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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辛亥革命時期成立的立法機構
- 中華民國臨時參議院
南京臨時參議院
辛亥革命時期成立的立法機構
1912年1月28日,南京臨時參議院成立。參議院由17省都督派代表組成,設於江蘇諧議局原址。該院系臨時性國會,擁有立法、制憲、財政決算、選舉臨時大總統和副總統、彈劾、諮詢等職權,為臨時政府最高立法機關。29日,選舉林森為議長,陳陶怡為副議長。臨時參議院成立時,議員到會計17省38人,孫中山率各行政官在會祝賀,並在祝辭中希望參議院“諸君子”在建設新國家的事業中“各盡乃智,竭乃力,以固民國之始基,以揚我族之大烈”。
南京臨時參議院是中國辛亥革命時期南京臨時政府的立法機構,坐落於南京市湖南路10號原江蘇咨議局原址。臨時參議院由17省都督派代表組成,擁有立法、制憲、財政決算、選舉臨時大總統和副總統、彈幼、諮詢等職權。
武昌起義爆發后,起義各省代表在武昌集會,於1911年12月通過《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其中規定:由各省選派參議員(每省以3人為限)組成參議院,作為臨時政府的立法咨議機構。以孫中山為首的南京臨時政府成立后,即著手組建參議院。
1912年1月28日臨時參議院在南京正式成立。各省參議員到會者40餘人,革命派佔3/4以上,會議推舉同盟會會員林森為參議院議長,陳陶遺為副議長(旋即辭職,王正廷繼任);設全院委員會、常任委員會和特別委員會,分別負責審查有關事件。臨時參議院制定了一系列重要法案,其中最重要的是1912年3月公布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資產階級憲法,在當時具有明顯的革命性和民主性。《臨時約法》還規定,在國會成立以前,“中華民國之立法權,以參議院行之”,明確了參議院的地位和職權。
1912年2月孫中山辭職,臨時參議院一致選舉袁世凱為臨時大總統;3月,袁世凱拒絕南下,參議院又被迫同意袁在北京就職,放棄了原來建都南京的主張,並於4月5日決議將臨時政府遷往北京,南京臨時參議院也同時北遷,並改組為北京臨時參議院。
南京臨時參議院合影
根據《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臨時參議院的職權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立法權,議決暫行法律,臨時大總統制定官制官規亦須得其同意;
(二)財政權,議決臨時政府的預算,檢查臨時政府的出納,議決全國統一的稅法、幣制及發行公債事件;
(三)任免權,臨時大總統任用之國務員,須經其同意;
(四)外交權,臨時大總統行使宣戰、媾和、締結條約以及派遣外交專使等項權力時,須得其同意;
(五)顧問權,答覆臨時大總統諮詢事件。
此外,臨時參議院還可對臨時大總統交議的事件進行議決。1912年2月22日,臨時參議院指定彭允彝、張耀曾等人起草編訂《參議院法》。同年3月27日,臨時參議院議決通過了《參議院法》,並咨請臨時大總統公布。同年4月1日,孫中山正式頒令公布《參議院法》。該法對參議院的組織,參議員的條件、委任、懲罰,參議院會議規則、議事程序,參議院的選舉、彈劾、質問、建議職權的行使等一一作了明確的規定。
舊址
但臨時政府定都南京的主張,在臨時參議院內遭到大多數議員的反對。2月14日,臨時參議院開會討論建都地點,“先後發言者俱主張北京,間有主張南京者”,投票結果是:共有28票,“其中二十票主北京,五票主南京,二票主武昌,一票主天津”(《補錄參議院投票之結果》,《大公報》1912年3月7日)。參議院的決議稱,“前經各省代表指定臨時政府地點於南京者,因當時大江以北尚在清軍範圍內,不得不暫定臨時政府適宜之地。今情勢既異,自應因時制宜,定政府地點於北京”,從而否定了臨時政府的決定和孫中山的要求。
孫中山、黃興聞知后,當天即召集參議員中的同盟會員開會,“嚴責不應為袁張目,黃興尤怒不可遏,雙手插入軍服口袋中踱來踱去。李(肇甫)、黃(復生)以交回複議為請,黃興遂曰:‘政府決不為此委曲之手段,議院自動翻案,盡於今日;否則吾將派憲兵入院,縛所有同盟會員去。’”孫中山則決定咨復臨時參議院複議此案。1912年2月15日,臨時參議院開臨時大總統選舉會時,“忽有廣東、廣西議員起言,臨時政府地點須重議,非改在南京,吾輩願以身殉會場。眾謂不可如此,即欲重議,亦須俟總統不以前議為然,交令複議乃可。言未畢,而交複議之咨文已到,遂重議。其結果仍用記名投票法,開票計得二十七票。其中十九票主南京,六票主北京,二票主武昌”(見前引《大公報》1912年3月7日文)。複議雖推翻了原案,仍以南京為都城,但孫、黃的做法引起了參議員們的普遍不滿,“有多數參議員主張辭職”(《專電》,《申報》1912年2月24日),這無疑加劇了臨時參議院與臨時政府的對立情緒。
至3月初,孫中山在各種壓力下被迫改變初衷,放棄了袁世凱來南京就職、臨時政府設於南京的要求,於3月6日午前向臨時參議院提出政府咨文,主要內容為:“一、電請黎副總統來南京代表袁世凱受事;……三、如黎副總統不能來南,則擬交待於武昌;四、袁世凱君可否就北京行正式就職禮與臨時政府地點暫設北京一節,請由參議院決定。”(《南京政府之大決議》,《申報》1912年3月9日)其放棄袁世凱來南京就職與臨時政府設於南京要求之勉強,顯而易見。
臨時參議院接到此咨文後,即於當日下午開會議決:“一、由參議院電知袁大總統,允其在北京受職;二、袁大總統接電后,即電參議院宣誓;三、參議院接到宣誓之電后,即複電認為受職,並通告全國……。”(《臨時政府公報》第34號,1912年3月10日)與孫中山之咨文兩相對照,其對孫中山與臨時政府的不滿與蔑視,也是不言自明的。據說孫中山的咨文送到后,“參議院某君等對於政府所擬辦法痛駁其非,謂不但無濟於現在之問題,且徒多生事耳”(《南京政府之大決議》,《申報》1912年3月9日)。4月2日,臨時參議院正式議決臨時政府地點,其結果是:主北京者20票,反對者6票(《專電》,《申報》1912年4月4日),由此給臨時政府與參議院之間的建都地點之爭劃上了句號。
南京臨時政府甫經建立,即處於極度的財政困難之中。臨時政府無錢支付工作人員的薪金,更無錢支付軍餉,至使“民軍待哺,日有嘩潰之虞”。一段時間內,南京城內“到處都有成群結隊的騷動士兵,叫嚷發放欠餉”。而當臨時政府被迫放棄孫中山曾宣布的“若新政府借外債,則一不失主權,二不用抵押,三利息甚輕”的立場,而舉借外債時,便與臨時參議院發生了嚴重的矛盾。
1912年1月26日和29日,南京臨時政府和盛宣懷分別在南京和神戶,同日本三井、正金財團簽訂了兩個性質相同的中日“合辦”漢冶萍公司的草約,草約規定:“公司股本中日各半”,除前已借給該公司的一千萬日元外,日方尚須再交付日金五百萬元,由公司轉借給臨時政府。合同草簽后,日方先交付了200萬元,待合同正式成立后,再全部交清。此消息一經傳出,輿論嘩然,各界紛紛反對,“而參議院持之尤烈”。
2月12日,臨時參議院向臨時政府提出質問,指責臨時政府違法借款。而孫中山並非不知此借款有損民族權益,只是迫於極度的財政困難,實不得已而為之。他在2月13日致章太炎的信中說:漢冶萍借款事,“弟非不知利權有外溢之處,其不敢愛惜聲名,冒不韙而為之者,猶之寒天解衣付質,療飢為急”。但他在2月18日咨復臨時參議院的質問時,還是未肯將此借款的真實情況和盤托出,而是含糊其辭地稱:政府原本準備“向漢冶萍及招商局管產之人商准將私產押借巨款,由彼得款后,以國民名義轉借於政府,作為一萬萬元國債內之一部分。嗣又因政府批准以漢冶萍由私人與外人合股,得錢難保無意外枝節,旋令取消五百萬元合股之議,仍用私人押借之法,借到二百萬元,轉借於政府。是政府原依院議而行,因火急借入二百萬元,以應軍隊之需要,手續未及分明,至貴院有違法之防”(《臨時政府公報》第26號,19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