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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仗
對仗
對仗指(律詩、駢文等)按照字音的平仄和字義的虛實做成對偶的語句。
中古時徠詩歌格律的表現之一。詩詞中要求嚴格的對偶,稱為對仗。對仗主要包括詞語的互為對仗和句式的互為對仗兩個方面。對仗多用於駢文。
對仗又稱隊仗、排偶。它是把同類或對立概念的詞語放在相對應的位置上使之出現相互映襯的狀態,使語句更具韻味,增加詞語表現力。
對仗有如公府儀仗,兩兩相對。對仗與漢魏時代的駢偶文句密切相關,可以說是由駢偶發展而成的,對仗本身應該也是一種駢偶。
1. 謂當廷奏事。古時皇帝坐朝聽政,必設儀仗,百官當廷言事,無所隱秘,故稱。《舊唐書·蕭至忠傳》:“舊制,大臣有被御史對仗劾彈者,即俯僂趨出,立於朝堂待罪。”宋 王溥《唐會要·百官奏事》:“百官及奏事,皆合對仗公言,比日以來,多仗下獨奏。宜申明舊制,告語令知,如緣曹司細務及有秘密不可對仗奏者,聽仗下奏。”
3. 指舊體詩文的詞句相對偶。清 沈德潛 《說詩晬語》卷下:“對仗固須工整,而亦有一聯中本句自為對偶者。”蔡元培《國文之將來》:“舊式的五七言律詩與駢文,音調鏗鏘,合乎調適的原則;對仗工整,合乎均齊的原則,在美術上不能說毫無價值。”王力《龍蟲並雕齋文集·語言與文字》:“對仗,就是名詞對名詞,動詞對動詞,形容詞對形容詞,數量詞對數量詞,虛詞對虛詞。”
4. 交戰。《太平天囯資料·林鳳祥李開芳吉文元朱錫琨北伐回稟》:“有妖數千在歸德城邊東門,分作三路,忽然而來對仗。”蔡東藩《清史通俗演義》第四二回:“巧值王囊仙韋七綹須,至南籠與清軍對仗,兩路夾攻,把勒保圍住。”
格律詩對仗的具體內容,首先是上下兩句平仄必須相反,其次是要求相對的句子句型應該相同,句法結構要一致,如主謂結構對主謂結構,偏正結構對偏正結構,述補結構對述補結構等。有的對仗的句式結構不一定相同,但要求字面要相對。再次,要求詞語所屬的詞類(詞性)相一致,如名詞對名詞,動詞對動詞,形容詞對形容詞等;詞語的"辭彙意義"也要相同。如同是名詞,它們所屬的詞義範圍要相同,如天文、地理、宮室、服飾、器物、動物、植物、人體、行為、動作等同一意義範圍內的詞方可為對。對仗的運用有寬有嚴,因而出現各種不同類型,有工對、鄰對、寬對、借對、流水對、扇面對等。在內容上則有言對、事對、正對、反對等名目。
近徠詩體對仗中的一種。它與工對是相對的概念。寬對是一種不很工整的對仗,一般只要句型相同、詞的詞性相同,即可構成對仗。這樣的對仗,一般稱之為“寬對"。
寬對要比鄰對的要求再寬一些。如一般以名詞對名詞、以形容詞對形容詞便可以。如黃魯直《答龍門秀才見寄》詩第二聯“明月清風非俗物,輕裘肥馬謝兒曹”便是寬對。
近體詩對仗中的一種。用詞義的門類比較接近的詞為對,便稱為"鄰對"。所謂詞義門類相近,如天文與時令、地理與宮室、器物與衣飾、植物與動物、方位對數量等的關係。用這些意義接近的詞為對,就是鄰對。
如白居易《感春》中的兩句:“草青臨水地,頭白見花人”。草與頭不同類,水與花不同類,地與人不同類,這可以算是鄰對。
自對也叫當句對,對仗的一種,一句之中某些詞語自成對偶,叫作自對。
詩中多各相為對,如第二句的秦樓對漢宮,瓦對盤;第五句的游蜂對舞蝶;第六句的孤鳳對離鸞等等。
近體詩的一種對仗方式,或稱為假對。它通過借義或借音等手段來達到對仗工整的目的。借對有兩種借法。
1、借義是利用詞的多義性,通過一個詞的某一種意義與相應的詞構成對仗。如杜甫《曲江》詩:“酒債尋常行處有,人生七十古來稀”。“尋常”一詞具有多種含義,一為“平常”,一是“八尺為尋,倍尋為常”。前者是一般的副詞,後者是數量詞,這裡用尋常來對數詞“七十”,用的是它本來具有的數量方面的含義,而詩中用的卻是它副詞方面的意義。這就是“借義對”。
2、借音是利用字詞之間的同音關係,以甲詞(字)來表示乙詞(字)。例如對句用了甲字,對句本來應當使用與甲字意義相類似的乙字,但用乙字在全中的意義上又不合適。於是就選用一個與甲字同音而又字義相關的丙字來結成對仗。俞弁《逸老堂詩話》說:“洪覺范《天廚禁臠》有琢句法,中假借格如‘殘春紅葯在,終日子規啼’,以紅對子(諧紫);如‘住山今十載,明日又遷居’,以十對遷(諧千),皆是假借。以寓一時之興,唐人多此格,何以穿鑿為哉。”文中所舉就是“借音對”。
古代韻文對仗的一種方式,它不拘字詞的位置,相對的詞語處於錯綜交叉的情況。
如中唐詩人李群玉《杜丞相筵中贈美人》詩:裙拖六幅湘江水,髻挽巫山一段雲,“六幅”與“一段”結成對仗,“湘江”與“巫山”也結成對仗,但位置不同。這便屬於錯綜對。
近體詩對仗的一種。流水對是出句與對句在意義上和語法結構上不是對立的,而是有上下相承的關係,兩者不能脫離或顛倒,而是有一定秩序的語言結構。
如杜甫《聞官司軍收河南河北》詩的兩句:“即從巴峽穿巫峽,便下襄陽向洛陽”。它們有前後相承接的關係,必須是從四川的巴峽到達巫峽,然後才能再從襄陽到達洛陽,先後的次序不能倒置。而語句的關係上,是下句承接上句,兩者構成一個順承複句,而這兩句使用的詞語,卻構成對仗。這種對仗有如流水,從上游流到下游,故稱之為"流水對"。
合掌對,是格律詩對仗的一種毛病。一首詩中,出句與對句所用的詞基本同義或完全同義,上下句意思相重複,好像兩隻手掌合在一起,故稱這樣的對仗為“合掌”。
合掌是對仗時所應當避免的。劉勰在《文心雕龍》中稱這種對仗為“正對”,是一種拙劣的對仗。他在文中言明:“故麗辭之體,凡有四對。言對為易,事對為難;反對為優,正對為劣。”如宋之問《初到黃梅》詩:“馬上逢寒食,途中屬暮春”。紀昀《瀛奎律髓刊誤》評論說:“途中、馬上、暮春、寒食,未免合掌。”
詞語對仗的要求是:詞義必須同屬一類,如以山川對山川,以草木對草木等;詞性必須基本相同,如名詞對名詞,動詞對動詞等;平仄必須相對,即以平對仄或以仄對平;結構必須對稱,即以單純詞對單純詞,以合成詞對合成詞;另外,要避免同字相對。
句式的對仗,主要是句子的結構相同,如以主謂短語對主謂短語,以動賓短語對動賓短語等。
對仗可使詩詞在形式上和意義上顯得整齊勻稱,給人以美感,是漢語所特有的藝術手段。
格律詩對仗規則:
(1)出句和對句的平仄是相對立的;
(2)出句的字和對句的字不能重複。
因此,像《易經》和《詩經》的例子還不合於律詩對仗的標準。上面所舉毛主席《長征》詩中的兩句:“金沙水拍雲崖暖,大渡橋橫鐵索寒”,才是合於律詩對仗的標準的。