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化論倫理學
進化論倫理學
西方倫理學中用生物進化論觀點解釋道德的根源、性質和功能的一種倫理自然主義派別。
進化論倫理學的理論根據是C.R.達爾文的進化論。達爾文認為人類的產生是動物機體進化的結果,道德是機體進化到人類階段的產物,高等動物的"社會本能"、"合作本能"是道德產生的自然前提。他看到了人的道德行為和動物行為在形成和發展上的某些不同點。但是,卻過分強調人的行為和動物行為的相同點,只指出人和動物在"勞動"、"合作"、"互助"、"愛"等行為特徵上的發展水平和表現程度上的差別,卻沒有看到動物行為和人類所特有的道德行為之間的本質區別。達爾文的進化論被斯賓塞等人片面地應用於道德理論,並建立了系統的進化論倫理學說。他們把人的道德行為看作是自然進化的產物,把生物進化的規律和動物適應環境的機制機械地搬到人身上,從而抹殺了道德的社會本質。
斯賓塞認為,道德學說所講的真理與物理世界的真理實際上是一樣的,人類所追求的秩序,也就是整個自然界所遵循的秩序,因而生物界存在的生存競爭規律同樣適用於人類的社會生活。在他看來,道德是生物進化過程在人類社會階段上的發展形式,善是進化較高的東西,惡是進化較低的東西。他指出,道德隨著生存條件的變化而變化,道德進步是人的生物本性適應其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的漫長的、漸進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作為道德情感源泉的心理結構以及人的道德感情和道德概念本身逐步進化和完善,從而實現從惡到善、從惡行到美德的平穩發展。他認為,在人的行為的進化中,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會逐漸趨於一致,滿足自己需要的個人行為同時將有助於滿足社會的需要,利他主義的動機也將逐漸勝過利己主義的動機,從而使社會上各種利益對立的人們和諧相處,削弱和消除它們之間的階級鬥爭。斯賓塞還用進化論的觀點解釋功利主義,認為一切有助於人生存,使人快樂、幸福的行為都是道德的,進化程度越高的行為給人帶來的快樂、幸福就越大,這種行為也就更是善的。他強調,在社會條件所規定的界限內滿足個人的欲求,追求個人的快樂、幸福應作為基本的道德目的。因此,他稱自己為"個人主義思想的主要捍衛者"。
赫胥黎與克魯泡特金等人也用進化論解釋人類社會的道德現象。赫胥黎認為,人在機體進化過程中繼承下來的,主要是"自行其事"、"自私"、"利己",是惡。道德是要遏制和消滅自私自利,消滅惡。克魯泡特金則認為,道德的根源在自然界中,道德是動物所固有的本能,這種道德本能是為交往而產生的,互助原則是機體進化的基本規律和主要因素,是適用於一切動物的道德原則。因此,他指出人的互助感、正義感和道德感"完全是先天的本能"。
20世紀上半葉,由於元倫理學對傳統倫理學的"自然主義錯誤"的批判,進化倫理學的影響曾一度有所削弱。60年代以後,隨著生物科學的發展,進化論倫理學有了新發展。現代進化論倫理學的典型代表有:英國的J.赫胥黎(1887~1975)、美國的格拉斯、荷蘭的H.A.洛倫茲(1853~1928)等。
現代進化倫理學用現代生物學、遺傳學和動物行為學等理論和方法解釋道德的起源和性質,試圖用遺傳工程的方法改變人的道德品質,形成"新道德"。持現代進化論倫理學觀點的人,把道德看作是生物進化過程的產物,是人用來適應環境的條件反射體系。美國遺傳學家格拉斯在《科學和倫理價值》中認為,倫理價值是從人的生物本性及其進化中發展起來的,任何有助於種的生存的結構或能力等都具有倫理價值。有的學者還把動物行為學的研究成果機械地套用到人的身上,認為動物行為學能夠解決哪種行為在哪種情況下能使人幸福和滿足個人的利益,哪種行為在哪種情況下是善的或者是惡的等問題。有的學者用遺傳學的新成果來解釋道德的根源,認為道德行為根源於人的遺傳基因,人的道德品質、意志自由等都是"在遺傳上被註定了的"。有的學者斷言基因都是自私的,"基因的自私性通常會導致個體行為的自私性"。洛倫茲認為,真正人道的人尚未形成,因為人至今沒有消除從動物祖先那裡獲得的行為基因。他主張用改造人的遺傳基因構成的辦法,排除人從動物那裡繼承下來的基因,造就新的人類。但現代遺傳學所提供的大量研究結果表明,人的道德信念、理想等是不會被記載在遺傳基因里的,它們只能通過社會活動傳遞給後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