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清理整頓小煉油廠和規範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清理整頓小煉油廠和規範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見的通知
目錄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
關於清理整頓小煉油廠和規範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99〕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清理整頓小煉油廠和規範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九年五月六日
關於清理整頓小煉油廠和規範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意見
(國家經貿委 國家計委 公安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
環保總局 工商局 質量技監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九日)
據統計,截止1998年底,我國共有各類煉油廠220個,其中年加工能力100萬噸以下的小煉油廠166個。小煉油廠過多過濫,盲目發展,不僅加劇了我國煉油工業生產能力過剩和布局不合理的矛盾,而且與國有大中型煉油企業爭原油、爭市場,干擾和破壞正常的原油成品油生產流通秩序。同時,由於小煉油廠規模過小,大多數生產技術落後,不僅輕油收率低、效益低下,而且產品質量差,資源浪費嚴重;有些小煉油廠還以加工進口燃料油為名變相走私;土法煉油屢禁不止,危害嚴重。此外,成品油批發零售企業數量過多、加油站重複建設嚴重,管理混亂,導致成品油流通渠道和市場秩序失控的問題十分突出。
為了深化石油石化行業改革,合理利用原油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調整煉油工業結構和產品結構,建立規範的市場流通秩序,現就清理整頓小煉油廠和規範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提出如下意見:
一、
堅決取締非法採油和土法煉油
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對沒有採礦許可證的採油場點,一律予以取締;依照《 國務院關於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 》(國發〔1996〕31號),對各類土法煉油設施和場點,也一律予以取締。此項工作於1999年7月31日前完成。
二、
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清理整頓小煉油廠
(一)對《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擴大煉油生產能力的通知》(國發〔1991〕54號,以下簡稱《通知》)下發后,未經國務院批准擅自新建、未列入1998年國家原油分配計劃的小煉油廠,包括加工進口燃料油的小煉油廠,必須在1999年7月31日前關閉。
(二)對《通知》下發前建設、已列入1998年國家原油分配計劃,但污染物排放和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2000年1月1日起不能全部生產90號及90號以上無鉛汽油的小煉油廠,必須於1999年12月31日前關閉;關閉后,其原油分配計劃指標暫安排給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清理整頓合格的煉油廠。
(三)對列入1998年國家原油分配計劃,但沒有加工裝置、倒賣原油指標的單位,一律取消其原油分配計劃。
對上述列入關閉範圍以及違反市場管理法規的小煉油廠,自本意見下發之日起,各有關部門要立即採取有效措施,停止原油供應,停止銀行貸款。有關善後問題,按照誰批准誰負責、誰投資誰承擔風險的原則,依法清理債權債務。對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以下簡稱石油集團)、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以下簡稱石化集團)以下經清理整頓合格的小煉油廠,可由石油集團、石化集團依法採取划轉、聯營、參股、收購等方式進行重組。
三、
進一步加強原油配置管理
石油集團和石化集團生產的原油、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國內銷售的原油及中國新星石油公司和地方油田生產的原油,以及進口的原油,全部由國家統一配置,不得自行銷售。
國家計委在研究提出年度全社會原油總量平衡調控目標時,要把地方油田生產的原油納入總量,統籌安排。
四、
實行成品油集中批發
(一)國內各煉油廠生產的成品油(汽油、煤油、柴油,下同)要全部交由石油集團、石化集團的批發企業經營,其他企業、單位不得批發經營,各煉油廠一律不得自銷。對違規銷售成品油的煉油廠,要停止其原油供應。
(二)對成品油批發企業,要在1999年內進行清理整頓,取消不具備條件的批發企業的經營資格。對石油集團、石化集團以外經清理整頓合格的成品油批發企業,可由石油集團、石化集團依法採取划轉、聯營、參股、收購等方式進行重組。
(三)石油集團、石化集團要嚴格自律,深化內部銷售體制改革,減少環節,規範經營,加強對各級石油公司的監督管理,保障市場供應。
(四)軍隊、外貿出口、鐵道、交通、民航、林業、農墾、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海洋漁業等專項用油要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使用,對違反規定將直供的成品油進行經營的,取消其成品油直供資格。國家物資儲備局按有關規定對成品油進行儲備和輪換,輪換出庫的成品油,必須按國家規定的價格交由石油集團、石化集團的批發企業經營。
(五)未經國家批准,不得設立外商投資成品油流通企業;已經設立的,由國家經貿委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清理整頓。
五、
規範成品油零售市場
要依法對經營汽油、柴油的各類加油站(點)進行清理整頓。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會同有關執法部門加大市場監管力度,嚴厲懲處摻雜使假、以次充好、偷漏稅款等違法違規經營行為,依法取消不合格加油站(點)的經營資格。經清理整頓合格的加油站(點),必須安裝稅控裝置或具有稅控功能的加油機;同時,要在成品油零售過程中逐步推行成品油集中配送、連鎖經營方式。
六、
加強組織領導
要切實加強對清理整頓小煉油廠和規範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工作(以下簡稱清理整頓工作)的組織領導。由國家經貿委牽頭,會同國家計委、公安部、財政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環保總局、工商局、質量技監局、石化局組成全國清理整頓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全國清理整頓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驗收。全國清理整頓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石化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也要相應成立政府主管領導任組長,由省(區、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牽頭、有關部門參加的省級清理整頓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清理整頓工作的組織實施,並定期向全國清理整頓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對非法採油、土法煉油、違規建設、違法經營的小煉油廠,以及污染物排放和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小煉油廠,逾期未按要求取締、關閉或停產的,要追究當地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及有關企業負責人的責任;同時,要扣減中央財政對地方財政有關稅收收入的返回數額,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經貿委等有關部門研究制定。
石油集團、石化集團要積極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開展工作,並切實搞好對所屬小煉油廠和成品油流通企業的清理整頓。
清理整頓工作任務重、時間緊、牽涉面廣,各地區、各有關部門一定要統一認識,顧全大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加大執法監督力度,狠抓落實,切實抓出成效。同時,要搞好宣傳教育,妥善處理清理整頓工作中出現的各種矛盾和問題,保證這項工作積極穩妥地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