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閉式小區
住宅區的一種形式
封閉式小區,且不論封閉的程度如何,大都有明確的邊界,這在建築規劃上的專有名詞,叫做“紅線”,與之相對應的就是小區的圍牆和大門,它就像一個圈一樣,將幾幢建築物、公建配套、綠地以及稱之為鄰居的人們,一道劃了進去。只是不少小區里又再分出了“圈裡”和“圈外”,只是這個圈,有的是實物層面的圈子,有的則是人際關係上的分界線。受調的晨報社區觀察員表示,封閉式小區在形式上能夠提升業主們的歸屬感,但這種感情的獲得,更多地來自於業主對社區的認同。
封閉式小區的建設高峰有兩個,一個是上世紀50年代興起的單位大院,城市裡各個獨立的單位圈一塊地,建一個集辦公生產、居住、後勤以及各項生活服務於一體的大院子,作為福利提供給職工,外人不能隨便進出。到2017年,因為歷史延續性,單位大院仍然是國內許多城市的基本構成之一。有數據統計,光北京就仍現存3700多座單位大院。
另一個高峰期是1998年之後。當年我國進行了住房制度改革,取消福利分房,實現居民住宅貨幣化、私有化。一時間,房地產大熱。建築形式、景觀設計、物業管理、社區營造、生活理念等許多方面都成為開發商努力追求的“賣點”:顧客喜歡安全和私密的環境,那就實行封閉式管理,少設置出口,周邊圍牆蓋起來;中國人喜歡居住得依山傍水,那就在小區內部精心打造宜人的景觀。這樣一來,封閉式小區成了我國小區開發的主流形式,且越是高端住宅區,封閉性有越強的趨勢。
封閉式小區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發布,“原則上不再建設封閉住宅小區”“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和單位大院要逐步打開”。
1,城市交通受阻
研究表明,在大中城市內部,城市支路的間距一般宜小於 300 米,且越臨近市中心路網越密,地塊分划越細。如果每個住區佔地都廣達十幾公頃以上,且不允許被穿越,則城市路網的組織勢必稀疏、斷續,密度降低。
北大國家發展研究院教授曾在演講中提到,一個城市如果每平方公里有100到120個街口,這樣的城市是宜居的,因為它非常便利,馬路小小的,但是路網非常密,商業、服務設施可以到處分佈。紐約這種街區,就是1平方公里120個路口甚至還要多。但是在我們國家很多城市,一平方公里只有十幾個路口,北京則是一平方公里只有14個路口。這樣的架構,沒人時空空蕩蕩,一旦人口集聚,立馬擁堵:路網不夠密,馬路修得再寬,毛細血管不發達,人流、車流都無從疏散。
對於疏解交通來說,增加道路密度比增加車道其實更重要、更有效。住區規模過大常常導致城市道路被阻斷,城市道路遇到小區,不是嘎然而止,就是繞道而過。這也正是中國許多大城市的道路越修越寬,立交橋越修越多,但城市交通卻每況愈下的一個原因。
2,街道活力喪失
封閉式小區的一個問題是,在進行環境設計和公建配置時,通過一道圍牆或者欄桿,把具有重要公共和商業價值的住區臨街界面放到了小區內部。但是除了交通功能外,我們平時的很多活動,如購物、休閑、運動、交往等都可以通過街道空間來完成。封閉式小區不僅不允許小區邊緣的住戶及單元直接面向街道,甚至長達二、三百米遠只有一、兩處配備保安的出入口。
雅各布斯在書中描繪了這樣一幅“街道芭蕾”圖景:孩子們在公共空間玩耍嬉戲,鄰居們在街邊店鋪前散步聊天,街坊們在上班途中會意地點頭問候。是不是很有愛?但是在我們的城市裡呢?有道路(road)卻少街道(street),封閉空間所造成的空間斷裂比比皆是。大學、居住區、公共建築、高樓大廈圍欄冰冷,相互之間缺少支持與共享,沒有形成真正的城市性空間。
3,服務設施不足
雖然根據《居住區規範》要求,每個小區都應配備一套完整的服務設施,包括教育、醫療衛生、社區服務、文化體育、商業服務、金融郵電、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八類。且不說我們的小區內的商業設施是否完全配備,即使種類配備完全了,也不過就是各種服務提供一兩家,根本不足以滿足一個小區內少則上千,多則上萬人的需求,就更不用說我買個東西還想“貨比三家”了。
相反的是,在一些高檔住宅小區內,開發者不惜下重金建造游泳池會所等高端設施,但使用人數有限,最後還是不得不對小區外顧客開放。
很多反對的人,或許時間不那麼緊張。6年以前,一位中關村大佬跟小編說,一線城市裡最寶貴的是時間,每人每天擁有的屬於自己的時間只有3小時,這還包括了我們坐地鐵的時間(你總要刨去工作、睡眠、吃飯等時間吧)。如果住在一個封閉式的小區,每天為滿足自己衣食住行而浪費的時間,匯總起來,其實也挺恐怖的。開放式小區是順路買菜買水果,封閉式小區是繞著彎兒買菜買水果。有浪費的功夫,不如去讀幾本閑書。
商業設施的天性就是公共性和開放性,它應該通過擴大服務對象來分攤經營成本,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其經營內容和方式。2017年經濟下行,就業壓力山大。試想,一個封閉的小區,如何嵌入更多的服務業?如何讓居民生活更方便?很多人擔心開放式小區的安全問題,但在小編看來,就業增加所帶來的社會穩定,才是長治久安的根本之策。
1、路本來是小區的,說開放就開放?
“無明確規定的小區道路屬業主共有”
民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衛國認為,《意見》推行要尊重《物權法》。小區道路如果沒有明確規定屬於市政道路的,從產權來講屬於小區業主,按照物權法的規定,住宅小區的土地使用權是屬於小區內部業主的共有,這些道路不只有通行功能,還有小區業主停車等其他很多功能。
“要徵求業主意見,必要時需補償”
如何釋放小區中的道路資源?王衛國認為,政府要協商推進,徵詢各方意見,比如召開小區業主大會,得到業主同意,在必要的情況,還要對進行一定補償。
同時,要區別對待,不能一刀切,“如果有些小區根本不存在這方面的需求,圍牆打開對於緩解交通沒有實質性的意義,反而增加了安全隱患”。
2、那些單位大院,也要打開了?
《意見》中說了,單位大院要逐步打開。在北京,大院里長大的人可是一大把,這種單位大院也能打開嗎?
王衛國教授表示,單位大院比住宅小區的問題要簡單一些,因為很多是國有單位。但也不能一概而論。這裡面的關鍵問題是土地使用權,它包括兩類,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出讓土地使用權。國有企業通常屬於劃撥土地使用權,而企業單位還要分清是這兩種中的哪一個。
如果是劃撥土地使用權,是無償取得的,這個使用權政府可隨時收回,只要適當補償即可;
如果是出讓土地使用權,政府強制收回時必須是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中還需要論證,並進行補償。普通商用住宅屬於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範圍。
如何補償?補償包括退回土地使用權剩餘年限的土地出讓金、給小區居民帶來不便的補償、道路建設成本,以及由此給居民帶來不便進行的補救措施,包括如噪音、污染等一系列問題,都要進行統籌進行。不能簡單處理,要細緻解決。
3、街區化后小區物業將被取消?
北京大學法學院房地產法研究中心主任樓建波說,新建小區街區化,從理論上講是做得到的。比如在香港、澳門,就有不少都是以單獨的樓棟為單元。
那如果都是單獨的樓棟,沒有了小區,沒有了小區內的道路和綠地,那是否還需要物業?是否還要交物業費?
“物業的本質不會變,只是管理服務的方式會有所變化。”樓建波說,因此物業公司不會消失,業主們仍然需要物業公司提供服務,只是服務形式的變化,如過去是一個小區封閉起來,門口有保安值守,將來物業的保安則可能是在樓門口來值守,而開放后的道路上則由警察來巡邏。
至於道路開放后是否會切割小區,造成物業不好管理?樓建波認為這也不是問題,“有些小區也是被一條市政路分開了,並沒有影響到物業管理。”
同時,樓建波建議,在具體執行時不能“一刀切”,應根據實際情況逐步推進。“街區制是一個系統工程,不能分割開。比如街區制的一大目的就是打開大院或小區,形成微循環的道路,那麼如果三個小區挨著,一個小區打開了,另外兩個沒有打開,道路還是循環不了,反而成為了斷頭路。”
4、圍牆打開怎麼保障小區安全?
推行街區制后,很多人擔心,以後小區的物業如何管理?小區的安全隱患是不是會增加?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治安學院教授王太元認為,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不是所有小區打開就會影響安全,也不是所有小區打開就對交通有利,要看小區的封閉狀態和大交通之間的關係才能確定。
王太元表示,所有的小區全部推行街區化是不科學的,有些社區不適合開放,比如小區內道路以及周圍條件環境並不適合開放,因此應該實事求是、因地制宜。在推行時,需要進行大量的調查工作,如社會治安各種手段相互協調的工作等等。
此外,王太元指出,小區的治安並不僅僅是靠封閉來解決,封閉也不能解決安全問題,要靠管理和防範等多個方面,如加強巡邏、守護等多種措施加強治安。
小區打開后,通行車輛多了,噪音問題如何解決,是否會擾民?王太元認為,首先要看擾民到什麼程度,通過調查研究,判斷通行之後是否安裝隔音牆,對於不同的問題。包括噪音,涉及的問題都要制定具體的、有針對性的措施進行解決,不能一刀切。
5、學區房劃分是否會受街區影響?
對學區房和擇校來說,與以前單位邊有個很好的學校有直接關係,如之前北京取消的共建學校,就屬於單位和學校的共建。2017年,城市管理理念在逐漸的改變。
因此,小區打開后對學區房可能會有一定影響。儲朝暉分析說:“街道和小區,是過去學區如何劃分主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未來小區打開后,如果不改變街道的管轄,應該不會有太大的直接影響,如果打開后改變街區的管轄,可能會影響到學區房”。
儲朝暉認為,對於學區房應總體考慮,一方面,一個好學校是長期積累起來的,周圍居民也較為穩定,除了新建小區,要改變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不會出現劇烈的變化;另一方面,學區房從推動教育均衡來說,屬於浮在水面上的“浮標”,顯示水位在哪裡,但不要把目標盯著浮標,實際問題是教育均衡問題,這個問題解決之後浮標自然會往下降,“學區房只是浮標,如果水位改變,浮標高低也會改變。水位就是指房子的價值”。
最後,儲朝暉表示,作為城市社區管理,從長期發展來看,從公共資源提供上應該注重公平、均衡,公共服務職能應由政府整體考慮,而不是根據社區和周圍單位部門過多掛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