里西斯、墨西哥、摩洛哥、尼泊爾、荷蘭、紐西蘭、尼加拉瓜、尼日、奈及利亞、挪威、巴拿馬、巴布亞紐幾內亞、秘魯、菲律賓、波蘭、羅馬尼亞、盧安達、薩摩亞、聖馬利諾、塞內加爾、塞爾維亞和黑山、塞席爾、獅子山、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南非、蘇聯、西班牙、斯里蘭卡、蘇丹、蘇利南、史瓦濟蘭、瑞典、瑞士、敘利亞、泰國、多哥、湯加、特立尼達和多巴哥、突尼西亞、土耳其、烏干達、英國、美國、委內瑞拉、尚比亞
中國大陸地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此時還尚未得到廣泛的國際地位,聯合國與絕大多數的國際條約中代表中國的席位都由在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出席。
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則在1963年7月31日發表了《中國政府主張全面、徹底、乾淨、堅決地禁止和銷毀核武器、倡議召開世界各國政府首腦會議的聲明》,揭露了這個條約的歧視性。聲明認為英美蘇的真正目的是達到核壟斷,提出全面徹底乾淨堅決地禁止和徹底銷毀核武器的主張。蘇聯既強調中國需要對付來自帝國主義方面的核威脅,同時卻又反對中國發展自己的核力量,其目的是要中國依賴蘇聯的“核保護傘”。
對此,中國明確表明:中國人民決不承認某一個或幾個大國壟斷世界核力量,不承認對別的國家任意發號施令的特權。中國為了保衛國家安全和維護世界和平,堅持發展獨立自主的核力量。1964年10月16日,中國進行第一顆原子彈試驗。
至今中國沒有在該條約上簽字,但於1996年9月24日簽署了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從而禁止了一切核爆炸試驗(包含著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中指定的大氣層、外太空和潛水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