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抵押

以房契作為償債的保證

房產抵押是指產權所有人以房契作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產權仍由產權所有者自行管理,債權人只按期取息,而無使用管理房屋的權利,待借款還清,產權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終結。如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則債權人有權依法處分抵押房屋,並在處分抵押房屋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提供抵押房屋的當事人稱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債權人稱為房屋抵押權人。房屋抵押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設定房屋抵押。

釋義


詳細介紹
以財產作為償債的保證。
鄭觀應《盛世危言·銀行上》:“聞英商滙豐銀行……雖有華商股份,不與華商往來,即有殷實華商股票,亦不抵押。”何香凝《孫中山與廖仲愷》:“孫先生在上海的住房,也曾作過兩次抵押,借若干款項作為軍費。”曹禺日出》第二幕:“哦,他還問我銀行所有的房地產是不是都已經抵押出去了!”
所謂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範圍


1、房產。房產是指抵押人依法取得的享有所有權或經營權的房屋及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作為不動產,房地是不可分離的,房產必然包括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房產,是最普遍的一種房地產抵押物,大部分的房地產抵押均以房產為抵押物。
2、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性質的權利,它是指民事主體對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土地使用權分為以下四類:城鎮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民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農用地使用權、集體農用地使用權。並非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均可以抵押。可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權範圍如下:
(1)依出讓方式和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也就是城鎮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可抵押;
(2)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后抵押的荒山、荒溝、荒水、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3)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及其佔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3、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和在建工程投入的資產所組成的綜合財產。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必須是依法可以轉讓的在建工程,因為只有可以轉讓的在建工程才能通過轉讓實現其價值,從而保證抵押權的實現。
4、已經付清部分或者全部房價的預購的未竣工的商品房。
抵押特徵
(1)房屋抵押是原債權債務關係的擔保,原債權債務關係是主合同,房屋抵押是從合同,它以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為前提條件,本身不能獨立存在。
(2)抵押的房屋可以由抵押權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通常情況下由抵押人保管。保管人應謹慎保養所抵押房屋。
(3)負有清償債務義務的一方不履行義務時,房屋抵押人可以直接行使房屋抵押權,不依靠債務人的行為即可實現其權利。
(4)抵押物須是房屋,房屋抵押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人必須對抵押的房屋擁有所有權,如果抵押房屋是國有房屋,則抵押人必須對該抵押房屋享有處分權。
(5)房屋抵押權的設定,一般採用書面形式,並應明確規定擔保的範圍。
(6)房屋抵押人將房屋抵押后,並不喪失房屋的所有權,因此,抵押人應自己承擔房屋意外滅失的風險。
(7)房屋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如果房屋抵押人未經房屋抵押權人同意,將抵押房屋轉給第三人時,房屋抵押權人對抵押的房屋享有追索權,房屋受讓人因此受到的損失,由房屋抵押人承擔。
抵押受限
根據《擔保法》和《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或抵押時受一定限制。
(一)土地所有權不得抵押;地上沒有建築物、構築物或在建工程的,純粹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進行抵押;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但是已經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土地使用權除外。
(三)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和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不得抵押。
(四)用於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不得進行抵押。
(五)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築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築物不得抵押。
(六)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遷範圍的房地產不得抵押。
(七)以享有國家優惠政策購買獲得的房地產不能全額抵押,其抵押額以房地產權利人可以處分和收益的份額比例為限。
(八)違章建築物或臨時建築物不能用於抵押。
(九)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材料


1.房產證
2.權利人及配偶的身份證
3.權利人及配偶的戶口本
4.權利人的婚姻證明(結婚證或民政局開具的未婚證明)
5.收入證明
6.如房產證權利人有未成年兒童,請提供出生證
7.如房產內還有銀行貸款,請提供原貸款合同及最後一期的銀行對帳單
8.為提高貸款通過率,請盡量多的提供家庭其他財產證明,(如另處房產證、股票、基金、現金存摺、車輛行駛證等等)

貸款利息


一般房產抵押貸款利息都為同期的利息上浮百分之10到30。而房產抵押貸款利息是分為兩種的,一是個人房產抵押貸款利息,還有是企業房產抵押貸款利息。這是完全不同的兩種,大家不要混為一談,要好好的區分開來。
同樣的房產抵押貸款利息,不同的是本質,所需要的資料也是不一樣的。個人房產抵押貸款利息是需要房產證,購買合同和發票,身份證,戶口簿等。
而另一種房產抵押貸款利息需要房產證,使用權和購房的合同,企業法人身份證明等。每家銀行的利率都是不一樣的,所以大家在選擇銀行的時候,可以多走幾家,選擇最實惠的,才是最好的。
房產抵押貸款利息相對來說比較高,所以也就有點不划算,在我們國家是比較少見的一種。是屬於消費的房產抵押貸款利息,最主要是看你怎麼用了,如果真的是急需用錢,那麼也是沒有辦法的,只能用這個方法了。而如果不是非常的緊急,那麼可以選擇其他的貸款方式,根據自己的情況來進行選擇。覺得吃得消的來申請,因為它的種類還是比較多了,也給了我們很多的選擇機會。
不要因為貸款而影響到了自己的正常生活,這就有點吃不消了。也是不值得的,所以希望大家都有這方面的意識。這個房產抵押貸款利息自己也是可以計算的,只是比較的麻煩,如果你不嫌麻煩,那麼可以去算算。
在當地政策允許辦理個人對個人的房產抵押時,借貸利息按照雙方協定計算,但是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法律不予保護。

利率月供

年限年利率(%)月利率(%)月還款額(元)本息總額(元)
6個月4.86%到期一次還本付息
15.31%
25.40%4.50440.5110572.18
35.40%4.50301.5110854.29
45.76%4.80233.7511220.07
55.76%4.80192.2111532.84
65.94%4.95165.4511912.10
75.94%4.95145.8012247.04
85.94%4.95131.1212587.75
95.94%4.95119.7612934.19
105.94%4.95110.7213286.33
115.94%4.95103.3613644.14
125.94%4.9597.2714007.57
135.94%4.9592.1614376.58
145.94%4.9587.8014751.12
155.94%4.9584.0615131.14
165.94%4.9580.8215516.58
175.94%4.9577.9815907.38
185.94%4.9575.4816303.49
195.94%4.9573.2716704.85
205.94%4.9571.3017111.37
215.94%4.9569.5417523.01
225.94%4.9567.9517939.68
235.94%4.9566.5318361.31
245.94%4.9565.2418787.83
255.94%4.9564.0619219.16
265.94%4.9563.0019655.22
275.94%4.9562.0220095.93
285.94%4.9561.1320541.21
295.94%4.9560.3220990.98
305.94%4.9559.5721445.14

利息計算

(一)人民幣業務的利率換算公式為(註:存貸通用):
1.日利率(0/000)=年利率(%)÷360=月利率(‰)÷30
2.月利率(‰)=年利率(%)÷12
(二)銀行可採用積數計息法和逐筆計息法計算利息。
1.積數計息法按實際天數每日累計賬戶餘額,以累計積數乘以日利率計算利息。計息公式為:
利息=累計計息積數×日利率,其中累計計息積數=每日餘額合計數。
2.逐筆計息法按預先確定的計息公式利息=本金×利率×貸款期限逐筆計算利息,具體有三:
計息期為整年(月)的,計息公式為:
①利息=本金×年(月)數×年(月)利率
計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頭天數的,計息公式為:
②利息=本金×年(月)數×年(月)利率+本金×零頭天數×日利率
同時,銀行可選擇將計息期全部化為實際天數計算利息,即每年為365天(閏年366天),每月為當月公曆實際天數,計息公式為:
③利息=本金×實際天數×日利率
這三個計算公式實質相同,但由於利率換算中一年只作360天,但實際按日利率計算時,一年將作365天計算,得出的結果會稍有偏差。具體採用那一個公式計算,央行賦予了金融機構自主選擇的權利。因此,當事人和金融機構可以就此在合同中約定。
(三)複利:複利即對利息按一定的利率加收利息。按照央行的規定,借款方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償還利息的,就要加收複利。
(四)罰息:貸款人未按規定期限歸還銀行貸款,銀行按與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對失約人的處罰利息叫銀行罰息。
(五)貸款逾期違約金:性質與罰息相同,對合同違約方的懲罰措施。
(六)計息方法的制定與備案
全國性商業銀行法人制定的計、結息規則和存貸款業務的計息方法,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並告知客戶;區域性商業銀行和城市信用社法人報人民銀行分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備案並告知客戶;農村信用社縣聯社法人可根據所在縣農村信用社的實際情況制定計、結息規則和存貸款業務的計息方法,報人民銀行分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備案,並由農村信用社法人告知客戶。
(七)參考依據:
1.《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銀髮【1999】77號。
2.《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03】251號。
3.《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存貸款計結息問題的通知》銀髮【2005】129號。

二次抵押


房屋二次貸款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用於二次抵押貸款的房屋應為市場發展潛力較大的優質住房和商業用房;
2、用於個人房屋二次抵押貸款的房屋必須是現房;
3、房屋是使用中國銀行抵押貸款所購買的一手房;
4、房屋抵押登記已辦妥,且我行是房屋的抵押權人;
5、房屋已辦理保險,且保險單正本由中國銀行執管;
6、房屋所處位置優越,交通便利,配套設施齊全,具有較大的升值潛力。
貸款幣種:
二次抵押的貸款幣種根據貸款的具體用途來確定,原則上與原房屋抵押貸款的幣種一致。申請外幣貸款的借款人必須具有外匯還款來源。
貸款限額:
1、貸款額度=房屋價值*抵押率-原貸款的本金餘額。
2、房屋價值以房屋的原購買價和二次抵押時的評估價相比較,取兩者中的低者。以住房抵押的二次貸款抵押率最高不超過70%;以商業用房抵押的二次貸款抵押率最高不超過50%。
貸款期限:
二次抵押貸款的期限根據貸款的具體用途來確定,用於個人消費類貸款最長不超過5年,用於個人經營類貸款最長不超過3年,並且貸款到期日不超過第一次抵押貸款的到期日。
貸款利率:
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次商業貸款利率。外幣貸款執行中國銀行規定的同檔次外匯貸款利率。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的,遇法定利率調整,按原合同利率計息;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於次年1月1日開始執行新的利率。

抵押權

《物權法》第l95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196條: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設定抵押的,抵押財產自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確定:(一)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未實現;(二)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三)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四)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第198條: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規定

《擔保法》第56條: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在依法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擔保法解釋》第74條: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按下列順序清償:(一)實現抵押權的費用;(二)主債權的利息;(三)主債權。
第75條:同一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的,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擔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減輕或者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擔保責任。同一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的,當事人對其提供的抵押財產所擔保的債權份額或者順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抵押權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個財產行使抵押權。抵押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通常而言,抵押權的實現一般應當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其一,抵押權合法有效存在。
其二,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已屆清償期。但依照《物權法》第196條的規定,在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以及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比如抵押物因抵押人的原因造成價值減少而抵押人又不能恢復原狀或增加擔保的特殊情況下,即使債務並未屆期,抵押權人也可以實現抵押權。
其三,債務人沒有清償債務,既包括沒有清償全部債務,也包括尚有部分債務沒有清償,因為依據抵押權的不可分原則,債務人雖然只有部分債務未履行,抵押權人仍然可以對全部抵押物主張實現抵押權。
其四,對於債務未清償,非因債權人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若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是由債權人一方當事人的原因造成,則抵押權人不得實現其抵押權。比如,債權人拒絕接受債務人的全面適當履行等。
抵押權實現的方法,主要有三種,即拍賣、變賣、折價。在實踐中具體以何種方式實現抵押權,首先由當事人協商決定,這種約定即可在訂立抵押合同時也可在訂立抵押合同后甚至實現抵押權時。若雙方協議不成,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裁決以何種方式實現抵押權。
下面對三種方法加以具體的分析:
(一)拍賣拍賣因可使抵押物的變價公開、公平,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債權的實現,又保護了抵押人的利益,所以各國立法都把拍賣作為實現抵押權的最基本方式。拍賣分任意性拍賣和強制拍賣,前者由當事人自願委託拍賣人拍賣,後者是抵押權人申請法院拍賣。有關拍賣的程序與效果,具體應適用《拍賣法》及《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二)變賣變賣是對標的物進行換價的一種較拍賣簡易的方式,即由當事人或法院直接將抵押物以公平合理價格出賣,並以所得價款優先償還其擔保債權的抵押權實現方式。但應該注意的是,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以拍賣為原則,變賣僅以例外的形式存在。
(三)折價折價是指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屆滿時未履行其債務,經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議,或者協議不成時經由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按照抵押物自身的品質、參考市場價格,把抵押物所有權由抵押人轉移給抵押權人,從而實現抵押權的一種抵押權實現方式。簡而言之,以抵押物折價即以協議的形式取得抵押物所有權。這種方法雖程序簡便,但是透明性不足,故立法多有限制,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對“流質契約”的禁止。
所謂流質契約,又稱位流押契約、流抵契約或期前抵押物抵償約款,是指物的擔保當事人於設定抵押權或質權的合同中或於債務履行期屆滿之前,約定債權屆期未獲清償時擔保物即歸債權人所有的條款。“流質契約”之禁止的根本原因在於,當擔保物的價值高於債權額或日後升值時,多餘部分不再退還給擔保人。擔保人或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將會受損;而如果擔保物之後發生貶值,雙方也不再找補,則擔保權人的利益將會受到損失。可見,上述情況均有失公平。
尤其是,債務人往往系經濟上的弱者,而債權人則通常居於優越地位。債權人可能借債務人因急迫困窘而舉債之機,逼使其以價值較高的抵押物擔保較小的債權,並希冀債務人屆期不能償債時,取得抵押物所有權以獲得暴利。因此。基於民法公平原則及正義觀念,為保護作為弱者的債務人的利益並平衡各方權益,近現代各國民法大多禁止流質契約。我國《物權法》對此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
除上述方式以外,理論上與實踐中一般還允許抵押權人可與抵押人協商以其他方式實現抵押權。其中最有意義的方式,就是參照英美法的制度以抵押權人佔有抵押物而收取孳息,或對抵押物託管經營來實現抵押權。如金融部門有的與抵押人協商出租抵押房產或由銀行使用抵押房產,以房租抵還貸款。在我國涉外項目融資中,由於抵押物多為大型電站、公路、橋樑等,以拍賣的方式變價較為困難,故通常認可境外債權人有權接管抵押物並以收益抵債。

新形式


房產典當產生的背景
隨著我國中小企業及個人融資理財理念的興起,典當作為一種融資手段越來越受到重視,房產典當作為其中的一大分支項目,受到越來越多人的關注。
房產典當的定義
房產典當,指的是房地產權利人在一定期限內將其所有的房地產,以一定典價將權利過渡給他人承典的行為。房產設典的權利為房屋所有權。設典時承典人可以佔有、使用房屋,也可以行為上不佔有、使用該房屋,但有權將出典的房屋出租或將房屋典權轉讓。設典時一般應明確典期,出典人應在典期屆滿時交還典價和相應利息從約定而贖回出典的房屋,也可以雙方約定,由承典人補足典房的差額而實際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房產典當的手續
一般來說,房產典當的過程包括驗證、看房、估價、簽署協議、辦理公證、抵押登記、發放貸款、償還本息、註銷登記等環節。如果一個人想將自己的房屋進行典當,便將該典當房產的所有資料,如房產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契稅證、購房發票、房產所有人(共有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完整地交給典當行審核並保管,由典當行實地看房並由雙方協商確定典當價格后,簽署房產典當貸款合同和房產抵押合同,辦理公證,在完成抵押登記手續並拿到他項權證后,典當行即可向典當人發放房產典當貸款。
如果一切順利的話,所有手續可在若干個工作日內完成,十分便捷。典當貸款到期后,典當人應及時辦理續貸或還貸手續,以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在歸還貸款后,典當人應要求典當行及時註銷抵押登記,拿回所有的房產資料,以保護自己的權益。
房產典當的詳細描述及注意事項,請參見房產典當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