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詐騙罪

刑法罪名

中國1997年刑法典第193條對貸款詐騙行為進行了規制,但是仍然存在著諸多不足,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對此也有大量的爭議。本文從兩個爭議較大的層面入手展開探討,指出立法的不足,結合國外的先進立法例,提出立法完善的建議,以求實現刑法保護信貸秩序、防範金融風險、維護國家經濟運行安全的目的。

概念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首先,本罪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行為。所謂虛構事實,是指編造客觀上不存在的事實,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信任;所謂隱瞞真相,是指有意掩蓋客觀存在的某些事實,使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產生錯覺。根據本條的規定,行為人詐騙貸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這種情形近些年來屢有發生,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發生假引資的詐騙幾十起,案犯一般是偽造國外某財團的巨額資金或者“在美國的愛國華人”的巨額私人存款要以優惠條件存人某銀行,以騙取銀行的貸款和手續費。此外,還有許多犯罪分子編造效益好的投資項目,以騙取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
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為支持生產,鼓勵出口,使有限的資金增值,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有時也要根據經濟合同發放貸款,有些犯罪分子偽造或使用虛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內產比很好效益的經濟合同,詐騙跟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如犯罪分子張某偽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貨合同,並以虛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銀行申請了幾百萬元的貸款后攜款潛逃。
3、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所謂證明文件是指擔保函、存款證明等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所需要的文件。如某公司通過銀行內部的工作人員開出了一張虛假的存款證明,並以此向另一銀行貸款幾百萬元。
4、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裡的產權證明,是指能夠證明行為人對房屋等不動產或者汽車、貨幣、可隨時兌付的票據等動產具有所有權的一切文件。如罪犯張某以偽造的某房屋開發公司房產證明為抵押,騙取某銀行貸款一百餘萬元。
5、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偽造單位公章、印鑒騙貸的;以假貨幣為抵押騙貸的;先借貸后採用欺詐手段拒不還貸的等情況。本項規定的精神是不論行為人以何種方法詐騙貸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1)貸款后攜帶貸款潛逃的;
(2)未將貸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揮霍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3)使用貸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4)改變貸款用途將貸款用於高風險的經濟活動,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5)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改變貸款用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6)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等等情形。其次,詐騙貸款必須達到“數額較大”。至於何謂“數額較大”有待於有權機關作出解釋。

處罰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況。其中數額巨大,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其他嚴重情節,則是指下列情節之一者: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
(2)揮霍貸款,或者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
(3)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限屆滿后,拒不償還的;
(4)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后,拒不償還的;
(5)假冒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后,拒不償還的。
所謂情節特別嚴重,是指詐騙貸款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參照《解釋》,前者即數額特別巨大,是指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後者即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下列情節之一者: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
(2)攜帶貸款逃跑的;
(3)使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法條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九十三條【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二)相關司法解釋:
第三條(三)關於金融詐騙罪2.貸款詐騙罪的認定和處理。貸款詐騙犯罪是目前案發較多的金融詐騙犯罪之一。審理貸款詐騙犯罪案件,應當注意以下兩個問題:一是單位不能構成貸款詐騙罪。根據刑法第三十條和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單位不構成貸款詐騙罪。對於單位實施的貸款詐騙行為,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也不能以貸款詐騙罪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單位十分明顯地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簽訂、履行借款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二是要嚴格區分貸款詐騙與貸款糾紛的界限。對於合法取得貸款后,沒有按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到期沒有歸還貸款的,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對於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因不具備貸款的條件而採取了欺騙手段獲取貸款,案發時有能力履行還貸義務,或者案發時不能歸還貸款是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經營不善、被騙、市場風險等,不應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

常見問題


(一)貸款詐騙罪的認定
貸款詐騙罪與騙取貸款罪存在特別關係。亦即,使用欺騙方法獲取金融機構貸款的,均成立騙取貸款罪,但是,如果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則應認定為貸款詐騙罪。在判斷非法佔有目的時,除考察行為手段外,還需要考慮以下因素:取得貸款后是否按貸款用途使用;是否使用貸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是否攜款潛逃;到期后是否積極準備償還貸款等。對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1)假冒他人名義貸款的;
(2)貸款后攜款潛逃的;
(3)未將貸款按貸款用途使用,而是用於揮霍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4)改變貸款用途,將貸款用於高風險的經濟活動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導致無法償還貸款的;(5)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改變貸款用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無法償還貸款的;
(6)使用貸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隱匿貸款去向,貸款到期后拒不償還的;等等。對於不能證明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不能以貸款詐騙罪論處。例如,因不具備貸款的條件而採取了欺騙手段獲取貸款,案發時有能力履行還貸義務,或者案發時不能歸還貸款是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經營不善、被騙、市場風險等,只能認定為騙取貸款罪。此外,對於合法取得貸款后,沒有按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到期沒有歸還貸款的,既不能以貸款詐騙罪論處,也不能以騙取貸款罪論處。
刑法沒有將單位規定為貸款詐騙罪的行為主體。對於單位實施的貸款詐騙行為,應當對組織、策劃、實施貸款詐騙行為的自然人,以貸款詐騙罪論處
行為人採取欺騙手段使他人為其提供擔保(如抵押),從而騙取金融機構貸款的,應認定為對擔保人的(合同)詐騙罪(對象為財產性利益)與對金融機構的貸款詐騙罪(對象為貸款),宜實行數罪併罰。〔昭一方面,行為人欺騙他人使之為自己提供擔保,意味著使
他人處分了財產性利益,自己取得了財產性利益,故成立(合同)詐騙罪。〔州另一方面,行為人以欺騙手段取得了金融機構的貸款,無疑成立貸款詐騙罪。倘若僅認定對擔保人的(合同)詐騙罪,就沒有評價其對貸款的詐騙。即使金融機構最終通過實現抵押權等方式挽回了損失,也不能否認其貸款被行為人騙取;正是因為行為人的欺騙行為造成了金融機構的貸款損失,金融機構才通過實現抵押權等方式挽回損失。倘若僅認定對金融機構的貸款詐騙罪,就沒有評價其對擔保人的詐騙(事實上,在許多案件中,擔保人成為最終受損失的人)。此外,僅認定為一罪的觀點,違背了財產犯罪中的素材同一性的基本要求(行為人取得的財產與被害人損失的財產必須具有同一性)。
假借他人名義貸款並佔有貸款,使他人成為貸款人的,成立貸款詐騙罪。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利用其管理信貸的職務便利,以假冒他人名義或者虛構姓名等方式騙取本金融機構貸款歸個人佔有的,宜認定為貪污罪或者職務侵占罪。一般公民與金融機構負責貸款的全部人員串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獲取貸款的,不成立貸款詐騙罪,應認定為貪污、職務侵佔等罪的共犯。一般公民與金融機構的貸款最終決定者串通,雖然可能欺騙了信貸員與部門審核人員,但作出處分行為的人並沒有陷入認識錯誤,故一般公民不成立貸款詐騙罪,應視有無非法佔有目的與行為性質,認定為貪污、職務侵佔、違規發放貸款等罪的共犯。一般公民與金融機構的信貸員或者部門審核人員串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共同欺騙分管領導等具有處分決定權的人員,使後者產生認識錯誤並核准貸款的,同時觸犯了貪污罪(或職務侵占罪)與貸款詐騙罪,應以想象競合犯處理。〔網行為人為了騙取貸款,所實施的欺騙行為超出了刑法第193條所規定的行為範圍,與貸款詐騙的目的行為不具有類型性的牽連關係的,應實行數罪併罰。例如,為了騙取貸款而虛報註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應當實行數罪併罰。
(二)貸款詐騙罪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19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案例剖析


浙江平陽法院判決曹某、徐某貸款詐騙案——冒用他人支X寶賬戶騙取螞蟻“借唄”貸款的定性
(一)案件詳情
2015年4月26日至28日期間,被告人曹某、徐某經預謀,利用網上泄露的個人身份信息和建設銀行e付卡註冊漏洞,並藉助支X寶(中國)網路技術有限公司“借唄”平台的漏洞,冒用陳某等人的真實身份信息通過支X寶實名認證,並利用陳某等人的真實信用額度從“借唄”平台騙取貸款21筆,共計人民幣203040元。案發後,被告人曹某退賠共同違法所得人民幣99596元。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徐某親屬代為退賠共同違法所得人民幣103444元。
(二)裁判結果
浙江省平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曹某、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冒用他人支X寶賬號詐騙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觸犯刑法,構成貸款詐騙罪。鑒於被告人曹某、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積極退賠共同違法所得,依法予以酌情從輕處罰。2016年9月28日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曹某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徐某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訴,公訴機關亦未提出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裁判要旨
1.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的方式包括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惡意透支等四種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認定,“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竊取、購買、騙取或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並通過網際網路、通訊終端等使用的。被告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完成建設銀行e付卡註冊,並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支X寶綁定該信用卡通過實名認證的行為,依法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但被告人真實目的在於利用支X寶賬戶的“借唄”申請額度騙取貸款,冒用信用卡的行為是手段,騙取“借唄”貸款才是犯罪目的,冒用信用卡與騙取“借唄”貸款具有牽連關係,且冒用信用卡行為為貸款詐騙行為所吸收,應擇后一重罪處罰。
2.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首先,本案被害人身份的確定。一方面,被冒用人陳某等人在發現支X寶關聯賬號被冒用並貸款后,已及時向螞蟻“借唄”平台說明情況,且支X寶公司已凍結該賬號並向公安機關提供被冒用賬號交易數據等證據。故而,本案最終受損的是螞蟻“借唄”平台所發放的20餘萬貸款。另一方面,從民事借貸合同來看,陳某等人並非出於真實意思表達,且在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情況下,被他人冒用支X寶賬號與螞蟻“借唄”平台簽訂借貸合同,該借貸合同對陳某等人不具有法律效力,螞蟻“借唄”平台亦無法向陳某等人進行追償貸款。因此,本案中實際被害人應認定為螞蟻“借唄”平台。其次,螞蟻“借唄”平台性質的確定。根據工商登記查詢顯示,螞蟻“借唄”平台系重慶市阿里巴巴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該小額貸款公司重慶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批准經重慶市江新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登記註冊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有限責任公司,經營範圍是在全國範圍內開展辦理各項貸款等業務。另外,中國人民銀行在《金融機構編碼規範》中確定了小額貸款公司的編碼為金融機構二級分類碼Z—其他,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了金融機構範圍。最後,根據特別法優先於一般法的法律適用規則,被告人騙取螞蟻“借唄”貸款的行為不構成普通詐騙罪。
3.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屬於以非法佔用為目的騙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的行為。“非法佔有為目的”作為貸款詐騙罪的關鍵特徵,是與其他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之類罪區分的主要標誌。人的主觀因素是複雜多變的,處于思維階段,很難判斷其主觀目的,但思想支配行動,行動反映意識。因此,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不僅看其取得貸款的手段,更重要的是要看其取得貸款后如何處理貸款的客觀表現。
本案中被告人的行為由註冊建設銀行e付卡、綁定支X寶信用卡通過實名認證、使用支X寶“借唄”進行貸款三個行為組成。第一個註冊建設銀行e付卡的行為是被告人通過網路非法獲取他人身份信息冒領信用卡,屬於冒用他人信用卡,是建設銀行基於錯誤認識通過其e付卡註冊。第二個行為是行為人通過支X寶實名認證的行為。被告人在網路上非法購買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支X寶賬戶,並在所購買支X寶上綁定之前申請的e付卡以通過實名認證,進而獲取螞蟻“借唄”功能的資格並享有一定貸款額度。第三個行為是騙取螞蟻“借唄”貸款的行為,被告人採用冒用他人信用卡和通過支X寶實名認證的方式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使螞蟻“借唄”平台即重慶市阿里巴巴小額貸款有限公司陷入錯誤的認識,誤認為是被冒用人陳某等人本人貸款,並基於此錯誤發放了貸款。此外,被告人前後21次使用的同樣的方法騙取螞蟻“借唄”貸款,具有明顯的非法佔有主觀意圖。
貸款詐騙罪
貸款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