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保險

航空保險

航空保險是賠償由飛行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的保險業務。經營航空運輸或其他航空業務的企業或個人向保險公司支付一定數額的保險費,即可在保險期內發生飛行事故遭受損失時得到經濟賠償。機票中的保險是由保險公司賠付給航空公司,再由航空公司賠付給旅客。航意險則由旅客直接持保單到保險公司索賠。對每一位旅客來說,是否購買航意險完全是自願。

定義


航空保險是以航空飛機旅行為保險標的一種航空保險,是財產保險的一種(航空保險本身是財產保險的一類)。當承保的飛機由於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受損壞,致使第三者或機上旅客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時,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航空運輸保險則是以航空運輸過程中的各類貨物為保險標的,當投保了航空貨物保險的貨物在運輸途中因保險責任造成貨物損失時,由保險公司提供經濟補償的一種保險業務。

特點


(1)高價值、高風險,專業性、技術性較強。再保險和共保必不可少。
(2)再保險和共保必不可少。
(3)險種都具有國際性。
(4)承保條件與國際市場同步。
(5)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共同處理賠案。
(6)自願保險與強制保險相結合,以強制保險為主。

類別


航空保險是有關飛機各種危險和保險的總稱。國際上航空保險大體分為以下幾種:
承包飛機機體損失物的保險;
對乘客及其行李等的損失賠償責任保險;
對飛機以外的第三者的損失賠償責任保險;
對空運貨物的損失賠償責任保險;
有關機場設施及業務的損失賠償責任保險;
對飛機保管者的委託飛機的損失賠償責任保險;
飛機製造者、修理者的產品責任保險
承包飛行員、乘務員、乘客等搭乘飛機中受傷害的傷害保險。
航空保險最基本的類別有:①機身險:機身及其附件遭受損失后得到賠償的保險;②航空運輸險:空運的貨物遭受損失后得到賠償的保險;③航空傷害險:飛機機組人員和旅客的人身受到意外傷害后得到賠償的保險。通常是航空運輸險和航空傷害險同時承保;④航空責任險:與飛行無關的第三者因飛機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得到賠償的保險,又稱第三者責任險。此外,國際上還有多種涉及航空方面的保險業務。大多數國家的航空公司對旅客、行李、貨物的最高賠償額,執行1929年《華沙公約》的規定(見國際民航公約)。

歷史


起源和發展

最早的航空保險於1910年出現在美國。第一次世界大戰后,飛機逐漸大型化,飛行事故造成的損失隨之增加,20年代以後便出現了以分散風險為主要目的的分保方式和不同公司的保險聯營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航空技術和航空知識的發展大大地推動了航空保險事業的發展。二戰后,航空保險業日趨國際化,通過分保方式把大型飛機的巨額風險分散給世界多國保險公司承擔。一旦發生空難,每家保險公司只承擔一小部分經濟賠償責任。航空保險業的真正發展是在20世紀40年代末50年代初;50年代中期至至60年代初起,航空保險以獨特的專業形式,不斷得到鞏固和發展。
1912年第一張民用航空保險的保險單誕生於英國
1929年《華沙公約》:規定了承運人的責任限額,它的通過,極大地促進了保險市場承保航空保險業務的積極性。
1933年“英國民用航空保險有限公司”成立,它是英國勞合社外圍公司中最大的兩個專門承做民用航空保險業務的公司之一。
1934年6月,國際民用航空保險承保人聯合會成立,它旨在代表和保護民用航空保險承保人的利益。

中國的航空保險

1974年9月14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准,我國從事國際航線飛行的飛機(我國從事國際航線飛行的飛機(包括班機或包機),均需辦理保險。根據這一指示,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開辦了飛機保險業務,並於同年9月29日為中國民航出具了中國第一張飛機險保險單,承保了4架三叉戟飛機 架三叉戟飛機。目前,中國民航的飛機不論是購入的還是租入的都進行了投保。航空保險對促進我國民航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