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門縣民政局
龍門縣民政局
4、負責擁軍優屬和烈士審批、褒揚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10、負責指導婚姻登記、婚姻服務機構和婚姻介紹機構的管理工作;負責收養登記管理工作。 14、負責對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指導各級救助站、安置農場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1950年,龍門縣人民政府設民政科。1966年,民政歸屬龍門縣革命委員會生產組。1973年,設立民政局,各鄉鎮人民政府設專職民政助理員。1984年機構改革,民政局內設機構:行政股、業務股、縣復退軍人接待安置辦公室、縣革命老區建設委員會辦公室、縣民政福利院、縣民政服務公司。2002年機構改革,民政局內設機構:辦公室(加掛龍門縣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優撫安置股(加掛龍門縣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復退軍人工作股、救災救濟股、社會事務股、基層政權社區建設股、區劃地名股。掛靠單位:龍門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2004年6月定為副科單位建制)。龍門縣各鄉鎮(街道、場)設民政辦更名為社會事務辦。2002年機構改革后至2009年5月,我局新增內設機構2個:2005年3月,成立縣婚姻登記處;2006年9月,成立雙擁股。
民政局直屬單位:龍門縣民政福利院於1984年成立;龍門縣殯葬管理所於1992年3月成立;縣收容站於2003年更名為救助管理站;龍門縣殯儀館於2004年11月成立。
龍門縣民政局(含縣老齡辦)是主管全縣民政事務和老齡工作的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職責有: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草擬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民政事業發展規劃。
2、負責全縣性社團、縣內組織的跨鄉鎮社團、涉外社團的登記、管理工作;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3、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管理工作;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4、負責擁軍優屬和烈士審批、褒揚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5、負責軍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退伍志願兵、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軍隊落實政策人員和軍隊複員幹部、轉業志願兵、退伍義務兵、傷殘軍人的接收安置及服務管理工作。
6、組織、協調城鄉救災工作;負責救災救濟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管理;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7、負責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社居委會建設和協調工作。
8、負責地名管理工作;審核地名的命名、更名、銷名工作;規範地名標誌設置和管理工作。
9、負責行政區劃工作,研究和修訂全縣行政區域規劃;負責縣、鄉(鎮)、街道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縣、鎮行政區劃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縣、鎮行政區域邊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擔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
10、負責指導婚姻登記、婚姻服務機構和婚姻介紹機構的管理工作;負責收養登記管理工作。
11、負責殯葬改革和殯葬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
12、負責老年人、孤兒、棄嬰(童)、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
13、負責社會福利工作,指導各類福利設施、福利事業單位、福利機構、福利生產企業和社區福利服務工作。
14、負責對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指導各級救助站、安置農場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15、負責社會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負責管理、使用、發放福利資金和民政事業費。
16、承辦縣政府和上級民政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綜合性文件起草、會議組織、公文運轉、機要保密、檔案管理、宣傳、信息、外事、信訪、財務等工作;負責人事、編製、教育、安全保衛、紀檢監察、審計、廉政建設、黨群和計劃生育等工作;負責本級及直屬單位民政事業經費的預決算;負責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檢查監督民政事業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草擬地方性民政法規、規章,負責民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民政政策法規諮詢等工作。
二、救災救濟股
組織協調救災工作;核定和上報全縣災情;組織轉移、安置、慰問災民;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接收縣內外的救災捐贈;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指導農村五保戶供養和敬老院建設;擬定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劃,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合理設置保障標準,做好保障對象的審定及保障資金的管理和發放,督促落實縣委、縣政府關於低保對象的優惠和扶持政策。
三、優撫安置股
負責擁軍和“三屬”(烈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革命傷殘人員、在鄉老複員軍人、帶病回鄉老複員軍人和義務兵家屬的撫恤、補助、優待工作;追認革命烈士的審核報批、烈士褒揚;審批革命傷殘人員標準及調級換證;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立項審核;指導優撫醫院、光榮院、烈士紀念建築物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日常事務。負責軍隊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及服務管理工作;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複員士官、傷病殘軍人和複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組織實施軍地兩用人才開發使用工作;指導縣內軍供站、軍休所的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
四、復退軍人工作股
負責落實符合條件復退軍人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對復退軍人遇到的住房、子女上學、生活、醫療、乘車等各種困難進行調查和臨時救助,接待處理複員退伍軍人來信來訪,指導退伍軍人服務中心、復退軍人之家和“聯繫戶”制度的工作,對保障復退軍人合法權益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雙擁股
組織協調擁軍(慰問、支前等)優屬工作;指導協調我縣創建雙擁模範縣工作;協調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
六、基層政權社區建設股
負責基層政權建設、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建設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貫徹實施村(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加強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工作;擬訂社區建設的政策、規章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社區服務管理工作。
七、社會福利事務股
擬訂保障城鎮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的社會福利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負責各類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社會福利企業的核准和管理工作;負責指導縣救助管理站開展對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負責收養登記管理和承辦涉外收養登記工作;負責殯葬改革、殯葬管理和負責全縣經營性公墓管理。
八、區劃地名股
研究制訂行政區劃、邊界爭議及地名管理的法規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和報批;組織設置地名標誌和管理地名檔案;指導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調處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爭議並仲裁。
九、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
負責全縣性社團、涉外社團和縣內組織的跨縣社團的審批登記、管理;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等各項工作;指導、監督各市縣社團登記管理工作和社團重大案件的查處。
十、福利彩票中心
負責組織、策劃福利彩票發行、銷售工作;龍門縣範圍內電腦福利彩票投注站的設置和管理;福利彩票市場管理,維護彩票市場正常秩序;管理、分配、監督福利資金投放使用。
十一、婚姻登記處
負責婚姻登記、婚姻服務和婚姻介紹機構的管理工作;承辦涉外婚姻登記工作。
十二、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老齡工作委員會是縣人民政府主管全縣老齡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下設辦公室,掛靠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